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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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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中文简称贸仲)

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cietac.org/

目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于1956年4月成立,附设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经济贸易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总会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深圳、重庆和天津分别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华南分会、西南分会和天津仲裁中心。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就近为当事人提供仲裁咨询和程序便利的需要,仲裁委员会还先后设立了26个地方和行业办事处。为满足当事人的行业仲裁需要,仲裁委员会在国内首家推出独具特色的行业争议解决服务,为不同行业的当事人提供适合其行业需要的仲裁法律服务,如粮食行业争议、商业行业争议、工程建设争议、金融争议以及羊毛争议解决服务等;此外,仲裁委员会还为当事人提供域名争议解决服务,积极探索电子商务的网上争议解决,针对快速解决电子商务纠纷及其他经济贸易争议的需要,于2009年5月1日推出《网上仲裁规则》。该规则在“普通程序”之外根据案件争议金额大小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和“快速程序”,以真正适应在网上快速解决经济纠纷的需要。

  五十多年来,仲裁委员会以其仲裁实践和理论活动为中国《仲裁法》的制定和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仲裁委员会还与世界上主要仲裁机构保持着友好合作关系,以其独立、公正和高效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

Image: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jpg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职能

  • 受案范围宽 程序国际化

  自1956年成立以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受理了万余件国内外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既可受理涉外案件,也可受理国内案件;同时,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也不受当事人行业和国籍的限制。近些年来,仲裁委员会平均每年的受理案件数量近千件,始终位居世界知名仲裁机构前列。

  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的角度而言,仲裁委员会也实现了国际化。仲裁委员会第一套《仲裁规则》制定于1956年,之后六次进行了修改,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与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基本相同,在现行《仲裁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此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有近千名仲裁员,他们都是国内外仲裁或其他行业的知名专家。其中,外籍仲裁员近300名,分别来自30多个国家或地区。

  • 独立公正

  作为国际上主要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其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包括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均不代表任何当事人,必须保持独立和公正。在仲裁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均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在过去几十年中,仲裁委员会的独立、公正、廉洁以及裁决的质量得到了国内外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如何进行。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仲裁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充分的交换,仲裁委员会的开庭审理一般只需1至3天。因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其受理的仲裁案件绝大多数均在仲裁庭组成之后6个月内结案。

  作为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标准在世界主要仲裁机构中相对较为低廉。与国内其他仲裁机构相比,同等条件下收费基本相同。与诉讼相比,由于仲裁一裁终局、程序快捷等特点,使得采用仲裁对当事人而言更为经济。

  •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显著特点。该做法将仲裁和调解各自的优点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有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合作关系。

  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即经当事人请求或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担任调解员的角色,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没有必要或者不会成功,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恢复仲裁程序。

  此外,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此时,仲裁委员会可以视工作量的大小和实际开支的多少,减少仲裁收费。

  • 专业的仲裁管理服务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和分会秘书处现有90多名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对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进行管理。在每个仲裁案件中,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后,即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该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大多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精通英语、法语或俄语等语言,并以积极向上的态度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仲裁员和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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