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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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产权是指权利主体对公路路产所享的财产权利,包括对公路路产的所有权和与路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公路产权中的公路是指广义上的公路,按《公路法》的规定,此处公路包括狭义的公路本身.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渡口、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等广义的空间性公路。公路产权交易是将公路的通行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在公路市场上交易,公路作为无形资产.国家是其固定不变的所有者,本质上还是一种公益性设施.其所有权是不可能与普通商品一样要市场上交易的。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事业的繁荣极大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任务也日益繁重。
公路产权的流动,从主体、客体、价格、期限法律都有严格的限制。传统的公路设施所有者是国家.没有在市场上交易的可能。市场机制引入公路资产市场.公路产权交易成为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 现今的交通法律法规系统是一个耗散结构.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状态中.能妥善解决现今公路产权交易中出现的问题 应从市场、主体、客体、期限三个方面谈公路产权交易的合法性。
公路产权的界定[1]
从《物权法》、《公路法》及《公路保护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得出公路路产的范围包括:
(2)公路用地,指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3)公路附属设施,指为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养护、排水、服务、通信等设备、设施以及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公路绿化树木等。
与公路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可简称为公路路权,是指公路的非所有者对公路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收费权等。鉴于论文篇幅的关系,本文着重探讨第一层面,即实物意义层面上的公路产权保护。对于公路产权的归属问题,我国《公路法》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从《物权法》、《公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来推断公路产权的归属。《物权法》第52条第2款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在我国,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公路 才属于国家所有。
- ↑ 陈鲁.公路产权的界定与保护[J].学理论.2014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