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债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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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准备金(Sinking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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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准备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及时偿还到期债务,避免还债扣款冲击地方预算正常运行,按当年到期政府债务的一定比例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是地方政府防范财政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由市财政部门从市本级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85%作为偿债准备金;
(二)由市财政部门从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防洪保安资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
(三)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每年以其自有资金按照借款余额的3%缴纳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余额的15%(无收益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除外);
(四)被担保的借款单位使用转贷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有收益(指税后收益)的,自产生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项目收益总额的10%缴纳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余额的85%;
(五)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总额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若含上解收入、成本费用和税金等,则按剔除后的净收入确定计提基数进行筹集;
(六)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总额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
(七)将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中按规定提取的政府调节基金转作偿债准备金;
(八)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经常性经费结余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
偿债准备金的管理,按照财政体制实行筹、借、用、还相统一,谁筹谁管、谁放谁收、谁借谁还,各负其责,确保外债偿还的原则办理。
偿债准备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单独核算,并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使用偿债准备金,必须订立严格的贷款合同,明确规定贷款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单位使用偿债准备金必须有财政部门认可的法人担保或财产抵押公证,如用款单位不能依照合同规定归还本息,则由担保法人承担相应责任或拍卖抵押财产。
需用外汇偿还时,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外汇偿还准备金的核准、购汇。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市直项目部门因偿债准备金不足或使用偿债准备金不能按期收回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外债的,市财政部门将通过预算扣款和削减经费指标的办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