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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呆賬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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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金融企業呆賬準備

  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債權和股權資產計提的呆賬準備金,包括一般準備和相關資產減值準備

金融企業呆賬準備的提取

  一、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應提取呆賬準備,具體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口押匯出口押匯股權投資債權投資(不含採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公允價值法確定期末價值的證券投資和購買的國債本息部分的投資)、拆借 (拆出)、存放同業款項應收利息(不含貸款、拆放同業應收利息)、應收股利應收租賃款其他應收款資產

  對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也應當計提呆賬準備。

  金融企業不承擔風險的委托貸款資產,不計提呆賬準備。

  二、金融企業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餘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一般準備的計提比例由金融企業綜合考慮其所面臨的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一般準備餘額不低於風險資產期末餘額的1%。一般準備由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統一計提管理

  金融企業應當按季對各項債權和股權資產進行檢查,分析各項債權股權資產的可收回性,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產生的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對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對預計可能產生的長期投資損失,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三、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範圍為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合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拆出資金應收融資租賃款等。

  貸款損失準備包括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兩種。

  專項準備是指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貸款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後,按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於彌補專項損失的準備。專項準備的計提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

  金融企業可參照以下比例計提專項準備:關註類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資產的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特種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特定國家、地區或行業發放貸款計提的準備,具體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

  四、壞賬準備的計提範圍為存放同業款項、應收債券利息、應收股利、應收經營租賃款、其他應收款等各類應收款項

金融企業可參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計提壞賬準備的資產進行風險分類,並根據風險分類結果參照貸款專項準備計提比例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金融企業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

  五、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計提範圍為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不合採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或公允價值法確定期末價值的證券投資和購買的國債本息部分的投資)。

  對於有市價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 市價持續2年低於賬麵價值
  • 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 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
  • 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損;
  • 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

  對於無市價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一)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等法規的頒佈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巨額虧損;

  (二)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幣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

  (三)被投資單位所在行業的生產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如進行清理整頓、清算等;

  (四)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金融企業必頒根據資產的風險程度及時、足額提取呆賬準備。呆賬準備提取不足的,不得進行稅後利潤分配。

  七、金融企業總部及分支機構應於每季度終了後30天內向主管財政部門提供其呆賬準備提取情況(包括計提呆賬準備的資產分項、分類情況、資產風險評估方法、呆賬準備計提比例及變更情況),並按類別提供相關呆賬準備餘額變動情況(期初、本期計提、本期轉回、本期核銷、期末數)。

  八、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對當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分支機構呆賬準備提取的監督管理,對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呆賬準備,應當及時進行制止和糾正。

金融企業呆賬準備的計提

  金融企業依據規定計提的呆賬準備,其按提取呆賬準備資產期末餘額1%計提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金融企業凡符合規定核銷條件的呆賬損失,首先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金融企業收回已核銷呆賬損失時,應相應調增其應納稅所得額

  內資金融企業呆賬準備的計提規定不符合國際慣例

  在計提呆賬準備方面,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要求銀行按照五級貸款分類提取呆賬準備並且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為了同國際慣例接軌,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規定商業銀行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為:

  (1)銀行應按季計提一般準備,一般準備年末餘額應不低於年末貸款餘額的1%。

  (2)專項準備計提比率:關註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3)特種準備計提比率: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貸款的特殊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

  但是,中國稅法規定:內資銀行按提取呆賬準備資產期末餘額1%計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稅前扣除;外資銀行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款餘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在所得稅前扣除。這種規定,不但低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計提的比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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