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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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1]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和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
1.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2.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财产租赁所得;(7)财产转让所得;(8)偶然所得;(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的以下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对下列个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加报有关信息:(1)非雇员(不含股东、投资者)加报工作单位名称等;(2)股东、投资者加报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等;(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含雇员和非雇员)加报外文姓名、国籍或地区、出生地(中、外文)、居留许可号码(或台胞证号)、回乡证号码)、劳动就业证号码、职业、境内职务、境外职务、入境时间、任职期限、预计在华时问、预计离境时间、境内任职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任职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境外派遣单位名称(中、外文)、境外派遣单位地址(中、外文)、支付地(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等。
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和上市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报送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税款等。
各地应根据这些基础信息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并要求扣缴义务人填报。
4.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时,应报送个人的基础信息。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扣缴申报时,将变更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应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人明细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实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情况。《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写支付了应税所得,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情况。
已实行扣缴申报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人《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5.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扣税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人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但同时报送有困难的,应最迟在扣缴税款的次月底前报送。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备查簿,正确反映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6.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资料。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没有按每一个人逐栏逐项填写的,或者填写不准确的,应要求扣缴义务人重新填报。
7.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扣缴申报。
8.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需要延期申报的,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扣缴义务人应在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次月扣缴申报时,将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底联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9.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其内容包括:(1)扣缴义务人编码、扣缴义务人名称、登记证照类型、税务登记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行业、经济类型、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日期、主管税务机关;(2)全年的职工人数、纳税人数及汇总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免税收入、应纳税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减免税额、已扣税额、应补(退)税额、滞纳金、罚款等。
10.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个人身份证照号码或个人纳税编码为标识,归集个人的基础信息、收人及纳税信息,逐人建立个人收入与纳税档案。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已经实行扣缴申报后的个人按其全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1.税务机关应根据所掌握的涉税信息,定期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交叉稽核、分析评估。
1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61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3.税务机关应依法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情况保密。对未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