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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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权论(The Proprietorship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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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业主权说。从企业所有者或业主的立场观察企业及其经济活动,解释权益性质并指导有关经济业务处理的一种权益理论。在业主权论之下,营利企业的财富悉按其与企业的所有者的关系加以分析。资产是业主所拥有的财产,负债是为玉所承担的义务或负资产。相应地,资产负债表等式可表述为:“资产-负债=业主权益”。依照业主权理论,利润是业主财富的增量,其中营业收入增加业主权益,营业费用(成本)则减少业主权益。企业的利润即为业主的利润,资本是业主对企业的贡献,保全企业的资本即为业主的资本。在这一理论之下,业主处于企业的中心地位,利润和资本概念均从业主立场加以定义。企业的主要目标是增加业主的财富,会计工作的侧重点在于计量资产和负债,以正确反映业主权益或财富的变动。资产负债表是最重要的会计报表。
业主权论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是会计理论发展中较为古老的权益理论之一,这与当时独资、合伙组织形式的企业占主导地位是完全相适应的。但是,以业主权讼本身而论,它并不仅仅适用于独资、合伙组织的企业,以后还有人将其运用于公司组织的企业。
无论企业采用独资、合伙还是公司组织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业主权论总是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看待企业,解释权益的性质。尽管事实上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业主权论还是将公司视为一些经营管理人员能够共同、方便地从事经营活动的手段。即使公司组织的企业在各国相当普及,并发挥重大的作用,业主权论仍不乏支持者。
业主权论对现行会计实务产生了较为重大的影响。例如,公司的会计净利润概念,将利息支出和所得税支出视为营业费用,这种利润概念表示的是业主财富的增长,而不是全部资本提供者(即股东和债权人)财富的增长。又如将拨定用途的留存利润与未拨定用途的留存利润(未分配利润)均视为业主所有;只对业主个人征税,不对企业征税;在合并报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视为企业集团的负债,将属于少数股权的利润视为一项费用,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业主权论的影响。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所采用的综合收益概念,也是基于业主权论,这一概念包含了会计期内除业主股利分配和资本业务之外的影响业权益的所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