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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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保险是指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是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一种保险形式。
这种互助形式曾存在于古今各种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组织之中。如古埃及建造金字塔石匠中的互助基金组织、古罗马的丧葬互助会;中世纪的工匠行会、商人行会、宗教行会、村落行会等各种行会。互助保险的保障水平根据成员自身财力情况; 人们通过购买保单而成为成员股东,经营方式按商业原则,所获盈利大部分分红返还保户,提供低成本保费高补偿保险,不以少数股东盈利为目的。它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保险的主体、保障范围、筹资渠道、保险目的和管理方式上都有不同之处。
- 民主性
互助保险在资金筹集、保障水平确定、保障项目选择、本金的保值增值及分配方面,都由参保者民主选举产生的领导民主决策,可以大大降低操作成本,成为低投高赔的实惠型保险。
- 灵活性
互助保险处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它可以吸收二者的长处,避免二者的短处,使用性较强,操作简便。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区域之间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确立险种和利赔方式,因此可以各具特色,形式多样。
保险与互助保险既有共同性的一面,更有其差异性的一面。
- 保险的互助范围以全社会公众为对象,而互助保险的互助范围则是以其互助团体内部成员为限;
- 保险的互助是其间接后果而不是直接目的,而互助保险的互助则是直接目的;
- 保险是按照商品经济原则,以盈利为目的而经营的商业保险行为,而互助保险则是以共济为目的的非商业活动。
- 互助保险和社会保险相比,其共同之处是二者均不以盈利为目的,有着鲜明的福利性、服务性的特点。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自愿的,后者是强制的。
- 互助保险与商业保险相比,其共同之处都是自愿的。
互助保险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群体行为,它的起源与扩展都是集中了许多人的共同意愿,是把每个参保人的个人需要汇集成群体的共同需要。保险项目的选择和确定都需要适合大多数参保者的共同愿望。但是它在动员个人参保是又完全自愿,不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迫,因此它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官方的群众基础。它是群众自发兴办的、自筹资金互济互助的组织,它的基点在于互助而不时自助,这种互助既不同于国家法规的强制,也不同于主观上的自保,而是运用“大数法则”的规律,多数人共济少数特定人的损失,这是互助保险得以存在的基础。
互助保险是由民间团体主办,始终本着自办为主、政府鼓励的形式,资金的管理与运营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是为职工谋取福利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