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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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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管理(Water-quality Management)

目錄

什麼是水質管理

  水質管理是指為達到預定的用水目標,對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水質所採取的技術上或行政法規上的控制措施[1]。水質管理是水資源管理的重要內容,它主要包括監測和控制水化學成分和含量、污染物來源及其遷移、聚積或消散等動態變化、評價水污染的程度和危害、採取措施減輕污染等[2]

水質管理的體制及政策[3]

  1.流域水質管理體制現狀

  從管理層次上看,我國目前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大體分為水利部和國家環保總局、流域機構、地方省(區)三個層次,詳細劃分還包括流域機構下屬的水管理部門和省(區)管轄的地(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流域機構在水資源管理工作中起承上啟下的紐帶作用,在我國水資源管理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央直屬的流域管理機構有兩類:第一類是水利部直屬的流域水行政管理機構,如長江水利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會等7個單位,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的水行政主管職能:按照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的原則,統一管理本流域的水資源和河道;負責流域的綜合治理;開發、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通過規劃、管理、協調、監督和服務,促進江河治理和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和保護。第二類是各流域委員會下屬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如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職能主要是:對所在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防止水污染、協調省際水污染糾紛等,其管理範圍小於第一類機構。與此同時,同水質管理相關的還有地方各級水利部門及環保部門。由於歷史原因和現時因素的限制,水資源管理體制存在著權利交叉、責任不明和各自為政等方面的缺陷。

  2.水質管理政策的實施

  1973年,我國成立了第一個環境保護機構即國務院環保小組,逐步對資源環境實施依法保護和管理。1979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法律的形式對環境保護予以規範,為水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1984( 年和1988年分別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標誌著我國開始進入全面依法治水的新階段。1996年和2002年分別公佈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使我國的水質管理法規進一步完善。此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暫行辦法》、《取水許可水質管理規定》,以及一些地方性水環境保護法規,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陝西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新疆塔里木河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等,並制定了國家和地方兩級水環境質量標準、污水排放標準等。

  我國在工業水污染物目標總量控制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實踐,在《國家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中規定了具體的控制目標。1997年國家環保總局又制定了《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總量控制政策已在逐步得到執行,有效地減少了工業水污染的排放,2000年工業廢水和COD排放量較1995年分別減少了31%和56.6%。我國運用經濟手段解決水污染問題起步較晚,1979年9月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從法律上確定了排污收費制度。同年,在蘇州率先進行排污收費試點,1985年在上海市黃浦江上游實行總量控制和許可證交易制度,之後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開展了排污收費工作並實施了多例排污指標交易,在遏制點源污染、為水環境保護積累資金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加強水質管理的措施[2]

  目前,隨著城市人口增長和工農業迅速發展,許多城市水資源短缺和水源受到污染的現象,已較突出。北方有的地方由於過量開采地下水,不得不引地表水回灌,也引起不同程度的地下水的污染,為了加強水質管理,搞好水資源的保護,一般必須做好以下幾點:

  1.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水資源保護的法規

  國家和地方政府發佈了一系列有關水質管理的條例、規章和法令。如2007年7月1日,由國家標準委和衛生部聯合發佈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除水質標準外,對水源選擇,水源衛生保護、水質檢驗都有具體的條文規定。又如,2008年6月1 13實施的,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

  (1)防止運河、渠道、水庫污染

  “在河道、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排污口,應當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建設項目投產使用時,其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環保部門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准投產或使用。”

  (2)在防止地表水污染方面的規定

  ①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的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②禁止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的標準

  ④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作物。

  (3)防止地下水污染方面的規定

  ①禁止企事業單位利用滲井、深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②在無良好隔滲層的地區,禁止企事業單位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存貯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和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③在開采多層地下水的時候,如果各含水層的水質差異大,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④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進行地下勘探採礦等活動,應採取防護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⑤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對於拒絕環保部門或者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謊報情況,弄虛作假,或違反有關規定,貯存、堆放、棄置、傾倒、排放污染物、廢棄物以及不按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等等,都要按國家和地方規定給予處罰。

  2.加強水質監測工作

  大江、大河的水質監測和分析評價工作一般由流域機構和環保部門配合進行;支流和各省(市)地方性河流由各省水文機構配合環保部門進行水質監測,各地(市)、縣、區設立檢查站,形成水質監測網。基層水利管理單位應關心水質監測工作的開展,網點不足的,可建議主管部門增加監測點或設置群眾性的監測網,加強水質管理,並儘可能地開展好水質監測工作。

  3.採取經濟手段和法制管理

  自1979年我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頒佈以來,水質管理已逐步走上法制管理階段,並先後頒發了11種企業的排放標準。國務院又頒發了《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江蘇、湖南等不少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都批准和頒發了地區性排放標準以及排污收費和罰款辦法,以經濟手段促進工業“三廢”(廢水、廢氣、廢渣)和其他污染源的治理。《關於農村人畜飲水工作暫行規定》中指出:“凡是因開礦、建廠及其它建設造成的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引起生活吃水困難的,應該誰建、誰負責、誰污染、誰負責。”還規定“對於破壞水源、破壞人畜飲水工程的單位和個人,當地人民政府應追究責任,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後果的應依法處理。”水利基礎管理單位要按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條例、辦法和法令,做好水源保護工作,一旦發現水質污染,要報請當地環保部門化驗、鑒定,找出污源,並報請當地政府按國家規定及時處理。

  4.疫區和地方病要做好改水防治工作

  對於血吸蟲、氟中毒,及其它疫病流行區,要搞好水源工程建設,一般是通過打井,引河水,引泉水等途徑改變原來引用水源,或以化學、物理等辦法對飲用水源進行處理,使之達到或接近國家規定的飲水衛生標準。以氟中毒為例,它是由於飲水或食物等含氟量超過規定標準而引起的一種人畜共患的地方性中毒疾病。這種病在我國發病地區較廣,病人較多。得病後,牙齒發黃以至損害脫落,關節疼痛,重病號軀體變形,卧床不起,生活無法治理,對人的健康損害和對生產力的破壞是嚴重的。為此,1983年衛生、水電、地質、財政四個部經國務院批准聯合頒發了《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暫行辦法》,不少省市黨政部門都成立“防治地方病領導小組”。開展全省性普查,接著頒發了防氟改水的一系列《規定》,和《辦法》,取得了一定的防治效果。改水防疫是一項長期工作,由地方性病和疫區改水任務的地方,基層管理單位和有關人員要配合有關部門,為控制疾病蔓延貢獻自己一份力量。現改水工作已取得了很大成效,2010年12月衛生部宣佈取消了《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暫行辦法》。

參考文獻

  1. 農村水利技術術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行業標準SL 56-2005
  2. 2.0 2.1 矯秀麗.加強水質管理 改善生活生態環境[J].黑龍江水利科技,2011(4)
  3. 潘世兵,曹利平,張建立.中國水質管理的現狀、問題及挑戰[J].水資源保護,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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