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流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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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才流动争议[1]
人才流动争议是指因人才流动而发生的分歧、纠纷和矛盾。如本人要求流动而原单位不同意;本人要求辞职或兼职,原单位不批准;流动后对能否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如何办理培训费或新单位与原单位之间有关经济、技术权益等方面的问题而发生的分歧。
人才流动争议案件[2]
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实行区域管辖。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的争议案件的处理。市(地)辖区内跨县(区)的人才流动争议由市场预测(地)仲裁机关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市(地)的人才流动争议由省仲裁机关处理;跨省际的人才流动争议由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协调处理。下级仲裁机关对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上级仲裁机关处理,上级仲裁机关有权向下级仲裁机关交办案件和直接受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
人才流动争议的处理[3]
人才流动争议的处理分调解和仲裁两种形式。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流动和单位发生争议时,均可向上级主管机关的人事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向市、县(市、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市、县(市、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接到仲裁申请后,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精神进行裁决。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4]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对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仲裁的原则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科技队伍的合理分布,有利于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政策为准绳,秉公处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发生人事争议都可以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受理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其仲裁决定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