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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流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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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人才流动争议仲裁[1]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对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仲裁的原则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科技队伍的合理分布,有利于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政策为准绳,秉公处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发生人事争议都可以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受理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其仲裁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适用范围[2]

  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单位之间以及单位与单位之间因辞职辞退兼职等而发生的争议。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的原则[2]

  1.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人才的合理分布,有利于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发挥人才作用的原则。

  2.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先由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时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确属调解无效,再向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依据法规政策,实事求是,秉公办理的原则。仲裁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严格按政策规定,不受各种干扰和影响作出公正裁决,必要时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为人才的使用、流动等问题进行鉴定。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权限[2]

  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实行区域管辖。自治区、地、市、县各级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争议案件的处理。。跨地、市行政区域的人才流动争议的仲裁由自治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跨省际的人才流动争议,由全国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关协调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流动争议问题,由外商投资企业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属各地、市、县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跨地、市和区直、中央驻桂单位的由自治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2]

  目前,我国处理人才流动争议的仲裁机关是指省、市(区)、县(市)所设立的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人才流动争议的机构,代表同级政府行使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下设专门办事机构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固定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配有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其机构设置有几种情况:有的是独立的专门办事机构、列入人事部门的行政序列;有的是仲裁委员会授权人才流动机构兼管。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程序[2]

  凡申请仲裁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个人的要填写申请人姓名、职务、单位、地址;单位的要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流动的原因,在单位的工作状况,原单位的态度,本人的要求,以及接收单位的意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在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申请的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不受理的应做出说明。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前5日,将仲裁的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作出缺席仲裁。

  受理仲裁须在两个月内做出仲裁结论。仲裁后签发《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书》经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仲裁决定书》一式4份,双方当事人及主管机关人事部门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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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黄运武主编.现代企业制度大辞典.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2001.1.
  2. 2.0 2.1 2.2 2.3 2.4 莫军主编.人事工作办事指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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