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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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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經營(Contract operation)

目錄

什麼是承包經營

  承包經營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

  承包經營管理只是解決部分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虧損的一種補充措施,並且只能對所承包企業的稅後利潤實行承包,所以不允許企業投資各方僅就管理或利潤簽訂承包合同。

  由於承包只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補充措施,不能消滅、變更原有企業或創設新的企業,也不能改變合資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範圍。承包者與被承包的企業間所存在的是一種合同關係。因此,承包經營可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也可根據董事會決議由合資企業直接與承包者(合資一方或第三方)簽訂承包經營協議。

承包者的資格

  承包者應具備以下資格之

  ㈠具備法人資格並已有3年以上經營活動的中國或外國的公司、企業;

  ㈡和實行承包經營的合營企業屬同類行業,並能提出切實解決該企業嚴重虧損及正常發展的具體方案;

  ㈢能夠向合營企業提供足夠數額的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

承包經營的基本要求

  ㈠承包經營可以採取公開招標方法確定承包者(即,董事會根據事先擬定的條件由合營企業公開招標);也可以根據董事會決議由合營企業直接和承包者(可以是合營1方,也可以是第3方)簽訂承包經營協議。

  ㈡承包經營不得改變合營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範圍。

  ㈢承包者是合營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者,應嚴格執行承包經營合同,接受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監督。承包者對合營企業的財產無權行使任何形式的處置權,如,轉讓、變賣、轉移、抵押、出租、贈送等。承包者應定期據實向合營企業董事會報送企業的財務報表。 ㈣承包經營期限1般為1至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承包者應保證,承包經營期滿時,合營企業能夠扭虧為盈或經營狀況有明顯改善。

  ㈤承包經營只能對合營企業的稅後利潤實行承包。承包雙方應根據設立合營企業時的可行性報告中的有關指標及市場的實際情況確定承包期間的年利潤基數。

  ㈥承包經營期內,承包者須於每年第1季度內向合營企業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設擔保,不得以合營者的出資作抵押。風險保證金、保函須以銀行不可撤銷、合營企業可以單方提款的形式提供。無論以哪種形式,其數額均不得低於當年承包利潤總額的50%。

  ㈦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者若以合營企業的名義貸款,須經董事會同意。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的負債餘額不得超過當年承包利潤的總額。

  ㈧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仍應執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承包經營的財務會計稅務按財政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㈨連續兩年未按合同規定完成承包利潤額的,除按合同規定,每年度結束後,合營企業收繳承包者的風險抵押金或按銀行保函提取風險保證金,或按承包合同規定的賠償額賠償合營企業外,原審批機關可撤銷對承包合同的批准,承包合同失效,承包之間的聯繫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承包經營登記證件,並辦理合營企業的相應變更登記。 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後,合營企業仍無法扭轉嚴重虧損的,應依法律和合營合同的規定解散合營企業。

  ㈩承包經營開始前,承包經營期內中止以及承包期滿時,合營企業應進行清產核資,做好移交工作。清產核資應有中國註冊會計師的驗證方為有效。

承包經營的權利與義務

  承包是當事人間以合同約定的一種經營管理行為,承包者只是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者。承包者最基本的權利是收取承包收益。

  其應承擔的主要義務:

  承包者應接受該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監督;

  對所承包企業的財產沒有任何處分權,並不得將所承包企業的財產轉讓、變賣、轉移、抵押、出租或贈與;

  定期向所承包企業的董事會報送企業財務報表

  最重要的是,承包者應保證,於承包經營期滿時,所承包的企業能夠扭虧為盈或經營狀況有明顯改善。這種保證形式由風險保證金,或由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但合營企業可以單方提款的保函形式提供。

  而且承包者須於每年第一季度內向合營企業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設擔保,亦不得以合營者的出資作抵押。無論哪種保證形式,其數額均不得低於當年承包利潤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的負債餘額不得超過當年承包利潤的總額。

  此外,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者可以以所承包企業的名義貸款,但須經董事會同意。承包經營開始前、承包經營期內中止以及承包期滿時,應對所承包企業進行資產的清理與核對的工作並辦理移接。資產的清理與核對應經過註冊會計師的驗證方為有效。

承包合同

  ㈠承包經營合營企業,必須由合營企業和承包者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不允許合營企業投資各方之間簽訂承包利潤的合同。

  ㈡承包合同應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訂立,並應符合原合營企業合同的宗旨和原則,不得修改合營企業合同中和承包經營無關的條款。 ㈢承包經營合同中必須包括載有承包經營期限,承包者的權利和許可權、義務和責任,承包經營的方法和內容,承包經營收益的分配方法,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違約罰則,承包經營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對承包經營前合營企業的虧損和/或債務的責任,清產核資的原則和移交程式、計價辦法,承包的生產指標和利潤額,技術更新指標,企業債務安全線,承包後對合營企業原有人員的安排、勞動管理工資福利保險,以及在承包經營期內因執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業、個人等引起的糾紛由誰負責處理和承擔責任等內容。

  ㈣承包期間,承包者嚴重違反合同的,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包者給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㈤承包經營合同及其變更、延期、中止、終止均須經合營企業原審批機關批准。

  承包經營合同的基本內容:

  • 承包合同中必須明定承包經營期限;
  • 承包者的權利和許可權、義務和責任;
  • 承包經營的方式和內容;
  • 收益的分配方式;
  • 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
  • 違約罰則;爭議解決方式;
  • 對承包經營前合營企業的虧損及債務的責任;
  • 清產核資的原則和移交程式、計價辦法;
  • 承包的生產指標和利潤額;技術更新指標;
  • 企業債務安全線;
  • 承包後對合營企業原有人員的安排、勞動管理、工資、福利、保險;
  • 在承包經營期內因執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業、個人等引起的糾紛由誰負責處理和承擔責任等內容。
  • 另外,承包合同及其變更、延期、中止、終止均須經所承包企業的原審批機關批准。

承包經營的申請、審批和登記

  ㈠申請承包經營,須由合營企業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之

  1.合營企業實行承包經營的申請報告;

  2.合營企業董事會關於實行承包經營的決議;

  3.經合營企業董事會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業扭虧為盈的具體措施的報告;

  4.承包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公司章程及最近3年的資產負債表

  5.承包經營合同;

  6.原合營企業合同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7.主管部門、財政稅務部門對該合營企業承包經營的意見;

  8.審批機關需求的其他有關文件。

  ㈡審批機關自接到全部文件起310天內,根據本規定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審批機關對承包經營合同中不合法或顯屬不公平之處,得要求限期修改,否則不予批准。

  ㈢自審批機關發給合營企業批准承包經營的文件之日起310日內,持已交納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的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310日內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審批機關的批准自動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自受理申請後310日內予以登記。

  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發登記證件之日起,計算承包經營期限。

  承包經營的開業、變更、註銷登記手續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規定辦理。

托管經營與承包經營的區別

  1)經營基礎不同。承包經營只是計劃經濟經營權的轉移,而托管經營是以法人財產權的確立為基礎的。

  2)經營者主體不同。托管經營的經營者是由托管方委派或通過市場來選擇的,而承包經營的經營者與企業主管部門存在千絲萬縷的關係,會出現承包者向發包者的尋租行為。

  3)剋服了承包經營的局限性。承包經營的經營者大都限於企業內部或行業內部,而且往往限於經營者個人。經營者承擔風險的能力差,"一對一"的談判也具有局限性。而托管經營面向市場,由市場匹配托管經營的雙方,具有廣闊的選擇空間,受托方以自身資信能力作抵押,或以第三者擔保為條件,以委托資產保值為指標,其內部利益激勵和約束機制的強化,增強了經營者的責任感與經營意識。

  4)受托方是法人組織。托管經營依據的是具有法律意義的信用基礎,受托方必須是法人組織。這是“托管經營”同“承包經營”的重要區別之一。而承包經營是 承包者是沒有什麼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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