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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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典当是指出典人把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移交典当行作抵押,从典当行借回一定款项,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典当行交还不动产的法律行为。
不动产典当的缺点[1]
动产典当与不动产典当的区别,在于民法上动产与不动产的差异。民法上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程序是不同的,动产是指移动其位置但不会毁损的物,而不动产则是不能移动或移动其位置就会造成经济价值损失的物。由于其特点而决定了民法对于不动产的保护较为严格。在中国,动产物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而对于不动产物权转移,不仅要交付而且要进行登记,如房屋买卖中,必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西方国家民法在划分物的种类时常把这类分法看作是第一位的,而把典当分为动产典当与不动产典当的主要意义也在于此。因为在处理典当纠纷时,尤其在处理“死当”纠纷时,经常会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故而,典当中就典当物的种类将其分为动产典当和不动产典当就显得很有必要。
不动产典的承典人权利[1]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物上请求权。对于不动产出典,在中国民法中视为典权这种物权行为,在典当期限内,典权人(承典人)基于典权之设立对典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典当物受侵害时,还可行使典物上的物上请求权。不动产典物收益权归典权人所有。在典当期限内,典权人不支付租金,出典人回赎时,也不支付典金利息。
(2)出租权。在典当期限内,承典人可以通过出租典物——在中国对于不动产典物特指房屋,而获取收益,这是典权人行使用益权的具体表现。但是,租期必须在典期以内,而且不能损害出典人的利益。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因为典物被出租而不能依回赎权取得典物,则承典人承担违约责任。
(3)转让典权。依照民法通则精神,为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了保证该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典权人转让其典权,必须求得出典人同意,否则导致原合同履行不能,则典权人要负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典权的出让事先有约定的,则依合同处理。
(4)设定担保权。典权人有权对不动产典物设定抵押权,进行担保。但是,担保期限必须严格限定在典期之内;而且担保的价值应以承典人所出典金数额为限。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则亦可以约束典权人行使担保权。
(5)典物重建修缮权。对于不动产典物自然毁损或出典人过错造成损失的,典权人有权要求出典人恢复原状、重建、修缮。
(6)费用偿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