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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產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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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產責任制(agricultural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目錄

什麼是農業生產責任制

  農業生產責任制是指在中國農業合作化時期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一種經營管理制度。即對作業組、農戶或社員規定其生產責任並提供必要的生產條件以保證生產活動計劃協調進行,同時規定責任承擔者完成生產任務後取得報酬的方式和量度。

農業生產責任制的涵義

  社會主義農業企業中明確規定生產單位和生產者個人在生產過程中的責任權利,並把責任權利勞動報酬結合起來的一種管理制度。中國農業企業的生產責任制,是隨著農業互助合作運動的發展,集體經濟組織的產生而逐步建立和健全起來的。建立和健全農業生產責任制,有利於剋服生產上的無人負責現象和分配上的平均主義,並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努力提高勞動生產率,爭取用最小的勞動消耗,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內容

  實際上,一種具體形式往往包含以上幾種類型,比如專業組包產,既是集體責任制,又是產量責任制,還是專業責任制。形式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形式很多。按承擔責任的期限,可以分為常年責任制、季節責任制和臨時責任制;

  1. 按承擔責任者區分,有集體責任制和個人責任制;
  2. 按承擔責任的生產對象,可分為綜合(多項)生產責任制和專業(單項)生產責任制;
  3. 按承擔責任應該完成的成果,則可分作業責任制和產量責任制等等。

農業生產責任制的演進

  中共中央1953年2月公佈的《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中指出:在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內部,要建立一些必要的簡明易行的生產管理制度。1953年12月公佈的《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和以後制定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1955)、《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1956)以及整頓鞏固農業社的若幹規定中,都列有專門條款,規定社、隊在組織生產的過程中,必須建立生產責任制。在幾次整頓、改進社隊生產管理工作中,也把建立生產責任製作為一項重要的內容。

  1959年開始調整人民公社各方面工作,重視恢復正常的生產秩序,不少地方相繼重新採用農業生產合作社時期群眾熟悉的責任制形式。1962年 9月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明確規定要建立嚴格的生產責任制。

  1979~1982年上半年,農業生產責任制的主要形式是:小段包工,定額計酬;田間管理,責任到人;包工到組,聯產計酬;專業承包,聯產到勞;亦有個別完全包產到戶的。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大大推動了各地制定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工作。在採取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方針指導下,各地農民群眾創造了多種多樣的責任制形式,使建立和健全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工作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

  中國農村比較普遍實行的責任制形式是包產到戶和包乾到戶,而以包乾到戶居多。包產到戶是指以農戶為單位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一定的生產任務,並對所承包生產項目的產量(或產值)負責的一種經營方式。農戶的勞動成果中,包產部分交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分配,超產部分全部或部分獎給承包戶。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戶的勞動報酬採取工分分配的形式。包乾到戶也是以農戶為單位承包生產任務。它與包產到戶的區別在於,農戶承包的生產成果中,在完成國家稅收任務、上交集體的各項提留之後,剩餘部分全歸承包戶所得,不再由集體按工分分配。由於這種辦法責任更明確,利益更直接,方法更簡便,受到了廣大農民的歡迎。

  包產到戶和包乾到戶,都是以農民家庭作為一個生產經營的單位,形成了家庭承包責任制形式。它作為合作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和集體統一經營有機地結合起來,構成了合作經濟有統有分的經營方式,既發揮集體的優越性,又調動農民個人的積極性,把生產推向前進。這是農業生產管理體制上的一項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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