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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約保證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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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工程履約保證擔保

  工程履約保證擔保就是保證合同的完成,即根據業主為一方、承包商為另一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保證承包商承擔合同義務去實施並完成某項工程。

  履約保證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或保證擔保公司擔保書、履約保證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業擔保,即由實力強、信譽好的承包商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約保證擔保。

工程履約保證擔保的責任

  對於工程履約保證擔保,如果是非業主的原因,承包商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擔保人應承擔其擔保責任:

  1、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設備、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2、直接接管該工程或另覓經業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負責完成合同的剩餘部分,業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

  3、按合同的約定,對業主蒙受的損失進行補償。

工程履約保證擔保的保證金

  實施履約保證金的,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執行,《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第60條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以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工程履約保證擔保可以實行全額擔保(即合同價的100%),也可以實行分段(一般為合同價的10-15%)滾動擔保。對於一些大工程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幹保證擔保人共同擔保;擔保人應當按照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份額承擔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擔保份額的,這些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個擔保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而其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併在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債,或者要求其他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擔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擔保責任,中小型工程也可以由承包商實行抵押質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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