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开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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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专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于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支持比例为70%。开拓资金将主要用为企业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国际市场的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精神,财政部与外经贸部于2000年10月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 “市场开拓资金”)的性质、使用方向、方式及资金管理等基本原则。
2001年6月,外经贸部与财政部根据管理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使用条件、申报及审批程序、资金支持内容和比例等具体工作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目的是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都明确指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申请资助须具备4个条件:
依法拥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都可以在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可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区外经贸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主要支持内容是:
1、 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
包括:① 展位费(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② 公共布展费;③ 体积1立方米、重量1吨以上的大型展品回运费。
2、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
包括:①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②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③ 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认证费;④ CE、FDA、CL、COS等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
3、 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包括:① 产品宣传材料和光盘的翻译制作费;② 创建企业网站的设计、开发、通讯线路租用费;③ 在境外媒体上发布产品广告的广告费;④ 在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
4、 开拓新兴市场
包括:① 委托有关研究院所对国际市场进行产品分 析、行业分析、市场分析及相关策划的费用;② 境外新建与技改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费用;③ 开拓国际市场工作团组的费用。
5、 组织培训与研讨会
包括:① 培训资料费;② 会务费。
6、 境外投(议)标
包括:① 标书购制费;② 项目初步设计费;③ 初步考查及调研费。
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是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