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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稅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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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初稅畝[1]

  初稅畝(公元前594年)是魯國實行的以實物地租代替勞役地租的一項改革,它是承認私有土地合法化的開始。“畝”,指井田制農民的份地,即所謂私田,與公田(或稱“籍”)即領主自營地對稱。稅畝以前是“籍而不稅”,即實行助耕公田的勞役地租制,領主從農民剝削來的穀物(不包括徭役雜斂)限於籍田的收穫。由於農民勤於私田,怠於公作,導致西周晚年以來私田生產的發展和公田生產的衰落,貴族領主不得不廢棄公田力役制,轉而向農民征收私田生產物,即所謂“去公田”、“履畝而稅”。春秋初年齊國實行“相地衰徵”,性質與初稅畝相似。這是春秋時各國的普遍趨勢。稅畝制在實行中逐漸形成什一的稅率。春秋時代的稅是井田制下受田農民向作為土地所有者的貴族領主繳納的,屬於實物地租性質。稅畝制的實行沒有廢除井田制。但為農民獨立經濟的發展及其份地的私有化創造了重要條件,從而促進了封建領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的過渡。

初稅畝的內容

  “初稅畝”從字面上解釋,初,為開始的意思;稅畝是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徵稅,具體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畝,復十取一。”對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稅賦,對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樣根據其實際畝數,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賦稅。這種按耕地的實際畝數收取實物賦稅的做法與“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衰徵”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但也有一定的區別。“桓管改革”後的“均田分力”與“相地衰徵”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之上的,而魯國初稅畝的實施等於承認了土地的私有。桓管改革後的農業稅收征收的前提是農戶租用了屬於國家的土地,稅收還帶有“地租”的性質;而初稅畝則是在認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憑藉國家政治權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稅賦。也就是說,初稅畝更接近於現代的稅收。所以大多數研究者傾向於把魯國的初稅畝作為我國農業稅征收的起點。

初稅畝的性質[1]

  對初稅畝的性質,學術界認識很不一致。主張西周是奴隸社會的一些人認為:公田就是井田,是國家封賜給下級奴隸主的;下級奴隸主又利用奴隸在井田外開墾私田,以至後者超過了前者。初稅畝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承認私田的合法性而與公田一律取稅,它標志著井田制的廢除,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和封建制對奴隸制的取代。主張西周是封建社會的人認為初稅畝是實物地租代替勞役地租,但對其實行的意義又估計不同。有人認為它反映了農民土地私有權的建立,是封建地主制代替封建領主的標誌

初稅畝的意義與效果[2]

  春秋戰國時期,以“初稅畝”為代表的履畝而稅制度的實施.具有重大的意義和較好的效果。

  第一,促進了我國農業稅制的進步和發展。馬克思指出:人類社會的發展依次經歷五個階段,即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與共產主義社會,與之相適應的農業稅制也經歷了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勞役地租是最原始落後的,“初稅畝”的實施使中國地租形態從勞役形態發展到實物形態,無疑是一個進步,在中國農業稅制發展史上有著重大的意義 而且,以“初稅畝”為代表的實物地租,又促進了中國由領主制經濟向地主制經濟的過渡,促進了中國封建社會的建立和鞏固。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人們把“初稅畝”視為領主制經濟過渡到地主制經濟的轉折點,中國封建社會開始的標誌。

  第二,解放和發展了生產力 實行“初稅畝”後,農民有了自己的私有經濟,從人身奴役下解放出來,可以自由地從事生產活動,農民只要交納一定數量的谷粟就行了。這種新的生產關係,能夠使農民充分發揮自己的勞動積極性,生產力得到極大的解放和發展。因此,春秋戰國時期的生產力比奴隸制社會明顯提高。如鐵農具種類繁多,廣泛使用於農業生產,牛耕日益普遍起來;農業畝產量大為提高,秦國的畝產量為2石左右,鄭國畝產達到6石,這是以前少有的;農業科學技術進一步得到發展,在利用農時,辨別土壤,合理施肥等方面都獲得了豐富的知識和經驗。

  第三,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由於勞動生產者從勞役地租中解放出來,生產力有了明顯的提高,從而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繁榮農業經濟中,大規模的水利工程星羅棋佈,如秦國所修築的都江堰灌溉系統,使成都平原成為“天府之國”。在關中修建的鄭國渠,灌溉農田四百多萬畝,使這一地區出現了旱澇保收的八百裡秦川。在農業發展的基礎上,手工業和工商業也比以前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到戰國時.“千丈之城,萬家之邑相望”,社會經濟空前繁榮。

  第四,國家財政實力得到增強。春秋戰國實行履畝而稅制度後,為封建國家創造了牢固的財政基礎和充足的稅收來源,極大地增強了國家的財政實力。如齊國和魯國,自從實行“相地而衰徵”和“初稅畝”以後,很快成為東方兩大強國。秦國實行“初租禾”和商鞅改革之後,“秦富天下十倍”。從此,擺脫了原來弱小貧窮的面貌 成為統一六國的霸主。

  但是,有的學者認為履畝而稅的稅率都比以前什一而稅有所加重,其實並不盡然。杜預《春秋經傳集解》日:“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餘畝,復十收其一”,即十分之二。這種解釋有誤,應該說公田、私田皆按什一之稅而征收。《漢書·食貨志》載董仲舒說秦“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這裡並不是單指田租,還包括口賦、鹽鐵專賣等,二十倍於古應該指秦國的財政總收入。《左傳》載齊國昭公三年(前538年),“民叄其力,二入於公,而衣食其一”。說明齊國農民要把收穫的三分之二上繳國家,稅率超過什六之上了。雖然在稅率問題上學者看法不一,但春秋戰國時田賦的稅率有比以前提高的苗頭,只是由於當時生產力的提高,畝產量的增加,農民負擔問題還沒有暴露出來。

參考文獻

  1. 1.0 1.1 初稅畝.中華農業文明網
  2. 蘇明,趙雲旗,李三謀.春秋戰國時期以“初稅畝”為代表的履畝而稅制[J].中國財經信息資料,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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