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城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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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城条约(Maastricht 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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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城条约是指1991年12月9日至10日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举行的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上经过两天的辩论,最终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合称《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城条约》)。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是《罗马条约》成立的基础。1992年2月7日由当时欧洲共同体12个成员国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签署的条约,1993年11月1日开始生效。 该条约催生了欧洲联盟(欧盟),赋予新的政治和社会责任,以取代欧洲共同体,并为成员国加入欧洲经济货币联盟(EMU)确定了条件以及时间表。
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在荷兰城市马斯特里赫特举行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城条约》)。
在《马城条约》中,欧洲联盟确定了"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的发展宗旨,同时提出"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特性"。
1993年11月1日,《马城条约》正式生效,纯属经济合作实体的欧共体也被逐步走向政治经济实体的欧洲联盟所取代。
六年之后,也就是1999年1月,欧盟11个成员国正式采用欧洲单一货币欧元。
希腊在2001年符合有关条件后也加入欧元,但丹麦、英国和瑞典则选择暂时不加入欧元。
2002年,欧元完全取代了采用国家原有的货币成为唯一通用货币。
原欧洲共同体12个国:比利时、丹麦、德国(原西德)、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英国;
1995年1月1日加入国:芬兰、奥地利、瑞典;
2004年5月1日加入国: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捷克、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匈牙利、波兰;
2007年1月1日加入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2013年7月1日加入国:克罗地亚;
申请加入的国家(按申请日期排列):土耳其(1987年7月3日)、马其顿(2004年3月22日)、冰岛(2009年)、塞尔维亚、蒙特内哥罗。
《马城条约》最早在1990年4月由法国总统密特朗与德国总理科尔共同提出。其目标为:实行共同的外交、防务。大会政策,进一步扩大欧共体超国家机构的权力,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使其由原来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变成部分的权力机构。
1、建立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在欧盟最重要的领域内采取的“共同行动”仍需一致通过,但也采用特定多数投票(实施共同行动)的原则。欧洲联盟的武装机构——西欧联盟“将执行欧洲联盟在防务方面作出的议定”。条约最终规定制定共同防务政策。
2、欧洲公民身分:欧洲公民身分的主要内容是,联盟侨民无论居住在欧共体的哪个成员国,在欧洲选举和市政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承认任何公民有在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
3、补充性:采取补充性是为了解决欧共体与其成员国分权的微妙问题。欧共体仅在专属自己的领域内,“在成员国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考虑采取的行动的目标时”进行干预。
4、欧洲议会:在制度方面,欧洲议会通过投票任命欧共体执委会,任命接受公民诉状的调停者,并可能成立调查委员会。在立法方面,扩大合作程序。在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发生分歧时,通过调解程序共同决策。
5、执委员:欧共体执委会职能不变,但是由于任命方式改变,它的合法地位增强 。
6、司法与内政:需要一致通过的政府间合作今后将涉及与“共同利益”有关的问题(避难:移民,签证、警察)。
7、协调基金:设立该基金是为了在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援助最贫困的地区。
8、新领域:欧共体在恪守补充性原则的同时,可以在一些新领域(教育、公共卫生:职业培训等)进行干预:欧洲理事会可以建议成员国通过一些公约。
9、社会政策:由于英国反对,条约附件中有两项特别议案涉及此事,签字国保证推动社会欧洲发展,促进就业,1992年以来,丹麦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否决;法国以微弱多数勉强通过,英国推迟全民公决。
《马城条约》所定出的标准,凡是希望成为欧洲经济货币联盟正式成员的国家必须符合这些条件,包括:
1、通货膨胀率不得超过通膨率最低三个成员国平均值的1.5个百分点;
3、公共债券不得超过GDP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