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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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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法(Bank Deposit Method)

目錄

什麼是銀行存款法[1]

  銀行存款法指將納稅人一定時期內(一個納稅年度)在銀行中的實際收入費用與估計的收入和費用相比較,由此推斷出該時期納稅人相對真實的應稅所得的方法。銀行存款法是在納稅人不能提供或不如實提供資產負債表時,稅務部門進行稅收調查的一種方法,始於美國,現為許多國家所採用,這種方法能夠從納稅人的銀行帳戶中查出其估計的收入和費用的不一致,以此來確定納稅人的偷漏稅行為。但採用這種方法必須要有銀行等部門的大力配合。

銀行存款法的操作原理[2]

  為了證明納稅人的費用,政府依賴兩種傳統間接方法——銀行存款法和現金支出法來證實。在這一方法下,將對納稅人一年中銀行及其他類似賬戶中的存款進行加總,以確定其總儲蓄額。要努力去鑒別納稅人的哪些存款是免稅的,賬戶之間的流轉,償還的貸款,以及在那個期間之前留在手裡、而檢查期間存在銀行的現金。這個過程叫做“凈化”。這就能得出應稅凈銀行存款。

  再把納稅人的現金支出加總,如律師等收到的小費,並沒有存人銀行,而是給他妻子去買珠寶。這個總數與他的凈應稅銀行存款之和就視為合計的總收入。總收入減去其允許的扣除和免稅項目後,就是“修正後的應稅收入”。這就可以將它與納稅人申報應稅收入進行比較。

  銀行存款法和凈值法的共同特點都是,試圖設法估算納稅人未報告的應稅收入。然而,與凈值法不同的是,考慮到年末銀行資金往來,以及資產的購進和負債等,銀行存款法的焦點主要是放在納稅期的儲蓄資金上。這種方法是針對納稅人銀行存款和現金支出進行分析。

銀行存款法的適用範圍[2]

  主要適用於小型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個人。

銀行存款法的操作步驟[2]

  (1)案頭準備工作

  某納稅人有經營行為,而且經常取得收入,存入銀行,並不斷地支取,這就有潛在證據說明他有收入,其超過免稅以及稅前扣除的部分就是應稅的。

  在選擇此方法前,我們必須去納稅人的開戶銀行取證,必須首先提取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1)納稅人有取得收入的經營活動,能據此推斷未報告的收入在增長;

  2)定期有規律的存款進入由納稅人控制的賬戶;

  3)對納稅人的收人性和非收人性存款進行了充分的調查和區分;

  4)來路不明的存款有其固有的表現,如,銀行存款的大小、零頭甚至總數,經營的季節性波動引起的總數的季節性波動,支票存款的來源,存款的El期以及存人的賬戶等。

  (2)營業活動或產生收入的活動

  在初審中,應該有證據表明,可以懷疑納稅人在納稅年度有取得收入的生意或職業。這相對簡單,一般也並不代表納稅人是否有取得收入的活動。

  對於個人收入來說,可以取得收入的活動很廣泛,例如,納稅人員的固定的薪金收入、偶然所得,等等。也有一些收入是從非法渠道獲得的,如受賄等。在使用與這些非法活動收入相關證據時必須特別小心。

  對於銀行存款的分析。銀行存款法有一個基本的假定,如果納稅人有取得收入的行為,並定期有規律地將收入存入銀行賬戶,那麼其調整後的存款就是應稅收人。

  銀行存款分析的關鍵在於鑒別存款數與取得收入活動之間的關係。每一筆存款的組成是既定的,從一定程度上講,主要依賴於銀行的記錄、第三方信息、納稅人自己的承認。

  我們一般出示許多存款項目的直接證據,即可徵稅的進項。除了從被告的經營以及存款行為獲得的證據之外,也可以分析第三方提供的信息,用於銷售的實際採購。另外,納稅人的不動產交易收入可以通過房地產交易管理中心進行取證。

  然而,我們還需要取得證實的是,納稅人所從事的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是否全部在納稅期體現在賬戶中,以及我們能否公平合理的鑒定和扣除其非應稅項目。很明顯,在這裡納稅人被確定的存款比例越高,我們則感覺用此方法越正確。

  (3)存款的分析

  常見的銀行存款既有轉賬(支票)存款,也有現金存款。如果案例的確包括貨幣存款,任何現金提款或應支付給納稅人的支票及隨後支付的現金,都應該從存款總數中扣除,除非能證明現金提款和現金支票並沒有形成貨幣存款。如果我們不相信納稅人在這種情況下會重覆存款,就有可能產生一個加大了的應稅收入。

  對於有些納稅人,發現銀行記錄丟失或不完整,採取技術和法律手段也無法取得完整的銀行存款記錄,此種方法將不適用。

  (4)非收入項目的排除

  對於企業的非收入項目,企業需要提供可信的材料,論證其收入屬於非收入(計稅收入)項目。當企業提供了完整的論證資料後,我們應將其非收入項目扣除。

  (5)來路不明的存款

  在努力鑒別存款的來源之後,那些還沒有分清是收入還是非收入的存款,稱為來路不明的存款。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那些尚未鑒別的存款是當前收入的本來部分,當企業提供不出其為非收人項目的論證資料後,應將其與已經鑒別的收人存款一起構成應稅收人。

  (6)銀行存款加上沒有存入銀行的現金支出

  對於未存人銀行而以現金方式支付的款項,應將其彙總記人納稅人的現金收入,併列為未存入銀行賬戶的特定收入項目。

  在有些案件中,納稅人有許多現金支出並沒有存到銀行賬戶中,在對其銀行存款加總並剔除非應稅收入後,沒有存入銀行的現金支出總量已經加入總收入中去了。減去可適用的扣除和減免後,就得到了修正後的應稅收入。

  在彙總了銀行存款並剔除了非收入項目後,我們就得到了除沒有存在銀行賬戶和記錄在現金收入以外,納稅人在納稅期間所得到的所有收入。

  下麵的理論分析包含了這些現金支出,除非能夠證明這些現金支出是來自非收人項目,我們應該毫無疑問地證明未報告的收入來自應稅收人項目。從技術上講,在銀行存款案例中,沒有必要去搞清楚手頭的現金數量,因為這種方法是建立在納稅人有取得收入的經營活動並定期有規律地將收入存人銀行賬戶的概念之上,剔除了非稅收入項目的所有存款都將被視為應稅收入。如果現金支出加入到了存款數之中,案件顯示,我們在對納稅人檢查之初就應該確定納稅人手頭的現金數。納稅人用前期積累的非稅資金,而不是當期收入支付的現金支出是不能被彙總收入的。

  銀行存款和現金支出法不是銀行存款法和現金支出法的簡單合併,用這種方法時沒有必要計算凈值。

  (7)手持現金

  有可能是收人的現金,也有可能是提取的備用金,或者是取得的非收人性現金。對於此項現金應具體分析其是否應記入收入項目。若被判斷為收人性的現金,應毫無疑問地記人當期收入。

  (8)現金支出總量

  證實現金支出總量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調查時揭示的用沒有存人銀行的資金支付的特定貨幣支出作為直接的證據;另一種是通過間接的方法,將要求納稅申報的特定類型的總支付款和這種支付款的銀行支出進行比較,以超過申報數的作為貨幣支出的支票支出。對於調查中發現的現金支出,只要證實這些貨幣支出是由未存資金支付的即可。要有詳細的證據或確鑿的資料證實納稅人用現金支付而不是通過支票賬戶。在這一年中,如果納稅人從銀行賬戶中提款了,且能證實提出來的現金沒有用於貨幣支出,這些現金提款數應該從貨幣支出中減去。從理論上講,這些未存的貨幣支出剔除非稅收人項目後是當前的應稅收入,同理,存款也是應稅收入。

  證實未存貨幣支出的間接方法是,從納稅人自主申報表申報的支出和銀行存款支出的比較開始。如果能證實納稅人的支票不能完全說明所有或部分支出,那麼其非銀行支出肯定就是現金支出。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設計出一個直觀的銀行存款法試算表格(見表):

表 銀行存款法試算表
行號項目公式
l銀行存款收入(1)=(2)-(3)-(4)-(5)-(6)-(7)
2其中:總銀行賬戶存款(2)
3其他賬戶轉賬(3)
4重覆存款(4)
5借人款項(5)
6收回的貸出款項(6)
7其他存款一剔除的項目(7)
8現金收入:(8)=(9)+(10)
9其中:現金支出(9)
10未存人銀行賬戶的特定收入項目(10)
ll總收人(11)=(1)+(8)
12扣除項目(12)=(13)+(14)+(15)
13其中:經營支出(13)
14政策允許的可扣除項目(免稅項目)(14)
15免稅項目(15)
16應稅收入(16)=(11)-(12)
17當期申報收入(17)

銀行存款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B經紀公司[2]

  2007年末取得銀行存款1006750元,其中非應稅收人69000元[其他賬戶轉賬15000.00,重覆存款(備用金轉存)4000.00,借入款項(貸款)30000.00,貸出款項的償還5000.00,其他存款-剔除的項目15000.00],現金支出102000元,另有特定收入未存銀行51000元,當期支付項目有:經營支出210000元,三項費用類支出50750元,免稅項目106000元,該公司當期申報應稅收入410000元,經審核後確定少報收入314000元。

  步驟一:銀行存款入賬金額彙總

  項目:銀行賬戶存款收入

  公式:

銀行存款收入=總銀行賬戶存款-其他賬戶轉賬-重覆存款-借入款項-收回的貸出款項-其他存款=937750

  總銀行賬戶存款 l006750.00

  減去:非應稅收入:

  其他賬戶轉賬 15000.00

  重覆存款(作廢支票) 4000.00

  借入款項(貸款) 30000.00

  收回的貸出款項 5000.00

  其他存款-剔除的項目 15000.00

  小計 69000.00

  銀行存款收入 937750.00

  步驟二:應計未計人銀行存款金額

  項目:現金

  公式:

現金收入=現金支出+未存入銀行賬戶的特定收入項目

  現金支出 102000.00

  特定收入項目-未存的 51000.00

  小計 153000.00

  步驟三:確定總收人

  項目:銀行存款+現金

  公式:

總收入=銀行存款+現金

  總收入=937750+153000=1090750.00

  步驟四:計算扣除項目

  項目:各項支出科目

  公式:
扣除項目=經營支出([[非應稅勞務]]或[[成本]]或三項費用)-政策允許的可扣除項目(免稅項目)=366750

  經營支出 210000.00

  扣除項目 50750.00

  免稅項目 106000.00

  步驟五:核查確定的應稅收入

  項目:應稅收入

  公式:

應稅收入=確定總收入-扣除項目=銀行存款收入+現金收入-扣除項目=724000

  結論:經審核確定B經紀公司收人應為724000元,2007年企業申報收入為410000元,估計少報收入314000元。

參考文獻

  1. 張慶壽,趙福君主編.新編財務會計金融稅收實務大全.紅旗出版社,1994年03月第1版
  2. 2.0 2.1 2.2 2.3 陳赤軍著.稅務評估審計概論.機械工業出版社,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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