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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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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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在1930年代大危机后的美国立法,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地划分开,保证商业银行避免证券业的风险。该法案禁止银行包销和经营公司证券,只能购买由美联储批准的债券。
该法案令美国金融业形成了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模式。允许商业银行以信托的名义代客买卖公司股票。商业银行普遍设立信托部,通过信托部和银行控股的方式,参与大公司的人事和资本,大量进入非银行金融业务。
1948年,在美国占领当局的影响下,日本金融业也形成了分业经营模式,但是日本银行拥有股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也对中国大陆的经济法律有大的影响。我国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都是分业管理的模式。
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案形成的分业格局使得商业银行利润下滑,非银行的公司集团纷纷侵入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与金融发展形势不相符合,是银行向其他金融领域拓展的主要障碍。
废除之后,商业银行能够从事全能银行的业务。在美国,金融企业的利润占到全部上市公司利润的份额从20年前的5%上升至40%。金融扩张的幅度明显大于其所服务的实体经济,而且随着监管的绊脚石被移走,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加入到衍生品的盛宴当中,从而使隐患一步步扩大。这种放松管制的爆发性增长是不可持续的,一旦房地产泡沫破裂,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链条便从根本上断裂了,危机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随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扩张,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已经成为今天的障碍。商业银行不满足于低利润的银行零售业,开始向投资银行渗透,很多商业银行都有变相的投资银行部门。自20世纪80年代起,《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遭到很多商业银行的反对。
在银行业的游说下,1988年第一次尝试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未成功。但是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Gramm-Leach-Blinney Act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大部分的条件。现在美国金融公司可以同时作商业银行、投资和保险的生意但是还是不准作非金融的生意。1991年,布什政府经过研究推出了监管改革绿皮书(Green Book)。1998年,以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合并为标志,“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名存实亡。
1999年,由克林顿政府提交由1991年布什政府推出的监管改革绿皮书(Green Book),并经国会通过,形成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亦称《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 (Gramm-Leach-Bliley Act),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有关条款,从法律上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范围上的边界,结束了美国长达66年之久的金融分业经营的历史。其结果是商业银行开始同时大规模从事投资银行的活动,如花旗集团(Citigroup)和摩根大通(JP Morgan)。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影响[1]
1、为商业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废除以前,尽管美国国会放松了对分业经营的限制,但是,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而言,放松的程度是不同的。相对来说,投资银行可以经营更多的商业银行传统业务,这使得后者处于一种不利的竞争地位,商业银行近些年来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投资银行。此外,由于外资银行大都属于全能型银行,美国的商业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其发展空间受到了很大限制。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从根本上为美国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公平的竞争环境,美国的银行业将会出现快速发展的局面。
2、增强了金融业的垄断性。废除以后,短期内会在银行、证券、保险各领域内形成激烈的竞争。但是,由于金融业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经过一段时间的激烈竞争,大部分中小型金融机构将会被兼并或挤垮,少数大型金融机构则会变得愈益庞大,最终形成集银行、证券、保险等所有功能于一身的超级银行。届时,金融领域的垄断性将远远高于现在的程度,超级银行间的竞争力度将减小。
3、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扩大金融市场规模。随着超级银行的出现,金融人才、资金设备和金融信息实现共享,从而大大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随着成本的降低,质量的提高,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量会大大增加,金融市场的规模也将相应扩大。
4、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增加金融领域的稳定性。对商业银行而言,经营证券业务,可以扩大资本资产收益率。此外,还可以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有效化解资产的非系统风险。这样一来,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得到提高,金融领域的稳定性也增强了。对投资银行而言,废除以后,大量的商业银行进入证券市场,激烈的竞争会迫使投资银行提高资本资产比率,以减小经营风险,金融领域的稳定性也相应增加了。
1、促进世界各国的金融体制改革。美国是世界上金融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的金融模式经常被发展中国家所效仿。四、五十年代,在美国的示范下,日本、韩国等国先后实行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如今,美国放弃了分业经营模式,在美国的影响下,大量发展中国家也将会逐步放弃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
2、加剧国际金融业的竞争。随着美国超级银行的出现,美国银行的实力将大大增强。在国际市场上,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获得更多利润,美国银行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跨国银行之间必将展开激烈的竞争。跨国银行之间的兼并与重组也将不断发生,世界金融市场格局将会发生大的变化。
3、在国际金融业引发更大规模的兼并浪潮。不同国家在政治、法律、语言、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差异会对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带来很多障碍,为此,跨国银行一般实施人才本地化战略,而兼并和收购当地金融机构是最简单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因此,并购始终是国际金融界的一个主旋律。废除以后,随着美国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进一步扩张,必将引发更大规模的兼并浪潮。
4、加快世界各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促进了国际金融一体化。随着美国银行实力的增强,美国政府会进一步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从而加快这些国家金融市场的开放进程。一旦发展中国家开放了各自的金融市场,尤其是长期资本市场,国际资本就可以通过这些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至此,各国的利率水平和走势将趋于一致,国际金融将实现更高程度的一体化。
2009年12月中共和党参议员约翰·麦凯恩和民主党参议员玛丽亚·坎特韦尔一同建议重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重新分离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众议院也有重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部分内容的建议。美国银行等银行强烈反对这个做法。
2010年1月21日总统贝拉克·奥巴马建议银行管理中包括类似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对银行商业和投资的限制。这个建议是以赞成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部分观点的保罗·沃尔克命名的。不过在2010年5月的一次采访中沃尔克也说他并不建议回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状态上或者完全分离投资和商业银行。同月经济学家鲁里埃尔·鲁比尼在采访中认为沃尔克的建议不够,只是一种轻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在这个建议下利益冲突依然存在,金融企业依然会“大到不能倒”。他说这个模型是一个灾害,并说:“我们需要彻底执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时期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限制。”
2011年马西·卡普蒂尔重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部分规定的努力。
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法国、德国和意大利越来越多的智库呼吁使用基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国家或欧盟立法来管理银行。
- ↑ 李宇家.《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废除的影响及启示(J).华北金融,200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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