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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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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protecting duty)

目录

保护关税概述

  保护关税是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为财政关税的对称,是实现一国保护贸易政策的有效工具。

  在关税发展历史中,早期征收关税的目的只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后,资产阶级为了保护本国的工业生产,作为自由竞争中的防卫手段,开始使用保护关税,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以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利用市场价格机制削弱其在进口国市场上与国内产品的竞争能力,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生产的目的。保护关税一般是对本国的幼稚工业和在竞争中的敏感商品进行保护。

  从理论上讲,一般认为保护关税不应低于该商品的国内外差价。但由于该商品的国内、国外供求情况或价格的供需弹性等因素,税率的高低常常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时,各国竟相提高进口税率,使用了超保护关税,其税率之高超过了一般保护程度,而且其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垄断资本需要大量出口的产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倡导贸易自由化,要取消或削减各种贸易壁垒,虽然仍然允许关税作为唯一保护手段,但要求大量降低关税水平。目前各发达国家经后,关税税率都已很低,但它们仍然属于保护关税,而且使用诸如报复关税惩罚关税反倾销税反贴补税等作为保护手段。

保护关税理论

  系统的保护关税理论是在美国和德国产生的。18世纪末叶,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A.汉密尔顿根据美国摆脱英国殖民经济统治、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强调要用关税来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在汉密尔顿的主持下,美国联邦政府于 1789年首先颁布了保护关税税则

  1841年,德国历史学派先驱G.F.李斯特出版了《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系统地论述了国家采取保护贸易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以发展本国工业的理论。他站在德国工业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当时德国的大工业落后于英国),针锋相对地反对英国古典经济学派代表A.斯密等人的自由贸易理论。李斯特认为,自由竞争只有当两个国家在工业发展上处于大体相当的地位时,才能对双方有利。在没有限制的竞争下,一个不发达的国家不论在生产上存在什么自然优势,如果不加以保护,工业就不会取得有效的发展和完全的独立,因此必须采取贸易保护政策,而关税是保护国内工业的主要手段。他从自己的生产力学说出发,反驳了自由贸易主义者认为关税会给国家带来损失的论点。他说:财富本身和财富的原因(生产力)不同,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知要重要多少倍。保护关税如果会使财富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足以抵偿损失而有余。保护关税在初行时会使工业品价格提高,但是在国家建成了自己的充分发展的工业以后,这些商品由于国内生产成本较低,价格是会低落到国外进口产品以下的。李斯特还指出:由于各国在工业发展过程中所处地位不同,税率的修改必须逐步提高或降低。提高和降低到什么程度,要看落后国家与先进国家之间的具体情况。如果任何技术工业不能用原来的40~60%的保护税率建立起来,不能依靠在20~30%的税率的不断保护下持久存在,这个国家就缺少这种工业力量的基本条件。他还进一步提出,在机器制造业比较落后的国家,对于复杂机器的进口应当允许免税,因为机器工业是工业的工业。

关税的名义保护率

  名义保护率是分析一国贸易保护程度的一种理论模型。世界银行研究保护结构时,给名义保护率下的定义是:对一商品的名义保护率是由于实行保护而引起的国内市场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的部分与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这种百分比也叫做“内涵税率”。

  从保护关税制定的一般理论来看,它是根据商品的国内外差价与进口价的百分比而制定的,因此,通常在税则中的(法定的)税率与上述的内涵税率是一致的。所以,一般把商品的法定税率就看成是其名义保护税率。实际上,影响进口货物国内市场价格的因素有很多种。例如,汇率的变化、国内税收、供求关系,或人们对国外产品的偏好等。但在一般不要求精确地计算关税保护程度时,其他因素可以忽略。

关税的有效保护率

  有效保护率的概念是由加拿大经济学家C.L.巴伯于1955年首先提出来的。60年代,该理论趋于成熟,遂被引用。

  有效保护是指整个关税制度对某类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净增值的影响。如前所述,名义保护只考虑关税对某种成品的价格影响,而不考虑对其投入材料的保护有效保护不但注意了关税对成品价格的影响,也注意了投入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也就是说,有效保护率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加工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加工增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有效保护率(Z)=(国内加工增值(W)-国外加工增值(V))/国外加工增值(V)×100%

  由此可见,有效保护理论对于进口产品税率结构的设计、生产领域的国际经济合作经济分析、国际关税谈判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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