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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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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Unelchte Solidaritat)

目录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其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本质

  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本质,通常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广义请求权竞合(或广义请求权并存)的一种。也有观点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就是广义请求权竞合。还有观点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发生纯系因相关法律关系偶然竞合所致。债权与债务是针对不同主体而言的,债权与债务之间,以及请求权与债务之间既不存在种属关系,也不存在等同关系。第一种观点主张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认为广义请求权竞合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存在种属关系,显然不当。第二种观点将广义请求权竞合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完全等同,也不可取。第三种观点强调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偶然性亦不妥当,如上所述,发生原因的偶然性并非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事实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之间并无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其发生完全由于广义请求权竞合所致。

  因此,广义请求权竞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本质特征,不真正连带债务就是由于广义请求权竞合而形成的一种多数人债务。这里所指的广义请求权竞合是指债权人请求各债务人履行其基于不同原因形成的为同一目的之债务时出现的权利竞合状态,这与狭义上的请求权竞合,即债权人基于不同原因对同一债权有多个债务人时,选择债务人履行其债务而出现的权利竞合状态不同,狭义的请求权竞合不能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为:

  1.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

  2.债权人对于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分别存在,因此,债权人对于数个债务人享有各自独立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只有各自单一目的,主观上缺乏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未共同实施某个行为,数债务发生紧密联系纯属巧合。

  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同一的。一债务人履行义务则全部债务归于消灭。债务发生后,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则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

  5.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负有最终之全部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向终极责任人追偿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是指不真正连带债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不真正连带债务引起的债权人与数个债务人之间的法律效果;对内效力则是指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果。

  1.对外效力

  在对外效力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履行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为由而互相推诿;债权人可向不真正连带债务人进行同时或先后之请求,后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已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债权人既可向任一债务人为全部之要求,又可为部分之请求。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对外效力中争论较多的有两个问题:

  (1)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对其他债务人是否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这可以分两类:一是无涉他效力的事项。也就是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因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之间并无主观意思上的联络,他们基于不同原因而分别与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任何影响,以充分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这也正是该制度存在的主要目的。例如,对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时效完成、受领迟延等,对其他债务人概不发生任何效力。但是对能够确定不真正连带之债的终局责任者时,对终局责任者的免除事项具有涉他效力。二是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即事项虽是债务人一人而生,但对其他债务人亦生同样法律效果。不真正连带债务实质上是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内容对数个债务人而产生的数个债务,如果债权人从某个债务人处得到满足,债的目的达到,则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归于消灭,因此说,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使债权人得到满足,从而有涉他效力。债务人之一的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消等均属此类事项。 因为此种情况下,债权既然得到实现,就无存在的必要和根据,其他债务当然应归于消灭。

  (2)关于债务人在涉讼时能否作为共同被告。对此,持肯定意见的观点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或全体可以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持否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一旦原告向任何一个被告请求承担责任而使其债权完全得到实现以后,其享有的对他人的债权即应发生消失,只有在原告向某一个被告提出请求后不能保护其利益时,才能向其他被告提出请求。对此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应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存在终局责任者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债务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当被告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第三人始付填补义务;第二类是不存在终局责任者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可按非必要共同诉讼来处理,将全体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应分别判决,判决确定后,债务人之一履行判决而使债权得以实现时,其他判决也因目的达到而丧失执行根据,应终结执行。这样既利于查清案情,全面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简化诉讼,提高审判效益。以上两类区分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债权人的损失得到最充分的弥补,虽没有民诉法的具体规定为依据,但符合“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办案”的立法精神。

  2.对内效力

  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承担债务超过自己分担部分时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债务人间存在求偿关系。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对债权人负责,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因此债务人之间不存在求偿关系。当存在终局责任者时,应当允许已为清偿的债务人向终局责任者求偿。但各国立法及学说对求偿权的取得见解不一,当前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让与请求权型,一种是赔偿代位权型。让与请求权型指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让与其对于终局责任者的请求权(债权)。我国《澳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如损害赔偿因任何物或权利之丧失而产生者,则应负责任之人在作出支付行为之时或其后,得要求受害人向其让与受害人对第三人所拥有之权利。”赔偿代位权型指法律直接规定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当然地取得债权人向终极责任人的请求权(债权),不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日本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债权人收受了作为损害赔偿的债权标的物或权利价额的全部时,债务人就该物或权利,当然代位债权人。” 我国《保险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采取了赔偿代位立法例,如《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使债权人利益得到全部满足而使全部债务均归消失,若采用让与请求型方式,通过已得到满足的债权人决定是否让与请求权,对已履行债务的非终局责任者或无过错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样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应采取赔偿代位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追偿与连带债务中的求偿有着重大差异:一是基础不同。连带债务的求偿建立在连带债务关系中超过分担部分的履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追偿是建立于存在终局责任者基础上,如果没有终局责任者,不存在追偿问题。二是方向不同。在连带债务中,求偿权行使方向是可以循环的,无限制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中,追偿权行使方向具有不可逆性,只能由先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对负有终局责任的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如承租人乙经租赁人甲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丙,丙不慎将租赁物烧毁,乙、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债务,乙依合同向甲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而丙在先向甲履行侵权之债务后,不能向乙追偿,这一点与连带债务有很大差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形态

  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数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负填补债权人同一损失的全部义务时成立,就其发生和法规的竞合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

  1.多个违约行为竟合型

  如甲委托乙运输公司承运一批货物,并就该批货物向丙保险公司投保。在运输过程中,因乙之过失造成货物灭失,则丙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合同上损害赔偿责任,乙运输公司也因自己过失致货物灭失向托运人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填补托运人此项损失。这样,乙运输公司、丙保险公司对甲负不真正连带债务。

  2.多个侵权行为竞合型

  如甲非法使用乙的财产,在使用过程中丙又将该财产毁损。此时甲、丙分别同时对乙的财产负有全部返还义务,因而构成因不同侵权行为竞合所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需要说明的是。两个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的不同侵权行为所构成的并不一定全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如共同危险行为和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如行为人共同掷物,受害人被其中一个投掷物砸死),此时适用推定过错原则,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如同时使用漏电的淋浴器和质量不合格的漏电保护器造成的触电事故),此时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3.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型

  比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的财产被第三人损坏,则第三人因侵权行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也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此时,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对财产所有人负不真正连带债务。又如,在保管合同中,如果保管物被第三人毁坏,则保管人对被保管人负合同责任,第三人因毁坏行为同时负侵权责任,二者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4.其他债务之间或其他债务与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竞合型

  除合同、侵权外的其他债务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一旦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相互竞合,或者与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相互竞合,同样也可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如:某甲购物时,因商店营业员的疏忽多得到了某一商品,后该商品又被某乙毁坏,某甲和某乙即属于因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竞合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

  不真正连带债务种类繁多,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例如,甲与乙、丙分别约定,乙提供工作材料,丙以该工作材料为甲完成工作物,如乙所提供的原材料和丙完成的工作物均不符合约定,则乙与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债务。

  2.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这种情况一般是数人因分别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又不构成共同侵权,每个人对损害均负全部责任。例如,甲非法占有乙的一物,在占有期间,被丙故意损害,则甲、丙均基于侵权行为对乙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

  3.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上述案例中如甲依合同占有乙的一物,而在占有期间,由丙故意损害,则甲、丙对乙承担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侵权行为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4.因合同上约定的损害赔偿债务与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或侵权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最典型的是保险人与侵犯被保险人权利的人之间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前一种状况,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同时将该房屋向丙保险公司投保,因乙不慎将该房屋烧毁,则乙与丙对甲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害赔偿债务与债务不履行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后一种状况,如在上例中乙并非房屋的占有人,因过错烧毁甲的房屋,而该房屋已向丙保险公司投保,则乙与丙对甲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侵权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5.合同上的债务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甲的宠物狗丢失,甲便与乙、丙签订寻狗合同,则乙、丙承担为甲寻找该宠物狗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若其中一人找到该宠物狗并履行了合同,则其他人的债务因合同目的达到而消灭。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之比较

  连带债务是指在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多数人的情况下,所有的债权人都有要求债务人为全部给付的权利或者所有的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的义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同属于多数人之债。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如给付均为同一内容;各债务人均负全部给付义务;因一债务人的全鄙履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归于消灭等。但是比较起来,两者之间还是具有明显区别:

  (一)债权人请求权的产生依据不同

  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请求权的基础是相同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是基于同样的事实和原冈.如共同的合同、共同的侵权行为等。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请求权的基础是不一样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原因.如侵权与违约竟合、合同债务竞合等。

  (二)债权人的请求权性质不同

  就债权人而言,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的请求权性质是相同的.如对共同侵权的损害赔偿清求;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权性质.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同的。

  可能既有违约请求,又有侵权请求。有时即使相同也非同一,如在合同债务竞合的情形下,就是基于两个合同产生的相同独立债务。

  (三)债务人之间的主观关联不同

  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之间通常从一开始就具有连带关系,共同向债权人负担全部给付义务。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具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共同目的。其各个的债务均是实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发生不具有连带关系,他们只是由于偶然的原因发生对债权人为同一给付的债务。所以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的,其发生纯属偶然竟合。

  (四)债务人的内部求偿不同。

  从债务人相互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而言,连带债务中债务人求偿是基于内部分担关系,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就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即使发生相互求偿也非基于分担关系,而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其性质与连带债务人的内部求偿是完全不同的。

  综上所述。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充分实现债权,又能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连带债务重负。因此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是一项平衡因债权人债权实现所造成的债务人利益失衡的制度。鉴于在司法实践中。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已经普遍存在,所以,我国应当适时引进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以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经典案例

  超音波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和西科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00年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提供防盗服务.被告按合同约定的防盗范围提供行之有效的保安服务。合同中同时约定,由于被告责任(设备质量、业务动作不当、安全设计漏洞)给原告造成损失时,被告通过保险人民币赔偿原告损失。2004年,原告店内被盗,被告称从现场分析,盗窃者系采用一定方法,从天窗处进入店内,使天窗处地磁控传感器设施未能报警。但在其到达地面后,地面报警系统感应到了侵入,但入侵者采取破坏主控制器的方式,在极短的时间内有效地防止主控制器发挥和恢复功能。入侵者预感其行为已被发觉,匆忙中砸毁橱柜进行偷盗,无暇顾及两个货品价值明显更高的橱柜,更不敢进一步到原告仓库内行窃。

  原告在物品失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被告提供了公安机关的证明书和被盗物品明细,但未能取得赔偿,因此诉至法院。

  本案属于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店内被盗造成的损失;而实施盗窃的行为人则应负刑事责任并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即返还被盗物品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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