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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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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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兩人結婚並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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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一般程式如下:
- 準備好以下材料:
- 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結婚證;
- 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 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 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 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併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 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式履行完畢,當事人可於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