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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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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環境公益訴權

  環境公益訴權是指在影響環境的活動中,環境權利主體之間出現糾紛時,請求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做出公正裁判的一種程式性權利。[1]

環境公益訴權的分類[1]

  根據主體地位的不同,環境公益訴權可以分為環境民事公益訴權和環境行政公益訴權。

  環境民事公益訴權可以界定為:在影響環境的活動中,作為平等主體之間出現環境糾紛時,權利主體請求法院公正裁判的一種程式性權利。

  環境行政公益訴權可以界定為:在影響環境的活動中,環境權利主體與行政機關之間關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出現環境糾紛,請求法院公正裁判的一種程式性權利。這裡的行政行為既包括行政作為,也包括行政不作為;既包括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因為一個錯誤的抽象環境行政行為比一個具體環境行政行為的危害性更大。

環境公益訴權的特征[1]

  首先,環境公益訴訟的被訴行為侵害或危及到的是社會性的公共環境權益,一般並不直接損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單純私人利益直接受損害的情形下,只需通過傳統的訴訟手段即可處理,個人作為自身利益的最大維護者,理應且非常自覺地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在環境公益訴訟之場合,原告申訴的基礎並不在於自己的某種利益受到侵害或脅迫,而在於希望保護因私人或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而受損的公眾或一部分公眾的利益;

  其次,環境公益訴訟具有顯著的預防性。與私益訴訟相比,公益訴訟的提起及最終裁決並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有社會公益侵害的潛在可能,亦可提起訴訟,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受違法侵害行為的侵害,把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在環境公益訴訟中,這種預防功能尤為明顯且顯得更為重要,因為環境一旦遭受破壞就難以恢複原狀,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環境侵害尚未發生或尚未完全發生時就容許公民適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從而阻止環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或危害;

  再次,環境公益訴訟並非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與領域,而只是一種與原告資格認定相關的訴訟方式和手段,這種訴訟形式既可在行政訴訟中採用,亦可適用於民事訴訟程式;如被訴的對象是對環境公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權力機構,即為適用於行政訴訟程式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如被訴對象是公司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即為適用民事訴訟程式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我們以為,環境公益訴權具有以下特征

  1.環境公益訴權本質上應該是一種預防性訴權。作為構成訴權基礎的訴的利益,大陸法系傳統觀點認為,訴的利益是一種法律上正當的利益;訴的利益是一種現實存在的利益;訴的利益是直接的個人利益。但是,法國民事訴訟理論認為,“預防性訴權”應當是個例外。預防性訴權是指,當事人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將來損害事實或爭議的發生。作為環境公益訴權基礎的訴的利益,當然屬於法律上正當的利益,可以是現實存在的利益,但也可以是現實存在發展到將來仍然存在的利益,比如環境公共利益就是這種利益;包括直接的個人利益,但也可以是間接的個人利益,甚至與個人利益無關,因為公共利益就是由個人利益組成的。權利主體行使環境公益訴權是環境法的預防為主原則在程式法上的具體體現,環境公益訴權除了具有主要的預防性功能之外,對於現實發生的損害公益的行為,仍具有事後補救的作用。

  2.環境公益訴權是一種效益型訴權。與傳統民事訴權或者行政訴權相比較,環境公益訴權明顯在訴訟效益上占優勢。例如,某企業的廢水污染了整條河流,危害全流域的居民,而當地環保部門置之不理,某居民試圖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全流域居民的環境利益。按照現行的制度只能通過下述途徑解決問題:(1)該居民依法向環保部門舉報該企業的污染行為,並要求其制止和處罰;(2)在該環保部門仍然置之不理的情況下,該居民針對該環保部門的不作為提起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3)覆議機關或法院支持該居民的主張,決定或判決該環保部門處理該企業的污染行為;(4)該環保部門調查、處理該企業的污染行為,企業不服處理而提起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5)最終由法院判決該企業敗訴,從而制止污染行為並使該企業受到處罰。但是,如果實行公益訴訟制度,該居民可以直接以該企業為被告對其污染行為提起訴訟,法院就可以直接制止污染行為並處罰該企業。這種比較表明,公益訴訟的確是一種高效益的選擇。僅僅依據傳統民事訴權或者行政訴權,仍然能夠解決涉及環境公益侵害與保護的糾紛,但是,其交易成本要遠遠大於訴諸環境公益訴權的成本,因此,在涉及環境公益受損的救濟上,設立併發展環境公益訴權是一種明智和高效益的選擇,減少交易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帕累托最優

  3.環境公益訴權是以環境優先為正當利益的訴權。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經常面對的是具有相當正當性的環境損害行為帶來的利益與環境公共利益之間的利益衡量,因為多數影響環境的行為或者活動在剛剛開始階段,往往是具有造福公眾、服務國民的合理性,或者是直接給國家納稅、間接給國民帶來福祉的企業,具有顯著的、具體可見的經濟利益,況且某些環境損害行為可能導致的嚴重後果尚處於潛伏階段,企業的繼續存在或者已經開始的開發行為仍具有相當的合理性,這時需考慮的是環境利益優先原則,基於環境利益是人類生活之根本,環境利益具有代內公平代際公平之普遍特性,環境利益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得以行使環境公益訴權,因此,若考慮環境公益訴權的訴之利益,首要的就是環境利益,並且環境公益優先於其他屬於公共利益的事業,當然更優先於私益性質的事業。環境公益訴權的確立、行使,均應該建立在環境優先的正當利益基礎上。

  4.環境公益訴權的主體多元化,只要符合法律授權的條件,任何國民及其延伸組織都可以成為環境公益訴權主體,包括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有間接利害關係者、甚至無利害關係者;環境公益訴權的客體,即訴權指向的對象,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單個環境損害行為或者混合環境損害行為或者共同環境損害行為;另一種是針對行政機關的作為或者不作為,而且以後一種為環境公益訴權的主要對象。如在美國,儘管法律授權任何公民對任何違反環境法規的人或者其他法律主體提起公民訴訟,併在管轄權和訴訟費用問題上作了有利的規定,公民仍然較少運用這一武器對付污染者。據統計,到1983 年為止,全美根據《清潔空氣法》的公民訴訟條款對污染者起訴的案例不到12 起。公眾,尤其是公眾環保團體,一般傾向於對另一種被告———行政機關運用公民訴訟這一法律武器。因為公眾或公眾環保團體認為把有限的精力、時間和經費用在促使政府完善或執行環境法規和規章上比用在取締個別污染源上更有意義。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謝偉,賀東強.環境公益訴權概念初探(A).社會科學界.社會科學家.2006,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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