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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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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保险合同的中止)

目录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期限一般较长,投保人可能因为种种主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续期保险费,为了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给投保人一定的回旋余地,各国的保险法一般都对缴费的宽限期及合同中止做了明确规定。[1]

保险合同中止的原因[2]

  (1)宽限期结束仍未交费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有宽限期的规定,宽限期从合同约定的交费期的次日零时起到第60日的24时止,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要扣除投保人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如果宽限期结束投保人仍未交费的,从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

  (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

  有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条款”,即如果投保人宽限期内没有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则以宽限期结束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时,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后果[2]

  在效力中止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参考文献

  1. 孙蓉,兰虹.保险学原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1
  2. 2.0 2.1 邢秀芹.保险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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