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契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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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理论是17世纪以来在西方国家极有影响的一种社会学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社会契约理论也随之产生。企业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和社会之间存在着某种社会契约,即企业与社会各种利益集团之间有一系列自愿同意并相互受益的社会契约,履行与这些利益集团的合同义务就是企业的责任。
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特征决定了企业的社会契约具有不同的特征。半个世纪以前,企业的社会契约责任大体上局限于以合理的价格提供货物和服务,随着经济社会结构和思想意识的改变,企业的社会契约发生了改变,要求企业从整个社会出发考虑自身运营对社会的影响及社会对企业行为的期望与要求,要求企业对各种社会问题负有责任,这样就产生了企业的“社会利益”这个概念,而不是原来的狭隘的企业的“股东利益”。管理者必须由原来的仅仅是对股东负有信托责任转变为对所有利益相关方负有信托责任。[1]
企业社会契约可分为企业内部社会契约和企业外部社会契约。
1.企业内部社会契约
企业内部社会契约是企业对内部员工及管理者的责任和保证,包括企业对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自由保证和尊严保证等。企业社会契约要求企业解决各种歧视现象,要做到一切机会真正向所有员工开放,公平解决收益分配问题,所有员工无论地位高低在人格上一律平等。
2.企业外部社会契约
企业外部社会契约是企业对社会公众、其他企业以及社会管理者政府的责任和保证,如对其他企业的诚信保证,对公众产品和服务质量保证、信息发布准确保证,对政府的按期缴税保证等。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契约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产生关于产品或服务的经济契约关系,同时也产生了企业要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平等交易的社会契约。首先,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应侵害顾客的基本权利,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其次,企业应对顾客诚实不欺、信守承诺、保证相关信息透明,商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有效性、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准确,无欺诈;再次,无价格欺诈,信守平等交易原则。
(2)企业对其他企业的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的基本要求是企业应当公平地对待供应商和竞争者,履行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承诺或经济契约,按期付款,信守合同,公平交易。
(3)企业对公众的社会契约
企业是社会的成员,不仅要面对直接发生交易关系的其他企业或消费者,还要面对不与其直接发生交易关系的一般公众,履行企业对社会公众的社会契约。对社会公众的社会契约要求企业保护公众的基本权益。譬如:首先,不得污染社会环境,所形成的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要在公众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其次,对公众的安全要有保证,要充分考虑因工厂选址、开办和关闭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对公众信息发布保证准确、真实。
(4)企业对政府的社会契约
政府是社会多数人利益的代表,并拥有社会强制力,出于维护社会利益角度的考虑,政府对企业行为的合理性有基本的要求,如对企业保护环境、希望企业参与社会公益等方面的期望。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契约理论涉及多个千系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消费者、政府等,因此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保障自身的不断发展。[2]
企業對消費者的社會契約 企業對其他企業的社會契約 企業對公眾的社會契約 企業對政府的社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