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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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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bidder)

目錄

招標人的概述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八條的規定,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首先,招標人是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人。所謂“招標項目”,即採用招標方式進行採購的工程、貨物或服務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發包的招標人,通常為該項建設工程的投資人即項目業主;國家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通常為依法設立的項目法人(就經營性建設項目而言)或者項目的建設單位(就非經營性建設項目而言)。貨物招標採購的招標人,通常為貨物的買主。服務項目招標採購的招標人通常為該服務項目的需求方。其次,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招標人,自然人不能成為招標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企業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根據民法通則和這一條規定,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公司以外其他類型的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都可以作為招標人參加招標投標活動;有獨立經費的各級國家機關和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也都可以作為招標人參加招標投標活動。鑒於招標採購的項目通常標的大,耗資多,影響範圍廣,招標人責任較大,為了切實保障招投標各方的權益,招標投標法未賦予自然人成為招標人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個人投資的項目不能採用招標的方式進行採購。個人投資的項目,可以成立項目公司作為招標人。

  從實踐看,我國自八十年代初期開始推行招標投標制度以來,至今已在基本建設項目、機械成套設備、進口機電設備、科技項目、政府機關設備和大額辦公用品的採購等許多領域都開展了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主體主要是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企業以及實行政府採購制度的國家機關。這一條的規定基本涵概了我國目前實踐中出現的招標主體的範圍。從國外的情況看,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主要是政府採購項目,所規定的招標主體通常為國家機關、地方當局和公營企業;此外,還包括從事水、能源交通運輸和電信等事業的由國家授予專營權的企業以及受國家政府資助的不具有工、商業性質的其他法人。

招標人的權利和義務

  招標人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招標人的權利

(1)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具有編製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2)自主選定招標代理機構並核驗其資質條件。

(3)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國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4)在投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招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該澄清或者修改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5)招標人有權也應當對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拒收。

(6)開標由招標人主持。

(7)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估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8)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的義務

(1)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時,應當向其提供招標所需要的有關資料並支付委托費。

(2)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3)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名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4)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5)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製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6)招標人在投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7)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8)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9)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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