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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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Public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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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是指社区提供给各种政府机构的一种信用,它用于帮助这些政府机构实现其政府功能。
在西方国家,公共信用是各级政府的举债能力。政府为了向公众提供诸如国防、教育、交通、保健及社会福利等服务,需要庞大的经费开支。在某些特定的时期或政府财政政策情况下,政府的税收增加往往平衡不了财政支出的增加,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政府会发行或出售各种信用工具,典型的政府信用工具是公债,这些信用工具代表政府在将来偿还持有者资金的承诺。这种偿还债务的承诺来自政府机构,因此被称之为公共信用。
公共信用的历史渊源[1]
历史地考察,信用形式的演化经历了从关系信用、契约信用到公共信用的嬗变过程,公共信用是信用形式演化的高级形态与必然产物。
关系信用是发生在特殊人际联系下的信用形式和信任关系。费孝通先生在研究中国传统社会“关系”文化时发现,在乡土社会中,人们基本是按照血缘 (父系家族)来决定自己和他人关系的远近的,并由此形成人际关系的“差序格局”。这种“差序格局”的形成和维系正是依靠了信用的早期形式即关系信用。关系信用仅存在于特殊人际联系之中,它是一种既受亲缘、血缘、地缘等先天性因素影响,又受情感、习俗、规则等社会性因素制约的信任关系。
契约信用是为了克服关系信用的局限性而产生的。“契约”早在中世纪就出现在西方文明的话语体系中,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文艺复兴时期宣扬“契约”思想的代表作。在契约思想基础上产生的契约信用,是基于合意,并由法律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信用关系。较之于关系信用,契约信用的作用领域摆脱了熟人社会的限制,为陌生人之间的社会经济交往搭建起信任的桥梁,从而扩大了信用关系的作用半径,是信用形式走向规范化和正式化的标志。但契约信用的作用范围也只存在于契约交往的特定对象之中,无法满足不完全契约或隐性契约履行的需要,无法涉足契约交往领域之外更为广阔的公共生活领域。
公共信用则发生在公共生活领域之中,它是一种覆盖范围更广的信用形式和信任关系。公共信用既摆脱了熟人社会的限制,又克服了契约交往对象的局限,它是信用形式进一步演进和升华的产物。当然,公共信用与关系信用和契约信用也存在着一脉相承的历史渊源关系。公共信用反映的是特定主体和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在特殊的文化土壤和时代背景下,这种信任关系本身也包含着一定的人际关系内涵;公共信用虽然通过不完全契约或隐性契约作用于信用交易,但它却深受契约意识的影响,在本质上,它是契约信用向公共生活领域延伸的结果。
公共信用的价值发现[1]
世界银行集团“全球商业环境报告”表明,2003-2007年中国信用指数从3%上升到了4%;在2009年国际信用保险及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科法斯最新一轮对亚洲新兴经济国家贸易风险评级和商务环境评级的报告中,中国的信用指数从2008年的A2降级为A3;“世界价值观调查”等权威研究项目发现,当前中国社会的公共信任度徘徊在相对较低水平,甚至呈间断性下降趋势。也就是说,在中国目前整体信用指数不够理想和稳定的情况下,存在着严重的公共信用缺失现象,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公共信用供给缺口。
公共信用缺失所造成的“公共”危害和“公共”影响远大于关系信用和契约信用,有时它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甚至是无法估算和衡量的,主要表现在:一是牵连主体多,它往往牵连多个共谋或共犯的组织或个人;二是影响对象广,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下情形更是如此;三是破坏力强,容易引发溢出性的群体性事件和信任危机;四是修复难度大,需要综合治理才能见效。
公共信用供给缺口的出现彰显了公共信用的重要价值。关系信用和契约信用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而公共信用则实现了信用交易点对面的辐射,是一种涉及面更广、影响力更大、更具风险性的信用。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公共生活领域日趋扩大的现代社会,与传统的关系信用和市场交易中的契约信用相比,公共信用所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与突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社会只有具备良好的公共信用,才能形成理想的社会信用环境与氛围,才能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实现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与和谐发展。
公共信用的特征[1]
公共信用本质上是由公共生活领域中特定主体(如政府、企业、民间组织、有影响力的个人等)以履行不完全契约或隐形契约方式而提供的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公共信用具备一般公共产品的一系列基本特征:其产权是非私有的,其效用是不可分割的,其消费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但是,公共信用还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共产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其供给主体并不局限于公共部门,而且还包括私人部门;第二,其供给过程是提供者的单方面行为,是由提供者自愿、主动甚至是义务提供的;第三,其供给方式是通过提供者履行不完全契约或隐形契约来实现的,反映了提供者的高度自觉性与积极主动性;第四,其供给绩效取决于公众的认可度、信任度与信赖度,公共信用供给者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乃是公众认可、信任与信赖自发反馈的结果。
这样一种公共产品一旦被提供或生产出来,就会形成一种公共资源。它不是一种消耗性的资源,而是一种资本性资源,表现为一种“社会资本”。一方面,它会在无需支付更多成本的情况下被广泛使用和反复利用,尽管它不会因此导致其资源的枯竭和价值的减损,但它却会产生“当许多个体共同使用一种稀缺资源时所导致的环境退化”这样一种“公地悲剧”;另一方面,它的维持和保护缺乏硬性约束机制的监督管理,容易形成“属于所有人的财产就是不属于任何人的财产、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得到的财富就得不到任何人的珍惜”这样一种“集体行动困境”。
无论作为公共产品,还是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本,公共信用都是一种层次更高、涉及面更广、影响力更大、更具社会价值的信用;它也是一种更为稀缺、供给和保护难度更大的信用。正因如此,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更加需要高度重视对公共信用的有效供给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