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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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侵犯财产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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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评论(共19条)
我是一位網路賣家,有一公司業務佯稱業績壓力大,希望透過賣場的平台幫助銷售該公司產品,若訂貨數量較多還可給更優惠的價格,交易方式採現金交易,貨到付錢,未留下交易憑據,結果幾個月後該業務被公司 控告業務侵佔,並將本人捲入為共犯,並成為被告,請問該案件對我之影響如何?
有朋友向我買鞋.而遲遲未履行義務付錢.找盡各種理由延遲環款(已3個多月)這樣我可以告他侵占嗎??上面寫役科罰金1千元那我可以跟他所賠多少?
年老無法自己外出的母親簽下授權書交給女兒到銀行提領存款後,女兒便不定時的自行將母親超過五百萬以上之存款提領完並且結清帳戶過半年以後母親往生了,其他兄長才發現母親的存款早已結清,但是女兒卻說母親的存款是母親有授權要給女兒的。其他兄長不得繼承。請問這個女兒有無構成侵佔罪?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做,我有個朋友跟我借走隨身碟兩個,裡面都是不傷大雅的舊照片,還有一些我個人隱私的影片,因為我個人是念舊型的人,喜好收藏,他說想看所以我親手交給他,如今想要他還給我,卻不理我,打電話臉書訊息透過友人告知及手機簡訊他都不理我,我該怎麼做?我不是害怕裡面的東西泄漏,就是真怕他故意泄漏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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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上门!
請問我女友以結婚為由、要我購買房屋-楝、我交付給女友現金購買、登記在女友名下、現女友變心藉故搬離此居住地、我仍然在此房屋居住、我曾多次找她出面協商房屋事、她都置之不理、現今她至法院告我侵占罪、像這樣案件請問我罪名會成立嗎?懇求幫忙解答+分感謝!
我也是跟妳一樣情形,能否提供妳的後續給我參考嗎!我的line=lili713333
請問遺產問題?侵占財產及土地,建物該是否可以追溯回來呢?因公公89年過世,在他未成年時因父母親留下的遺產是託付給他的舅舅,但是等成年後卻沒有將遺產交付給公公,這樣他的子女是否可以代位求償遺產呢?則已知悉財產已經被的分別登記繼承或贈與了,如何寫存證信函?還是尋求律師來處理這問題呢?
請問我與他人合租房屋,約定好各自負擔的金額後,於退租後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對方將我交於房東的押金擅自取走,請問這構成甚麼罪?
我的哥哥 向我借了一台筆電上台解悶 可是我要他帶回來的時候卻一直拖延 到最後還說你借給我的 不算我搶你的 憑什麼告我 請問我可以提出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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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筆電價值大約三萬八千左右
如果是朋友交給我公司財務,我卻不小心把財務弄丟,後來去找只找到包包但裡面的錢被拿走了。這樣算侵占最嗎?
不算吧,不是出于“故意”,这边构成犯罪中已说明“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前女友要求我把我的提款卡交給她保管,原因是不讓我亂花錢,但是有天向我提出要求,能否先動用提款卡內的部分金額,讓她先繳房租(當時是月底),且承諾我會在下個月初,也就是她領薪水當天,把先前挪用的款項補齊,但事後卻連絡不上人,電話不接,訊息也不回,後來我不得已報警,前女友到案時又說我的提款卡已被她剪掉,之後我打電話查銀行內金額,卻只剩44塊(原本還有2萬多),想請教大律師,雖然她有告知在先,且承諾會在領薪水時當天歸還其挪用之款項,基於男女朋友關係,所以也就選擇信任,而且提供了密碼給前女友,但事後卻避不見面,且把銀行裡的錢全部提領一空,像這樣的情況,有構成侵占罪嗎?
我摩拖車借朋友上班使用 後來請他歸還 一拖在拖 或避不見面 後來一次聯絡上 約好的日期 結果人電話不接 通訊軟體不回 人有FB上線 卻不面對我處理 以經影響到我的工作 而且答應牽回 以經2至3次 都找不到人 但車子名字是在我親弟弟的名下 請問構成嗎 有何方法
請問我女友以結婚為由、要我購買房屋-楝、我交付給女友現金購買、登記在女友名下、現女友變心藉故搬離此居住地、我仍然在此房屋居住、我曾多次找她出面協商房屋事、她都置之不理、現今她至法院告我侵占罪、像這樣案件請問我罪名會成立嗎?懇求幫忙解答+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