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5,874个条目

司法協助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司法協助(Judicial Assistance)

目錄

什麼是司法協助

  司法協助是指不同國家之間,根據自己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互惠原則,彼此之間相互協作,為對方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

司法協助的根據

  1.國家之間締結的雙邊協定或協議

通過簽訂雙邊協定或協議明確兩國間的司法協助,是當今各國普遍採取的方式。雙邊協定或協議一旦生效,兩國法院便負有互為對方司法協助的義務。至於司法協助範圍、途徑、程式全由協定(協議)確定。

  2.兩國共同參加的有關司法協助的多邊國際條約

例如,我國於1991年3月2日加入了《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1986年12月2日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等。主權國家一旦參加條約即應遵守該國際條約,本國對該條約其他參加國便負有司法協助的義務。當然,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基於國家主權和司法權統一行使的原理,地方各級法院與外國或其司法機關訂立的司法協助協定是不適當的行為,已經訂立的應當中止執行。

  3.互惠關係

國家的主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力。當主權國家之間既未締結司法協助協定又未共同參加有司法協助內容的有關國際條約時,按理雙方是不能進行司法協助的。但是,建立有外交關係的國家,為了雙方的方便,根據國際慣例可以按互惠關係形成事實上的司法協助關係。事實上的司法協助關係一旦成立,兩國法院便可以互為對方為一定的訴訟行為。訴訟行為的範圍按對等原則確定。

司法協助的內容

  司法協助的形式:

  一是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如代為送達訴訟文書,代為調查取證等;

  二是接受外國法院的委托,代為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或者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我國進行司法協助的條件

  1.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或者外國法院提出請求;

  2.當事人或者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不得有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當事人或者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屬於人民法院職權範圍,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說明理由,退回外國法院。

  司法協助是國際間的一種必要的、有益的協作關係,它便於受訴法院對案件的審判及判決、裁定的執行,便於跨國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

司法協助的種類

  當今各國法律多數都有司法協助的規定。但由於各方面的原因,每一個國家關於司法協助的規定又不盡一致。有的司法協助範圍廣泛,有的稍顯狹窄。概而言之,司法協助的範圍囊括著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代為送達訴訟文書;

  二是代為調查證據,詢問證人;

  三是根據委托向對方提供有關法律資料和文件;

  四是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生效裁判;

  五是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機構生效裁決。

  法學界針對司法協助範圍不同的實際狀況,在理論上作了一個大概的分類:凡囊括以上五個方面內容的稱為廣義司法協助;僅包含上述一至三方面內容的稱為狹義司法協助。狹義司法協助又稱為一般司法協助。單獨指四、五方面內容的,又稱為特殊司法協助。

  一般司法協助

  一般司法協助,對叫普通司法協助是指一國法院按一定根據為他國法院完成一定訴訟行為的制度。“一定訴訟行為”內容包含三項:一是代為送達訴訟文書。如送達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傳票、判決書等。二是代為調查取證。如代為詢問證人、當事人,代為調取證據,代為現場勘驗等。三是提供有關法律資料。

  一般司法協助內容的實現和完成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委托方提出請求,二是受托方實施協助。受托方實施協助即完成訴訟行為時,一般應適用本國法律。例如代為詢問證人,如本國法律明令證人必須宣誓,獲取證言前應該讓證人宣誓,但條約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特殊司法協助

  特殊司法協助相對於一般司法協助而言。它是指兩國法院在一定的前提下相互承認並執行對方法院製作的生效裁決和涉外仲裁機構製作的生效裁決的制度。

  特殊司法協助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外國法院和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二是我國法院和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在國外的承認和執行。

國際司法協助的程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之間進行司法協助,應當經過以下程式:

  1.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或者通過外交途徑請求提供司法協助。例如,我國參加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規定了幾種送達文書的方式,我國和公約參加國互為請求提供司法協助時,就應當按公約的規定。但是,我國對公約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通過外交途徑提供司法協助,是在沒有條約關係時採用的方式。

  2.提出請求司法協助的請求書。請求提供司法協助,涉及一國的主權和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也關係到司法協助的內容與事項,為此,不論是外國法院請求我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還是我國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都應當用請求書。為了尊重受托國主權,保證文書內容的確切性,民事訴訟法規定,外國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該國文字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收到外國法院的請求書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式提供司法協助,外國法院請求採用特殊方式的,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前提下,也可以按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

本條目對我有幫助2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認為本條目還有待完善,需要補充新內容或修改錯誤內容,請編輯條目投訴舉報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Mis铭.

評論(共0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司法協助"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發表評論請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有關規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