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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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China International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CIPRA)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cipr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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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CIPRA)是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共关系涉外专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外交部。成立于一九九一年四月,总部设在北京。协会具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并由国家民政部授予行业管理资质。协会成立于一九九一年四月,总部设在北京。协会由何鲁丽、蒋正华、李蒙、铁木尔·达瓦买提、袁宝华、李道豫担任名誉会长,由吴红波担任会长。
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4A级。
组织宗旨
让世界了解中国,让中国走向世界。
主要任务
致力于公共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制定中国公共关系业发展战略;提高公共关系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维护公共关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关系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为;开展高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共关系活动,促进公共关系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同海内外之间的相互了解和联系,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搭建与政府间沟通平台,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供咨询与帮助。推动中国公共关系业的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助力。
协会下设传播战略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企业公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警察公共关系专业委员会、新媒体委员会和汽车行业公关传播委员会,分别由政府有关领导、国内公关领域的知名学者、知名公关公司的总裁、中外知名企业的高层领导和地方省市公关协会的领导组成,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协会秘书处,下设会员管理部、国际合作部、研究发展部、信息咨询部、教育培训部、对外联络部、办公室。一批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层领导、新闻媒体负责人、著名企业家、资深公关学者和专家以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协会理事,为协会工作提供支持。
国家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公共关系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协会。
媒体:协会拥有自己的杂志和网站,它是传播中国公共关系理论、实践以及行业发展、交流的信息平台。《国际公关》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全国性公共关系专业期刊。
名誉会长
何鲁丽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蒋正华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李 蒙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
铁木尔·达瓦买提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袁宝华 中国企业联合会名誉会长
李道豫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前驻联合国代表,中国原驻美国大使
顾 问
(按汉语拼音顺序)
陈香梅 方忠炳 费子文 冯 并 巩德顺 何德全 和 铭 李凤林 林丽韫 龙永图 毛经权 马俊如 马胜荣 浦炳荣 任景德 沈家模 王 殊 王述祖 王裕晏 肖永安 徐心华 张虎生 张润霞 张思学 张文颖 张彦宁 张振华 郑砚农 朱传贤
会 长
吴红波
副会长
(按汉语拼音顺序)
郭万清 安徽省公共关系协会名誉会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郭晓勇 国家外文局原常务副局长
郭惠民 国际关系学院副校长
胡 炜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上海市公共关系协会会长
蒋效愚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原北京奥组委执行副主席
孙志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亚非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王国庆 全国政协发言人、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新闻办原副主任
王宗廉 山东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山东省公共关系协会会长
吴红波 联合国副秘书长
杨洁勉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原院长
朱奕龙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秘书长
秘书长
赵大力(兼)
副秘书长
章 兰 同 享 徐润东 陆 曜
《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规范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China International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CIPRA)。
- 第三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国际公共关系研究、交流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外交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 第二章 宗旨、党建和业务范围
-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高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共关系活动,促进公共关系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同海内外之间的相互了解和联系,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进行公共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培训国际公共关系人才,组织海内外的公共关系学术交流,推进中国公共关系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
(三)为国内外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信息咨询与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利用出版公共关系书籍、报刊、网络等途径与海内外进行专业信息交流。
(四)搭建与政府间沟通平台,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供咨询与帮助,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
- 第三章 会 员
-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四)个人会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秘书处初审,秘书长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和发放会员证。
-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会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名誉及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告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按时办理续入手续,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后,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1名监事,检查本会财务,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 第三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 第六章 信息公开
- 第四十二条 本会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以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至少一个月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 第九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 第四十条九 本章程经2017年4月12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于2017年5月26日民政部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