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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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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益信托(Private Trust)

目錄

私益信托的概念

  私益信托是指出於私益目的,即為信托人所指定的特定的某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目前各國中斬各種各橛的商業信托,以及採用英美系的國家中常見的民事信托,都屬於私益信托。對私益信托的調整適用信托法的一般規定;對公益信托的調整則不僅適用信托法的一般規定,還適用該法關於這類信托的專門規定。

  私益信托嚴格地限制受托人變更土地或其它信托財產用途的自由裁量權,信托關係的基本原則要求受托人嚴格遵守受信任原則管理信托財產,受托人最基本的受信任義務即忠實義務,它要求受托人僅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受托人亦負有謹慎地經營管理信托財產的義務,但明示信托的創設要求財產授予人(委托人)以及財產的接受人(受托人)明確的創設信托的意圖,創設信托的意圖的證明標準比單純占優勢的證據更加嚴格。

受益人的確定性要求

  委托人為創設私益信托,必須指定或以其它方式描述其信托的受益人,如果私益信托未指定受益人、或所規定的受益人非為法律上的主體、或受益人的描述為含糊和不確定的,委托人意圖創設的信托將無效。當然,受益人無須在信托創設時即確定,但信托文書中須給予該受益人足夠的描述,據此在受益人開始享有其利益時,其能夠被確定。

  私益信托的受益人的確定性要求並非意指該信托受益人在數量上的限制,私益信托亦可為某團體的所有成員而創設,或者由受托人依其自由裁量而選擇該團體的成員作為受益人,或者該團體的成員符合特定的要求將成為受益人,換言之,受益人確定性的要求是創設私益信托的必備條件,這意味著受益人必須在信托創設時能夠確定或者在一個合理的期間(如“反永續規則”所規定的期間)內能夠確定。

  當然,受益人無需確定其姓名,如果團體內的成員關係能夠精確地確定,這種團體的指定亦將為有效,但如果該團體成員關係不能精確地決定,意定的受益人的利益將為無效,因此,為創設有效的明示私益信托,委托人必須指定受益人或規定確定受益人的方法,只有受益人,才能強制執行受托人所負的義務以及享有創設於信托財產上的權利。如果委托人於信托創設時未指定其信托的任何受益人,信托將無效而成立為委托人或其遺產的結果信托

私益信托中委托人意志的限制

  私益信托可為任何合法的目的而創設,但英美成文法上亦對委托人以信托方式處分財產自由加以限制,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原則。

  1. 反恆久原則

  該原則通常稱為“反永續規則”(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即信托利益必須於該利益創設時存活之人終生後21年內確定,否則即無效。該原則限制私益信托的委托人於信托文書生效之時存活之人的終生後不晚於21年依其信托確定所有未確定的利益,該原則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其一,如果委托人規定信托於指定的事件發生時開始,而該事件的發生是不確定的,那麼受托人的法律上的權利事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權利在信托文書生效時為不確定的,其必須於指定的或描述的受益人終生後21年內的期日確定;其二,既便信托立刻或於准許的期限開始,亦可能存在基於信托給予受益人的衡平利益不確定,該不確定的利益必須在准許的期間內確定;其三,應當註意所有信托財產項下的不確定的利益都必須遵循該原則,如果其違反該原則將使該信托同其命運。

  2. 禁止不當暫停轉讓權

  在美國有些州成文法規定:任何企圖暫停轉讓權超過固定的期間將無效,該規則有時亦稱“反永續規則”,允許暫停轉讓權的期限規定不盡相同,有些州限於所有生存的人,有的州則在生存的人附加一定期限或另作其它規定,這些成文法在依委托人的指令或成文法而使信托利益不可轉讓時將影響該私益信托的創設,不可轉讓利益的期限不能超過成文法所允許的期限,否則信托的創設將無效。私益信托通常以幾以幾種方式非法的暫停轉讓權:其一,信托文書禁止受托人於確定期限出售信托財產;其二、委托人禁止受益人轉化其利益(禁止揮霍條款);其三、成文法規定某些信托的受益人的利益不能由其轉讓。

  3. 反累積規則

  累積條款即信托條款要求受托人將信托收益累積於信托本金而不為分配,普通法早期就私益信托中委托人指令累積並無限制,但是累積的所有權必須在基於“反水續規則”的終生或21 年內確定。1800年英國實施的《Thelusson法》以及其後的美國許多州的立法都規定了累積的期限限制,在美國有的亦規定該累積必須為未成年的受益人。近年美國的成文法在很大程度上獲得修正,現代允許累積的趨勢是生存之人終生加(或)21年,有關累積的規則同樣適用於明示或默示的條款,但更多的情形限於累積的指令以及並不包括僅僅授權受托人依其接令累積收益的條款。

  如果委托人規定了太長的累積期限,在可能的情形下,法院將僅廢除該超過期限的條款,並且允許該期限取代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根據成文法的規定,被無效指令累積的收益將支付給沒有累積條款本應取得該利益的人,但有些成文法亦規定支付於“財產的最終”持有人。收益將被用於使信托財產增值的指令,如清償某信托的負擔,實際上為累積的條款,但指令支付由受托人持有的保險保險費、或創設償債或儲備基金以支付將來的信托費用、或累加股票紅利於信托資本,通常認為不適用累積規則,美國最近的成文法亦排除年金分紅信托適用於累積規則。

私益信托的應用

  在決定是否及如何創設私益信托時,稅法上的考慮通常很重要,許多信托的主要目的在於減少或避免收益、遺產、繼承以及贈與稅,英美法上的遺產規劃在財富傳承及管理當中占有重要地位。私益信托是常見的目的,即委托人運用信托這一設計將其財產分配於其家庭及其朋友,信托條款通常規定收益歸終生受益人或信托條款規定的受益人,保留信托本金,並最終將信托本金轉讓與其親屬、朋友或公益目的(委托人慣常運用本金和收益分離的信托達其私益目的),有時這種信托被稱為“家庭信托”(Family trust),這種信托可由委托人生前創設(living trust),亦可依其遺囑而創設(testamentary trust),委托人通常運用生前信托規定其自己為唯一受益人或在其生存期間為信托收益的受益人之一,從而在其生前享受信托收益。除此之外,私益信托亦廣泛應用於下述目的。

  1. 為委托人利益而管理財產。委托人可能基於諸多動機不願自己管理財富,即可創設以自己為受益人的信托,在委托人生存期間向其支付純收益以及依委托人要求的信托本金,以期迴避財產經營問題及責任。

  2. 為保護受益人的不幸或浪費。運用“揮霍者”條款(Spendthrift Clause)避免直接贈與可能對受益人日後享用財富的不利情勢。“揮霍者信托“的意義在於受益人不能轉讓將來支付本金或收益的權利,並且受益人的債權人無權用受益人的利益清償其債權,這種信托在受益人從受托人處接受利益後,無涉於任何轉讓的限制或債權人關於財產的的權利,而僅僅是就信托將來支付的權利予以限制,若“揮霍者信托”的受益人將其將來收益的權利轉讓,該權利受讓人無權強制受托人向其支付信托收益,但如果受益人並未放棄該讓與,受托人可以將該讓與視為向受讓人支付的指令,並且,除非信托文書指令只能向受益人支付,受托人在該讓與撤銷前所為支付將受到保護。

  3. 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確保該保險的管護、維續及在保險單到期時收集及投資該收入。大量的人壽保險以這種所謂的“保險信托”方式信托持有,在美國,如被保險人使受托人為保險單受益人而未移轉相應的基金(如金錢,證券等)支付保險單上之保險費,這種信托稱為“未附基金”的保險信托(unfunded),而如果委托人──被保險人不僅將保險單支付於受托人,而且向受托人移轉股票債券,由此產生的收益供受托人支付保險單上之保險費,這種方式被稱為“附基金”的保險信托(funded),這種保險信托不僅可運用於委托人的親屬,亦可適用商事領域,如為公司或合伙企的“商業”保險信托,保險信托在實務應用上,由於系向受托人而非被保險人的遺產管理人或財產管理人為支付,通常免於其債權人追及,並且有可能對被保險人的遺產而言免除遺產或繼承稅,其應用較為廣泛。

  4. 為出借人提供擔保。如“公司信托”( Corporate trust—亦有稱為附擔保公司債信托),受托人為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而持有債券發行公司提供的抵押,在美國許多州,這種為但保目的的信托十分流行,為擔保目的的“信托文書”似有取代普通法上的抵押之勢。

  5. 為支付委托人的債權人而成立的為債權人的信托。如為債權人的利益向受托人所為的讓與,又如在公司破產時,財產移轉於清算受托人,使其為持有受益人利益資格的債權人保存、出售、分配公司財產。

  6. 信托作為聚集投資的手段。如證券或不動產投資信托,該信托的股份向投資公眾出售,在土地信托,不動產的購買和開發將通過出售該不動產上的利益證書的方式而獲得。

  7. “伊利諾斯土地信托”(又稱“細分信托”)。即把一塊土地分割成許多小塊,然後出售,向持有受益人權益證書人分配出售收入,換言之,即為那些提供資本並且欲從出售中獲益的人的利益而成立信托。

  8. 表決權信托。公司的股東可將公司股份設定信托,集中管理而為其嚮往的公司管理及發展的目的而行使決權。

  9. “麻州信托”(又稱“商業信托”)。即商業企業資產轉讓於受托人,目的在於受托人管理和發展該企業,在這種情形下,信托取代了公司的形式,並且受托人類似於公司的董事或高級職員,而受益人則為公司的股東

  10. 繼續死者商業的信托。比如為營利目的不確定地繼續經營或者清算企業清償其債權人或繼承人。

  11. 為公司雇員創設年金或分紅或信托。該基金由雇主出資,有時亦由雇員籌措,其目標為支付雇員退休收益以及傷殘或死亡利益,有的亦規定有股票購買權

  12. 法院通過判令創設信托。以達到訴訟上最合適的結果,如矯正欺詐的推定信托

  13. 立法機構創設信托,以達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

  14. 在夫妻分居或離婚時,亦可以為妻子及子女而創設信托。等等。

私益信托與公益信托

  私益信托指以個人或法人團體自身的利益而舉辦的信托業務,這種信托的受益人與委托人是有利益關係的個人或法人。受益人可能是本人,也可能是與自己有利益關係的他人。這裡的衡量標準是看舉辦信托的目的,而不是以受益人是否是本人為標準。

  私益信托是信托業務中的主要部分。人們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各種目的通過信托業務為自身的利益服務。

  公益信托是由個人或團體捐贈或募集的資金,用於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信托。信托收益可以作為慈善事業的費用,科學研究的基金,支付宗教目的的費用,發展醫療、文化、教育、衛生事業;也可以用於救濟孤寡、貧困、傷殘等用途。這種信托由於非營利性質,其信托收益可免交或部分免交所得稅

  我國《信托法》規定,公益信托的設立和受托人的確定,需要經過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批准。同時,公益信托應當設置信托監察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

  區別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另一個主要標準是信托目的。委托人為自己、親屬、朋友或者其他特定個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是私益信托。私益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也可以是他益信托。私益信托是信托業務中的主要部分,信托投資公司通過運用信托手段為受益人謀取信托收益。委托人為了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利益而設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設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確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會公眾或者一定範圍內的社會公眾作為受益人,並且必須得到稅務機關或者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准或者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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