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外汇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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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外汇商品(Tax-free Commodities on Foreign Exchange / Tax-free Foreign Exchange Commod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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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外汇商品是指在限定地点按有关规定销售给享受免税待遇人员的进口外汇商品。
本贸易方式代码为"1831",简称:免税外汇商品。
- 本贸易方式包括:
1.为供应出国人员用结存外汇或入境人员用带进的外汇在境内购买限定的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2.经营入境旅客"在外售券、境内提货"业务的企业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 本贸易方式不包括:
1.经营免税外汇商品的单位进口供商品维修用的零部件和商场自用的货架、手推车等,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2.进口免税外汇商品因故经批准转内销,贸易方式应为"一般贸易"(0110)。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在境内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外汇商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符合规定的供应对象。因公出国人员、远洋船员、华侨、外籍华人、台湾同胞、出国探亲的中国公民、外国专家、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外国驻华企业、新闻等机构常驻人员,均可在指定的免税商店购买外汇商品。
(2)持有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即本人护照以及海关签证的"入境旅客行李申报单"或者“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等单证。
(3)持有准予购物的外币。准予购物的外币必须是从境外带入、且在入境时已向海关中报并经海关审核的。
(4)符合海关对免税物品验放的规定。旅客须有准予带进免税物品的额度,并在规定物品品种、数量范围内购物。
目前,经营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的单位主要有:
1.国家旅游局所属的中国免税品公司。其供应对象是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其他外交机构及其人员、驻华的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人员和外国专家。该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地设有免税店。
2.经贸部所属的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供应对象是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工作、学习、进修的人员,国家派驻国外的公务人员。公司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两安等地设立机构经营免税外汇商品业务。
3.国务院侨办所属的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供应对象是回国探亲的华侨、台湾同胞、外籍华人、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侨民和出境探亲返回的中国公民。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设有免税商场。
4.交通部所属的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远洋船员外汇商品服务部。供应对象是中运公司所属远洋船员和其他经批准的因公出国人员,如外派船员等。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地设有免税外汇商品服务部。
5.外交部所属驻外机构供应处。供应对象是我驻外使、领馆及其它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公司在北京、太原有免税外汇商品供应站。
6.外交部所属驻华外交人员综合服务公司。供应对象是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其他外交机构及其人员。在北京设有免税商店。
在国内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外汇商品不限次数,但必须集中一次向海关申报,并办结验放手续。海关将申报单予以注销。注销后的申报单不再作为购买凭证。
入境旅客待本人护照或台胞旅行证明,经入境地海关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或《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先到指定的供应单位购买外汇商品货券。而后持证件、申报单证、货券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经审核,符合验放规定的物品,海关在货券提货栏上加盖验讫章。旅客凭经海关审核同意并加盖验讫章的资券向供应单位办理提货手续。
入境旅客在免税外汇商品供应部门购买免税物品并办理海关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前来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但持有《免税物品登记证》的长期出国人员,凭我驻外使馆开具的托带证明,可以委托他人将登记证及使馆证明带回在境内购买免税外汇商品。
出国人员购物如感到带现款入境不便,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形式棗在外开具《购物凭证》,到境内的外汇商品供应部门办理购物手续。这种形式的具体做法是:出国人员在我驻外使馆经参处或各外汇商品供应部门驻外机构付款,由上述部门开具类似支票功效的《出国人员购物凭证》。入境时《赁证》无需交海关核验。入境后,可持《凭证》到相应的外汇商品供应部门换开海关统一规定的《中国出国人员外汇商品货券》。购物者再持《凭证》海关联、《货券》、护照、《免税商品登记证》或《申报表》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凭海关加盖验讫章的《货券》即可提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