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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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契约(Creditor's rights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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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所发生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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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契约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其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要发生物权变动,有赖于在独立的债权契约之外,实施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之法律行为,即物权契约。物权契约出现于19世纪,是德意志法的产物,理论基础是无因性。以买卖为例,双方缔结的买卖契约属于债权行为,仅能使双方当事人负担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金的债权债务。要发生标的物和价金所有权的移转,须另有物权契约,由双方就移转标的物和价金所有权达成合意。于是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截然分开,各自独立。这就是所谓物权行为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