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资产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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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资产信托(Real Estate Asset Trust通称R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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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资产信托是指委托人移转其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予受托机构,并由受托机构向不特定人募集发行(公募)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以表彰受益人对该信托之不动产、不动产相关权利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权利而成立的信托。
不动产资产信托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不动产相关权利人,将其不动产所有权或相关权利信托予受托机构,并以该等权利为担保标的,再对外募集资金而成立之信托。换言之,不动产资产信托系对外发行债券形式之有价证券,业主(委托人)须定期还本。
不动产资产信托之性质与公司债相似,投资人之收益系依债券发行时所约定之利率而定,其获利较为固定惟不得请求分配股利。
不动产资产信托参与者都包括投资人、受托机构、信托监察人、不动产开发或管理机构、主管机关、信用加强及评等机构、会计师、主业估价者、承销商、律师。唯不动产资产信托中,多了一个委托人,即不动产业主。
其流程也基本相同,包括以下步骤:
1. 订立不动产投资信托契约;
2. 不动产资产信托为不动产信托转移;
3. 主管机关核准或申报生效(私募采用报备制);
4. 发行受益证券;
5. 信用评等或信用加强;
6. 收取投资人价款;
7. 不动产投资信托为基金投资运用及收取投资收益,不动产资产信托为委托不动产开发或管理信托不动产;
8. 不动产投资信托为收取不动产收益,不动产资产信托为信托财产保管;
9. 召集受益人会议、执行受益人会议决议及代为诉讼
10.分配信托之收益、孳息或其他利益。
不动产投资信托和不动产资产信托的都是运用募集社会大众的资金进行不动产专案开发计划,并藉由专业开发或管理机构的开发、管理或处分,大幅提高不动产价值,充分结合不动产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特性,以健全房地产市场。
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先发行证券获取资金,再用筹集的资金投资不动产项目,而后者是先有不动产项目,在以此为支撑发行证券获取资金,所以后者有委托人不动产信托的转移。对投资者而言,前者只是投资于不动产,但不动产项目并不确定,而后者则是投资于确定的不动产项目。
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于国外已行之有年,属于资产担保证券融资的一种,其主要目的及功能为提供不动产拥有人传统融资管道以外的新的筹集资金的方式,让拥有不动产资产的业主得以透过证券化直接自资本市场投资人取得资金,并降低所持有不动产的数量。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相对于传统的银行融资为一种较为复杂、困难度较高的筹资方式,因为必须考虑个案的特殊情况。委托人利用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筹资,可能有以下优点:
(一) 可能降低筹资成本,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虽然必须支付各项费用予参与各机构,但若证券化期间够长,且能锁定较低利率,亦即于市场利率较低时发行或交付受益证券,则委托人即可以较低成本(利率)取得长期(发行期间)稳定资金。
(二) 透过适当的证券化架构,委托人仍可以继续收取其不动产资产所产生部分收益,该不动产仍得列于法人委托人财务报表上,且委托人得以适当约定价格于发行期满后取回标的不动产。
(三) 因不动产资产证券的评等与委托人本身评等并不相关,故信用评等不佳的委托人只要持有能产生稳定收入具有价值不动产,一样可以利用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管道向资本市场投资人募集资金。
(四) 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可以依不同不动产标的,不同的委托人(不动产之所有人)的需求而量身打造订做,以符合特殊标的或委托人特定需求。
一个完整的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参与的成员很多,主要有:主办顾问、委托人、受托机构、不动产管理机构、专业估价者、法律顾问、会计顾问、评等机构及证券承销商。其中,主办顾问负责整个证券化计划架构规划,协调其它各参与单位;委托人即为不动产所有人;受托机构则负责受托管理及处分信托财产,并募集或私募受益证券;不动产管理机构则由受托机构委任以负责管理或处分标的不动产;法律顾问及会计顾问分别提供进行不动产资产信托计划过程中所须各项法律及会计协助,并就该计划出具法律/会计(税务)意见,法律顾问亦必须协助受托机构准备与不动产资产信托计划相关之各项文件,用以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申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