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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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购合同(The Bareboat Chartering Purchasing Party),又称船舶租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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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购合同是光船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船东向租方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租方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在约定期间届满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租方,而由租方支付租购费的合同,类似于融资租赁合同。
光船租购实际上相当于分期付款购买船舶,船东在收到全部付款前对船舶拥有正式的所有权,租船人支付每期租金相等于分期付款,租期结束船价全部付清,船舶就属于租船人所有。当然光船租购的租金率要比光船租赁的租金率高,这是因为光船租购下,租期届满时承租人无须将船舶交还船东,船东要在租期内收回船舶的成本和利润。由此,光船租购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买卖船舶,光船租购是实现船舶买卖的途径,因此光船租购具有船舶融资租货的性质,在多数情况下,光船租购相比较传统的贷款购买船舶是更为经济的一种融资方式。光船租购一般租期相对较长,承租人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保险及纳税费用,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拥有使用权,原则上不得中途解约,租期届满时承租人有购买、续租的优先权。
由于光船租购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光船租购合同有不同于光船租赁合同的特殊规定:
(1)船舶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我国《海商法》第151条规定,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 , 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的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在租期届满之前,船舶及属于船舶的一切财产的所有权及其风险由出租人承担,但是,一经船舶交接,船舶及属于船舶的财产的所有权及其风险转移至承租人。
(2)船舶无债务担保。出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买卖交接时 ,除由于承租人行为产生的债务和已告知承租人的船舶抵押权外,船舶没有依附由船舶优先权或其他担保物权保证清偿的债务。
(3)船舶文书。在承租人支付最后一期租金时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船舶买卖文件。在船舶买卖交接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船舶已注销登记的证明书,以及出租人持有的船级证书和各种其他船舶为文件与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