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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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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隐藏]

什么是一般收购[1]

  一般收购是指已持有公司发行在外5%以上股份的收购人继续收购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般收购的特点[2]

  一般收购具有如下特点:①一般收购的收购人是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5%以上股份的投资者。②一般收购以收购上市公司股票的5%~30%为限。如果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5%,应当将投资者购买股票的行为作为一般的证券交易;如果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其继续购买股票应适用继续收购规则。③一般收购无须发出收购要约,可以采用法律允许的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实施收购。

一般收购的规则[1]

  从本质上说,一般收购是股票交易的一种特殊规则,其目的在于防止因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发生重大变动甚至是控股权的变化而引发股票价格剧烈震荡。

  法律对一般收购的规制集中体现在权益公开规则和慢走规则两个方面。

  (二)权益公开规则

  权益公开规则是指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达到某一法定比例,或者持股达到法定比例后又发生一定比例增减变化时,都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公开其持股状况。因该比例在各国通常为5%,故权益公开规则又称为“5%规则”。

  《证券法》第86条对权益公开规则进行了规定,根据其规定,收购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须进行持股权益公开:①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5%时,应该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书面报告,向上市公司发出通知,并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告。②收购人所持股票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5%以后,每增加或减少持股5%时,应当及时进行持股信息报告、通知与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87条的规定,权益公开应当采用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形式。报告和公告的事项包括:①持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②持有股票的名称、数量;③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一定比例的日期。

  (三)慢走规则

  慢走规则又称为台阶规则,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某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达到5%以上时,每增加或减少持有股份的一定比例时,均须暂停买卖该公司的股票,进行权益披露,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种股票。《证券法》中规定的“增加或减少一定比例”为5%。法律设计该种制度是为了控制收购人大量买卖公司股票的节奏,该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对收购人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充分消化,防止收购人滥用其优势地位操纵证券市场,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慢走规则的具体内容是:①投资者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作出报告、通知和公告,且在该期限不得再买卖该种股票。②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其所持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每增加或减少5%时,除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作出报告、通知和公告外,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参考文献

  1. 1.0 1.1 王辉主编.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核心课程系列规划教材 经济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07.
  2. 蒋建湘,余卫明主编.商法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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