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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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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系(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目錄

什麼是金融監管體系

   金融監管體系是指為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而對金融活動施加影響的一個整套機制和組織機構的總和。它涉及到體系的參加者以及如何進行監管兩個基本要素,具體來說,就是對金融監管體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監管機關的組織、構成、職權、作用機制等方面的內容。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現狀[1]

  1998年,我國進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在實施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的基礎上,建立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的體制框架,分別山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實施監管這種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運行模式是與當時的經濟金融狀況相適應的,確實有效防範了金融風險在我國的擴大和蔓延,抑制了東南亞金融危機對我國的不良衝擊,對加強金融監管特別是糾正金融業的“三亂”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然而,在1999年11月4日,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了《金融現代化法案》,徹底結束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局面,揭開了金融業走向混業經營的新紀元。混業經營自此成為當前國際金融業的發展趨勢。在全球金融正呈一體化,綜合化發展趨勢的帶動下,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後,國內銀行業將面臨與外資金融機構展開激烈竟爭的巨大壓力,我國所謂的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也正在悄悄地發生著某些變化,各金融機構在業務,資金乃至組織結構上已突破了分業經營的限制,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已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和證券市場中間業務;2000年7月,工商銀行全面收購友聯銀行,成為其絕對控股股東;光大集團通過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機構及申銀萬國證券已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1999年底,保險公司的資金獲准通過投資基金進人證券市場。在金觸監管當局還沒明確宣佈廢止分業經營的情況下,各金融機構敢於突破這種限制,其主要原因在於他們已清楚認識到金融混業經營的國際趨勢是不可逆轉的,我國金融業正逐步融合,分業經營的局面不會持續太久,分業監管將失去存在的基礎,金融監管將面臨嚴峻的挑戰,致使統一監管成為一種必然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1]

  在金融業混業經營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的前提下,建立統一的綜合監管體系勢在必行。正如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監管體系應適應被監管對象的變化而變化。目前,我國的企觸監管是分業監管,分業監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隨著混業經營的潮流,分業監管又表現出不相適應的方面,成為制約我國金融業發展的障礙:

  第一,降低了監管效率提高了監管成本我國的存款類機構,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在資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銀行管理,其外匯業務也由外匯管理局監管。在業務上有一定交叉容易產生因領域界限不清和責任不明確而誰都不管的情況,而且對金融機構的清償力和資產組合的總體風險的控制和評價往往被忽視,出現監管“真空”;

  第二,金觸監管難度加人.在分業監管模式下,由於不同的監管機關實施監管依據的法律口徑不一,要求不同,極有可能從實質上賦予金觸機構選擇何種監管法律的權力,這就有可能導致監管的鬆懈並出現監管方面的漏洞;加之當前金融市場變得越來越一體化,通訊和電腦的運用使得金融風險在現行監管體系下難以控制和防範,這就要求更集中高效的協調監管體系

  第三,不符合國際金融業發展和監管趨勢。當前,許多國家為適應國際金融一體化的要求,逐步對過去的分業監管體系進行改革,建立單一的監管機構,如英國、日本、新加坡等。國際經驗表明,實行統一監管能夠規避實行分業監管所產生的一些風險,例如英國已經開始實行全能型的統一監管模式,由專門成立的金融服務監管局負責所有金融機構和市場的審查監管和日常監管,杜絕了由分業監管引發的巴林銀行倒閉事件之類似現象。在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帶動下,我國金融業內部多業並存的現象正方興未艾,然而面對入世後全能型的外資金融機構和即將成為全能型的中資金融機構,統一監管將成為一種必然。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取向[1]

  上述問題是我國實施分業監管所必須面對,也是我們應妥善解決的。加人世貿組織,對我國的衝擊和震蕩將是全面的、深刻的,永久的,我們要抓住這一歷史性機遇,直面挑戰,勇於開拓,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的監管經驗,結合我國實際,迅速提高金融統一監管水平。因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可以充分利用後進者優勢,汲取以英國為代表的單一的監管體制的成功經驗,一也可以借鑒日本,澳大利亞,南韓等國家轉向統一監管採取的各種有效措施,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從戰略高度出發,儘快建立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監管制度,對話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協調並研究對策,在時機成熟時,把證監會,保監會的機構和人員全部合併到相應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統一監管模式;

  第二,建立信息交流制度,並逐步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信息庫。由其專門負責各餘觸機構和相關經濟部門的金觸信息的收集、驗證、整理,分類,以便監管機構可以隨時調用,從而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提高對突發事件的反應速度與處理能力,順利向統一監管過渡;

  第三,合理確定監管內容,改進監管方式方法,提高監管能力。將金融創新業務與準金融業務及時納入監管範圍,加強金融監管機構對全社會金融風險的防範能力,將監管方式由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為主向非現場監管為主轉變,對金融機構合理性監管為主向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監管為主轉變,使其向電子化規範化、程式化發展,並同時加強金融監管隊伍建設,切實改善監管水平和質量。

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應註意的事項[1]

  建立統一監管模式可以發揮規模經濟優勢,針對金觸監管的“真空”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劃分各監管者的職責範圍,協調各監管部門的利益衝突,彌補業務劃分監管歸屬的漏洞,避免先前多重監管機構體制下存在的不協調,監管重覆,交叉與“真空”等問題。

  然而,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不是一個突然轉變的過程,它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面對這一最終目標.我們只能按部就班,分階段的逐步推進,時機成熟的時候,在分業監管協調機制完善的基礎上,順理成章地建立統一的綜合監管模式,之所以不可以一墩而就,是因為:

  第一,雖然我國目前金融業內部已經存在多業並存的現象,各金融機構間不斷聯姻,優勢互補,出現了多元化業務的金融控股公司,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立即形成統一的金融監管的全能模式,因為各金融機構的主營業務仍沒有太大變動,依然集中於各自的傳統職能業務,業務上的創新與合併剛剛開始,並且在可以預見的將來,銀行、保險、證券仍會保持重要區別;

  第二,金融監管對象複雜化對金融監管隊伍的挑戰隨著我國金融業逐步走向混業經營,並與國際金融業接觸,其經營範圍不斷擴大,金融創新加快,這對監管人員的金觸理論和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外語和電腦各種技能都提出了高要求,而目前監管人員素質不全面,高素質人才缺乏的現象很難應付統一監管對金融機構更多經營風險的識別,預警和防範;

  第三,對已有金融法律法規的修改以及新政策出台、實施都需要一個過程。例如《商業銀行法》,依然明確規定我國現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雖然現代金融發展的趨勢是混業經營,統一監管,但是由於金融機構間協調性,一致性不強,金融監管方式過於陳舊,以及根據業務發展特點而建立的內控機制及其完善仍然在進行中等諸多因素,致使目前我國未宣佈廢止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運行模式。

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保障[2]

  一、建立高效權威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以明確分工、加強協作、減少重覆、提高效率為指導原則、逐步完善中國人民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組織體系。目前,中央銀行經濟區劃調整分支機構設置,是淡化地方政府干預、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以及完善金融監管系統的重要舉措。各分支機構根據總行的授權,負責監督和管理本轄區的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總行和分支機構之間要明確監管職權,堅持分支機構服從總行領導的原則,在總行授權下按統一標準行使監管職能。此外,中央銀行內部各監管職能部門的分工,也要隨金融發展的需要重新進行調整。在各監管職能部門之間還要建立定期聯繫制度和重要事項通報制度,既要各司其職,更要通力合作。系統化的金融監管體制不僅要求建立完善的組織體系,而且還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如應制定金融監管人員工作守則,建立各類工作制度,頒佈內部管理條例等。

  二、設置一套科學的監管指標體系

  中央銀行要強化對金融領域的監管工作,就必須設置一整套科學、完善的監管指標體系。

  1.建立金融監管報告制度。一是隨時報告制度,即不管內部還是外部監管部門都要經常對自己管轄的金融機構經營運作情況進行分析、預測和研究,隨時向中央銀行和上級監管機構提供監測報告;二是現場報告制度,即金融監管部門根據需要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後做出的合規、合法性評審,建立信用評估制度。

  2.推行非現場日常監督系統。

  傳統的監管方式中側重於現場監管,主要是金融管理人員到有關金融機構實地進行檢查,其優勢在於以被檢查單位的第一手材料為客觀基礎,易於查清問題,但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並且檢查受時間、空間的制約,一時一地金融監督檢查又缺乏全面性。在當前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主要採用的是非現場監督檢查。它的優勢在於成本低,檢查全面、及時、不滯後,不受時空的制約,可以形成規範性、制度性監督項目。我國應大力推行非現場監督檢查:第一,需儘快制定一整套定期報送制度;第二,運用電子技術,建立監管的信息網路,系統地將銀行各類報表按時按量輸人電腦,建立金融監管的系統參數,利用參數進行比較,發現問題及時檢查報告;第三,可由中央銀行監管部門制定統一的比率表格,進行非現場的檢查比率分析,在各金融機構定期報送標準表格的基礎上,有關部門通過比較分析達到監管的目的。

  3.完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系統監控指標。商業銀行資本金管理辦法應進行內部改革,可將資本金依照分支行的加權風險資產總額按比例調整下撥,實行分級代管,適時調增,以利於人行對其資本充足率單個貸款比例指標的監控,同時鼓勵商業銀行調整資產結構,發展多元化資產,使其資產風險權數得到優化,提高抗禦風險的能力。4.嚴格再監督制度。就是要對監管部門、監管人員實施再監督制度,認真考核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的工作實績。對業績優異者給予獎勵,對工作失職、讀職者追究責任,從而使金融監管內部管理規範化、制度化,並長期堅持下去。

  三、建立科學的金融風險監管體系

  過去的金融監管主要集中在對金融機構的數量和經營業務的合規性、合法性的監管上。隨著市場經濟和金融業的發展,金融風險增大,監管的重點將以減少金融風險為核心,為此可借鑒國際上通用的風險監管技術和方法,即對金融業市場準人、業務範圍、財務賬目、資本狀況等是否符合金融法律、法規進行日常檢查的基礎上,花更多的精力進行風險監督與防範。第一,制定出能客觀反映我國金融業風險的各類資產風險權重和換算繫數,主要訂出貸款集中風險、貸款沉澱風險等風險權重;第二,要建立真正的風險準備基金,要有普通風險準備金的提留比例,更要確定和用好壞賬準備,以增加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第三,試行我國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基金制度,建立由中央銀行牽頭,包括各商業銀行作為成員的存款保險組織,依據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比例、資產風險比例等有關風險監管的重要比例指標來制定存款保險費用和賠償比例;第四,要註重新型業務和新型工具的監管,註重對表外業務的檢查。

  四、建立金融監管的市場預警體系

  1.明確各類金融機構的設立標準和審批程式。設立金融機構要堅持符合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符合金融業發展的政策和方向,符合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合理佈局、公平競爭和經濟核算的原則,同時要堅持按規則設置;2.認真審核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數量及其來源,對向金融機構投資人股的股東資格要進行嚴格審核,查實其資本金的來源和真實性,並監管及時到位,以確保金融機構資本金的合法性;3.嚴格界定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要按照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要求,嚴格界定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包括嚴格界定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

  五、健全金融法規體系

  貨幣政策能否有效實施和真正貫徹落實,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有一個正常的金融秩序和良好的金融環境作條件,那麼,這個條件能否具備,則依賴於既符合國情又同國際慣例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1.儘快健全主體法律。從已頒佈的幾部金融主體法律來看,還難涵蓋我國金融業的諸個方面,仍存在著依法監管的“真空”;2.儘快制定金融法律實施細則。主體法是綱目式的,對於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主體來說,更需要一套較為完整的並與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必須與法律條款相吻合,並具備較高的操作性,避免在認識不一的情況下有法難依、執法有誤的現象發生。

  六、建立和完善體制外金融監管的系統

  1.社會輿論監督系統。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公眾形象等,時刻在受社會公眾的評論和新聞媒體、社會輿論的監督。這個系統可以鼓勵動員全社會成員都來關心和協助監督金融業,通過建立嚴肅的社會舉報制度和查處程式,形成強大的社會監督威懾力,督促各金融機構依法經營和規範行事。另外還可充分利用一些社會監督機構協助進行監督管理;

  2.行政監督系統。政府或政府部門間接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不僅不會破壞中央銀行監督金融機構的獨立性,而且還是體制外完善監督職能的重要推動因素3.法制建設是保障金融監管工作的基礎,它可以解決金融監督中一些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所無法解決的難題,並對金融監管發揮著促進和引導的作用。因此,加強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制化建設,已是當務之急。

中德金融監管體系比較[3]

  1.金融監管模式不同。

  世界範圍內金融監管機構設立的類型主要是分立與整合兩種類型,中國的“一行三會”監管體系即中國人民銀行(PBC)、中國銀監會(CBRC)、中國證監會(CSRC)、中國保監會(CIRC),體現了嚴格分立的監管模式。我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是伴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逐步完善,最先人民銀行從經營與監管合一轉變到放棄經營功能,成為一個超脫的金融監管主體;而後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進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銀行管理體制多次進行了重大改革,終於形成目前的人民銀行承擔貨幣政策制定工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各類銀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這些機構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4家國有商業銀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112家城市商業銀行、709家城市信用社、近3.4萬家農村信用社、200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以及153家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證券業、保險業監管的分業監管格局。在德國,隨著銀行和金融服務機構,銀行和保險業務間的區別正逐漸消失,銀行、金融服務機構、保險公司一體化金融產品不斷涌現,那些能夠在市場上容易有效地擴大產品範圍的銀行、金融服務業以及保險機構間就形成了跨行業聯合集團。與此相適應,成立現代一體化監管結構也就成了必然。同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結構考慮到了行業區別:為銀行監管、保險監管證券監管/資產管理成立了獨立的組織部門。而那些跨行業任務則由從傳統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集銀行監管(BAKred)、保險監管(BAV)、證券監管/資產管理(BAWe)為一體,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監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銀行監管(BAKred)、保險監管(BAV)、證券監管(BAWe)的辦公機構為單一金融監管機構並且集監管銀行業、金融服務業、保險服務業功能為一身。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一個聯邦機構,由隸屬聯邦財政部的部長通過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兩個辦公室分處波恩和法蘭克福,大約有1000個雇員,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監管2700個銀行,800個金融服務機構和超過個保險機構。新的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明顯有利於監管局間的信息交換、有利於組織間的協同作用,有利於增強德國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鞏固了其在國際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2.中央銀行參與金融監管的程度、方式不同。

  按照授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不在各州設立下屬機構,各州銀行日常經營活動的具體監管,就由德意志聯邦銀行在全國9個地區設立的辦事機構和這些辦事機構下屬的118家分行承擔。不過,這些分支機構只是代為承擔銀行監管的日常事務,並負責將監管的情況向金融監管局報告,由其做出最終決定。

  同時,央行是全國惟一有權對金融機構行使統計權力的機構,這使得金融監管局無權單獨向金融機構徵集任何形式的統計信息,不過因行使監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從央行那兒獲得。而央行對涉及金融機構資本金與流動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報告,也會向金融監管局提供。同時中央銀行以三種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參與對金融部門的審慎監管。一是中央銀行通過監測金融機構的風險類別並對其進行審計;二是中央銀行通過參加監管當局的董事會和管理委員會為改善監管發揮作用;比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下設管理委員會,主要由內含聯邦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其他監管部門的21名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由聯邦財政部人員擔任主席。管理委員會監管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管理層,決定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預算並建議如何完成專項監管任務;三是中央銀行與監管當局共用信息、技術、工作人員和行政管理等資源。

  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中央銀行能夠在一定程度和範圍內參與金融監管。在中國,中央銀行專司制定貨幣政策。其原先的銀行監管職能交由一個獨立的專門的監管部門———銀監會完成,對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也分由證監會、保監會管理。三者併列,處於同一層次。在金融監管信息的獲得方面,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具有自己獨立的分支機構從平級的銀行、證券、保險業機構採集、彙總信息,並逐級上報最高機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都具有向金融機構徵集信息的權利。由於側重點不同,央行獲得監管信息和其他三個機構獲得的監管信息很多時候並不對稱。

  3.金融監管目標不同。

  雖然兩者都把保證本國金融業穩定作為金融監管最高目標,但存在著監管目標具有統一性和分散性之分。一般而言,金融監管的目的有三個:維持金融安全穩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業的壟斷以保持金融效率;保護投資者存款人的利益。監管是要兼顧安全、效率和存款人利益三項目標,並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對監管目標的側重點進行相應的調整。而中國在這方面與德國相比,有著明顯的不同。在德國,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首先是保證德國整個金融業的正常穩定運行,由此派生出保證金融資產安全和保護客戶和投資者的利益。而在中國,銀行、保險、證券擁有比較獨特的金融活動,有各自的收益和風險特征,其監管目標存在差別,因此有不同的監管目標,不同於統一的監管機構在監管目標上具有統一、清晰的重點,比如在我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證券業監督管理的目標,就是促進證券市場規範健康穩定發展。要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系統性風險的同時,為證券公司的發展、壯大積極創造條件。由此可見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不具有統一性。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依法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保護存款入、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銀行、證券、保險等監管機構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充實監管力量,轉變監管理念,切實把工作重心從審批事務轉移到對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監管上來。必須從健全監管法規、嚴格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強化監管手段、完善監管體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4.金融監管方式和手段不同。

  德國金融監管方式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依賴非政府力量來監管銀行,而較少使用政府直接監管措施。在放鬆對金融業管制的同時加強了對金融業的監管。德國金融監管當局放寬了對資金來源渠道、業務範圍、經營地域、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管制措施,而同時從總體、巨集觀方面對金融業加強了監管。實現了從常規性監管到風險性監管的轉變,重視內控制度建設,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以防範金融風險,實現安全與效率並重的監管目標。

  而我國金融監管的形式一般有三類,一是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管。它是中國目前使用最主要的監管形式。這種形式可以分為兩種方法,即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稽核管理;二是中央銀行或監管部門委托監管,可以委托銀行進行內部的稽核監管,也可以是委托外部的第三方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或咨詢評估機構;三是行業自律管理,建立銀行業同業協會進行行業協調和監管。針對上述不同的監管形式,形成三種不同的監管手段,即法律或法規的監管手段、行政監管手段和自律監管手段。中國改革開放以後,制訂了以中央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為代表的一系列的銀行法規,但是由於長期行政化管制形成的路徑依賴,中國的銀行監管手段依然主要是行政監管手段。這種行政監管手段,主要體現在銀行市場準入限制、價格管制、分業監管等方面,其核心是行政審批制和行政管制。

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對我國的啟示[3]

  1.應該實施混業監管還是分業監管要依據一國金融發展的實際水平來決定。

  目前我國已經加入WTO,從與國際接軌的角度講,應實行混業監管。但從中國金融業發展的狀況來看,目前尚不具備混業監管的條件。銀行、保險、證券擁有比較獨立的金融活動,有各自的收益和風險特征,監管目標上也各有差異,將不同的監管目標統一到一個監管機構內,使統一的監管機構在監管目標上可能沒有像專業化的分立監管者那樣有清晰的重點,可能會帶來不同監管目標的衝突等難以處理的問題。另外,統一的監管機構規模龐大,內部分工不當,可能會滋生官僚主義等現象。

  因此,筆者認為現階段,分業監管基本適合中國國情。但也不能忽視目前分業監管體制實際運行中存在著諸多缺陷,如缺乏有效金融監管的條件、多元化監管主體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與合作、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術)與行業發展不匹配、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實務操作系統等;分設多個監管主體行政成本大,而且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成本也是很大的弊端。另外,德國的混業監管也是從分業監管經過較長的時期發展而來的。因此,應該實施混業監管還是分業監管要依據一國金融發展的實際水平來決定。

  2.中央銀行即使不直接負責金融監管,也應該廣泛參與金融監管過程,以保證金融監管目標的一致性。

  中央銀行專司制定貨幣政策,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行使對金融業三個領域的管理,這確實在客觀上強化了金融監管,主觀上避免了某種道德風險

  但同時我們應該看到,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具有較強的相關性,二者目標密不可分。中央銀行同時承擔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職能,擁有監管信息與貨幣政策的協調優勢,還有作為最後貸款人的風險處置優勢等。

  另外中央銀行與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委員會有著緊密的合作關係,這些對於及時交流執行金融監管國際準則的新情況,對於金融業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也是大有裨益的。因此筆者認為中央銀行即使不直接負責金融監管,也應該廣泛參與金融監管過程。可以通過參加對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承擔具體的監督任務;以及與監管機構共用資源參與金融監管過程。制定貨幣政策,真正維護國家金融穩定,實現統一金融監管目標。

  3.放鬆對金融業管制的同時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管。

  要減少諸如銀行市場準入限制、價格管制等金融行政監管的成分,簡化行政審批手續,調整監管方式和程式,擴大間接監管制約功能,在放鬆對金融業管制的同時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管。一是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審計、資產評估事務所)的審計監督作用,加強媒體監督,鼓勵和利用媒體的曝光功能,進行監督和揭露違規違法及腐敗行為,發揮投資人、債權人等市場參與者的監督約束作用;二是要在金融機構建立合理的內部控制機制,合理劃分內部職責和許可權,建立嚴格的授權和審批制度,建立獨立的會計及核算體制,建立內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系統;三是要建立“陽光工程”,提高信息披露資產評估的真實性和權威性。四是要建立良好的金融自律機制。要進一步完善組織機構建設,建立和完善同業公約及規章,建立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披露制度及獎懲制度,處理好各金融監管部門間的關係。

  4.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

  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另一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再一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用機制。只有這樣,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才能真正發揮良性作用,實現其體系構建的初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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