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恒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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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恒等式(accounting equation/accounting id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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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会计的恒等式,也有人称之为会计方程、会计平衡公式。它表现了会计要素之间的数量关系,是会计方法的出发点和基础。
资本的运动采取了两种的形态:相对静止状态和显著变动状态。
当资本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时,涉及三个重要概念:
1. 资产
2. 负债
3. 所有者权益
这三个会计要素在一定时点的数量关系。
一个企业有多少的资产,也就一定要有其相应的来源;反之,有多少来源也就必然要表现为多少的资产。在某一时点就具有下列公式所表示的数量关系: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1)
把第(l)式进行移项,就得出:
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净资产………(2)
该等式是会计记帐、核算的基础,也是编资产负债表的基矗它表明了股东与债权人两者在企业的资产中到底占了多大份额。在负债不变时资产与所有者权益同方向变化。所有者权益不变呢,资产就与负债同方向变化,而当所有者权益与负债都变化的时候,其资产的变化则等于两者之和。
当资本处于显著变动状态时,涉及三个重要概念:
这三个要素在一定期间(注意:不是时点),就形成了下列公式所表示的数量关系:
收入-费用=利润
三. 会计六个要素的综合
资本运动的静态与动态是一种辩证的统一。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数量关系存在着一种内在有机的联系,即可以综合。它们的综合反映是:
资产+(收入-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分配前)
会计等式的作用[1]
- 设置会计科目的理论依据;
- 复式记帐的理论依据;
-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理论依据;
- 审查会计帐簿的理论依据。
会计等式与税制改革[1]
现在人们往往认为会计利润与税务利润应分别计算,其数据可以有所不同,但我们不能忽视税收对会计的影响,比如税制改革对会计等式的影响。我们知道,西方税收主要是以收益类税为主体,其流转类税仅占税收的很小一部分,所以从总体上讲,流转税对“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会计基本等式的影响较小,“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会计基本等式应用是正确的(收益类税,比如所得税,是净利润或称净损益的组成部分,它不影响“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会计基本等式)。
但是,我国是以流转类税为主体的国家,新税制下,应缴消费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还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并仍然作为主营业务利润的一个独立的扣减因素,这样,“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会计基本等式就不能成立。这依然带有旧税制下的色彩,还没有能够脱离“收入-费用(成本)-税金=利润”的框框,使“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会计基本等式的适用范围还有限制。所以,我们还应进一步进行税制的改革,将以流转类税为主体的税制改为以收益类税为主体的税制,这样不仅能够较好地防止税收负担的转嫁,因为流转类税的一个最大的缺陷就是,纳税人并不一定就是(甚至就不是)税负人,而收益类税(比如所得税)的纳税人就是税负人,这样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就较强,而且还能够使“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会计基本等式得以较好地应用。同时将应缴消费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不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而将其记入费用类科目,比如记进“管理费用”科目,这样就能保证 “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会计基本等式的全面适用。
但是,税收能不能作为一种费用(成本)来处理呢?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注释:说明:这里所讲的税收包括所得税,因为目前许多教科书均采用所得税费用的概念,在会计帐务处理上也不将所得税作为利润分配的组成部分,在损益表上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直接用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计算出净利润(或称净损益),将净利润的分配才算作为利润的分配,国家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中,也是从净利润开始。因为所得税看作为一种费用(成本),才不会影响“收入-费用(成本)=利润”会计基本等式的应用,才能根据“收入-费用(成本)=利润”这一会计基本等式来编制损益表。
①从税收的经济学解释来看,它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根据价值公式,商品的价值=C+V+M,它属于剩余价值,即属于M,不属于成本,即不属于C,因此,从这一方面来看,将其作为费用(成本)来处理似乎是不合适的。
②从作为税收主体的国家的性质来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国家的性质不同于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它不仅是政治权力的象征(即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而且还是全民所有制的代表。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一般凭借政治权力的象征,征收的只能是流转类税,凭借全民所有制的代表,征收的只能是所得税类。如果进行税制改革,改以流转类税为主体的税制为以收益类税为主体的税制,那么,对于国有企业来讲,国家依然是凭借全民所有制的代表来征收所得税类,对于其他企业来讲,国家则是凭借政治权力的象征来征收所得税类,这就类似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
这时,国家凭借政治权力的象征来征收所得税类,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不能改变,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能改变,要不然国家的性质就会改变。对于从政治权力的象征这一点出发所征收的税收(不管是流转类税还是收益类税),在不考虑其经济学解释时,企业将其作为一种费用(成本)还是可以的,因为对企业来讲,确实是它的一种支出和负担,但对于从全民所有制的代表这一点出发所征收的税收,不管是否考虑其经济学解释,企业将其作为一种费用(成本)来处理是不合适的,因为它毕竟是属于参与利润分配的性质,再将其作为费用(成本)就显得不应该了。
③但是,上述分析均是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考虑和分析这一问题的,如果从微观经济的角度,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得出结论就会完全相反,税收能作为一种费用(成本)来处理。因为,对企业来讲,国家征收的税收是企业资金的流出,企业缴纳税金将会使得这一部分资金退出企业的资金运动。将流转类税作为费用(成本)来处理完全是合乎情理的,他必须从购买者那里得到补偿,以保证资金运动的正常进行;将收益类税作为费用(成本)来处理也是合适的,因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逐步下降,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不断增加,国家征收的收益类税已经不完全是凭借全民所有制的代表身份来征收的了。
④虽然说会计学上的帐务处理应该按照经济学上的解释来进行,但过分地强调就会使我们会计的帐务处理陷入困境。就象利息支出那样,其经济学解释应该属于剩余价值的分配,不属于费用(成本),而我们国家将其列入财务费用进行帐务处理。西方是将其单独列作为损益的抵减项目,可以视为费用(成本),计算息税(利息和所得税)前损益( INCOME BEFORE INTEREST AND INCOME TAX)和息税后损益(即净损益,或称净利润NETINCOME)。
当然,我国也曾有人撰文提出过将利息不作为财务费用(视为利润分配)且在损益表中净利润前单独列示并作扣除。但当利息费用较小时,将其列作为财务费用可以简化帐务处理。所以,税收的经济学解释怎样与会计学上将其怎样来进行帐务处理是可以有所差别的,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灵活处理,将流转类税作为管理费用处理,将所得类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成本),在利润总额中扣除。
例一:
长青公司资产负债表
1998年1月1日 金额单位:元
从上表中看出资金来源等于资金运用,符合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例二:长青公司用现金买入一批货物计600元。
这项经济业务发生,一方面公司存货(资产项目)增加了600元;另一方面“现金”(资产项目)减少了600元,公司资产总额没变,平衡关系没破坏。
例三:长青公司用现金200元偿还以前欠的应付帐款,这项经济业务发生,一方面公司“现金”(资产项目)减少了200元;另一方面公司的“应付帐款”(负债项目)减少了200元,资产与负债两方同时减少了200元,两方总额相等,平衡没破坏。
例四:长青公司赊购货物一批计800元。
这项业务发生,一方面公司“存货”(资产项目)增加了800元;另一方面公司的“应付帐款”也增加了800元。资产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两方同时增加800元,两方总额相等,平衡没有破坏。
例五:假设长青公司1月份没有发生其它业务活动,该公司的1月份末的资产负债表为:
长青公司资产负债表
1998年1月31日 金额单位:元
资产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现金
应收帐款
存货
固定资产200
800
2600
7000应付帐款
所有者权益
2600
8000
资产总额 1060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 10600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