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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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期间是指仓储物由保管人保管的期间,亦即保管人履行仓储保管义务的期间。通常而言,保管人与存货人之间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应当约定储存期间。
储存期间的作用[1]
仓储合同是一种有时限的合同,保管人在约定的时期内对仓储物承担保管责任。为了使仓单持有人明确掌握储存期限,需要将储存期间特别是储存到期时间明确地记录在仓单上。储存时间用开始日期与期限共同记载,如存储期3个月,从仓单签发日起算,到期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也可以明确规定到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
在一般情况下,仓储合同的储存期间是根据当事入的要求和履行能力约定的,如果当事人对储存勰间投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势必会影响仓储合同的履行,当事本的权益难以得烈保障。根据本条的规定,存货人有权随时处置自己的货物。再以髓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其行使自己的权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但值得注意的是,保管人应当给予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以便其准备必要的工具、人力、物力等措施来提取仓储物,因仓储物大多为数量多、体积大的物品,不易随身携带。至予准备时阊的长短,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依照仓储物的性质以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距离储存场所的远近来合理确定。如果保管人没有给予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而要求其立即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存货人造成的损失。
- ↑ 牛鱼龙主编.现代物流实用词典.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