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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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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首次生效时间 2010年2月9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时间 2010年2月9日
修订历史
同时废止
本法规当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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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督促期货公司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贯穿于开户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理性选择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四条 会员单位在开户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协助投资者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当完善期货经纪业务管理,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客户开发人员、审核人员、服务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期货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当要求本单位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期货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

  会员单位应当督促投资者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会员单位,经告诫仍不改正的,协会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以下纪律惩戒:

  (一)批评;

  (二)协会内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告。

  对于相关违规期货从业人员,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惩戒。

  第十条 本规则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0年2月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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