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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制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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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規制重建

  規制重建是指在放鬆管制取得進展的同時, 要引入競爭, 政府還必須相應地制定一些配套的規範與規則, 使其能夠管制這種競爭的進入。

規制重建的含義[1]

  規制重建包括兩大方面:一是規制機構本身的重建,重點是要實現政企分開和保持規制機構的獨立性;二是規制內容體系的完善。

規制重建的原則[2]

  規制重建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建立新的政府規制機構, 從根本上解決目前政府管制中存在的機構重疊、多頭管理以及政企不分的問題。具體地說, 新的規制機構的設立要體現如下原則。

  1.獨立性原則。即確定管制者、實施管制者和被管制者應成為相互獨立的三個不同的主體, 形成相互制衡的關係。一方面, 國家最高立法機構應成立獨立於任何產業部門的專門的確定管制( 立法) 機構, 以保證立法過程儘量公開和透明。另一方面, 必須改革長期以來作為管制者的行業主管部門與企業之間政企不分甚至政企一體化的體制, 徹底切斷管制者和被管制者之間的利益關係, 以保證規制的公正。而後一點對中國基礎部門的規制重建更具有重要意義。鑒於中國長期的政企不分的計劃經濟體制慣性和轉軌過程中既得利益的影響, 要打破現有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之間千絲萬縷的聯繫和利害關係比較困難, 因此應該重新組建一個新的完全獨立於原來各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制機構。該機構可在招聘原有行業主管部門部分懂技術、善管理的人員基礎上, 吸納社會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但為了真正保證該機構的獨立性, 由原行業主管部門轉移過來的人員比例應適當控制

  2.法制化原則。即規制機構必須通過法律授權, 依法行使規制職能, 而不能再像過去那樣依靠政府行政協調的力量。對於中國的基礎部門而言,必須改變一直以來先改革、後立法的傳統, 在推進規制的法制化和規範化方面, 著重做好兩項工作:一是要按照新的規制模式的要求, 修改和完善已經頒佈的法規, 如《電力法》、《鐵路法》等; 二是要儘快建立與新環境相適應的其他基礎設施行業法,如《電信法》、《航空法》等。需要指出的是, 在新行業法的立法程式上要有根本的改革, 不能再採取部門立法的方法, 而應該成立包括政府部門、技術專家、法律專家、經濟學家、被管制企業消費者在內的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法律的起草制定工作,以解決政策制定不充分、不公正的問題。

  3.集中化原則。即將原管制體制下分散在各有關部門屬於依法管制的職能, 如價格質量標準等統一起來, 集中於一個綜合性的管制機構, 避免政出多門、多頭管理。

  4.透明性原則。即政府規制必須公開、透明,特別是要實現信息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應鼓勵消費者通過公開聽政會等渠道積极參与價格管制過程, 同時儘快形成司法監督、人大監督、行政督察和社會輿論監督的健全的全社會監督體系。最後需要明確的是, 上述原則更多地體現的是對規制機構的制約作用, 而在規制機構的重建過程中, 還要體現對其的激勵作用, 以滿足規制機構的激勵相容約束, 從而將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很好地結合起來。

參考文獻

  1. 柳旭波.傳媒業產業組織研究 一個拓展的RC-SCP產業組織分析框架.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12.
  2. 常欣.放鬆管制與規制重建.經濟理論與經濟管.200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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