共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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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条款(Coinsurance Clause),又称合力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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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条款即共同保险条款,是美国率先在财产保险中采用的一种保险条款,用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确定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标准,通常的共保比例为75%或者80%。共保条款按照不同的共保比例规定而命名,较为常见的是“百分之八十共保条款(80% Coinsurance Clause)”[1]。
共保条款是财产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一种。规定保险标的物的一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时所造成的损失的条款。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认真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避免危险事故发生。在合同中订有此条款时,被保险人不得将未保险的部分,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2]
在美国和加拿大火灾及财产保险合同中,通常在附属保单内列有该条款,大意为:被保险人无论何时必须就每项财产的保险金额,至少达到损失时实际现金价值的特定百分比,否则,被保险人应依其短少部分所占比例自行承担损失的一部分。保险人的责任如下: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共保百分比×损失时财产价值)]×损失。在建工险合同中,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都具有可保利益,都可作为被保险人[3]。
共保条款的类型区别[1]
财产保险共保条款与健康保险共保条款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因此两者对保险产品的定价、赔偿处理及准备金评估等方面有着完全不同的影响。在健康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常常会约定采用一种也被称为“共同保险(Coinsurance)”的条款,共保比例通常也被约定为75%或80%。按照健康保险共保条款的规定,当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仅仅负责向被保险人补偿损失金额的约定共保比例(如80%),被保险人将自己承担剩余部分的损失金额。例如,一张医疗费用保险单采用共保条款,约定的共保比例为80%,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医疗费用损失,损失金额为5000元时,保险公司仅负责向被保险人支付5000×80 =4000元,被保险人将自己承担5000-4000=1000元。可见,健康保险的共保条款与财产保险的共保条款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共保条款对相应保险产品的定价、赔偿处理及准备金评估等方面的影响也是完全不同的。
财产保险中共保条款的法律后果[4]
根据共保条款的规定:
1.保险合同中一经订有共保条款,对未参加保险的部分,被保险人不得再向其他任何保险公司投保。采用共保条款后,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险费率也比较低,所以只有作如此规定,才能避免被保险人可能利用这一点来取利。
2.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就开始共同分担标的任何保险危险损失。
3.共保比例一般为75%或80%。
共保条款通常列明于火灾保险单中,根据上述规定,保险人的补偿责任,计算公式为:
保险人补偿额=实际损失×保险金额/75%或80%的财产实际价值
上式表明,当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的75%或80%时,保险人按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赔偿;当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75%或80%时,按上式比例赔偿。例如,某企业火灾损失是4000元,保额是10000元,损失时的实际价值是12000元,如订的是80%共保条款,则保额至少应为9600元,所以,该企业火灾损失4000元获全部补偿。如损失时的实际价值是15000元,则保额至少应为12000元,所以,该企业火灾损失只能获得比例补偿,补偿额为4000×10000÷12000=3333.33元。
此定義錯誤,該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共保,而非共保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