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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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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合同(Pignorative Contract)

目錄

什麼是典當合同

  典當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提供一定的擔保物,以此取得另一方的貸款,並按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贖回擔保物或到期不歸還貸款由另一方獲得擔保物所有權的合同。提供擔保並獲得貸款的一方當事人為典押人或出典人接受典物並提供貸款的一方當事人為承典人,擔保物稱為典當物

典當合同的特征[1]

  第一,典當合同是轉移典當物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合同。出典人依典當合同得到典當物,目的不僅在於占有,主要是為了處理以滿足其經濟需要。

  第二,典當合同為實踐合同。即除雙方協議外,尚需實際交付典當款和抵押物,典當合同始能生效。

  第三,典當合同為雙務合同。典當合同既以交付典當款和抵押物為成立條件,因此,合同一經成立,典當方承擔償還的義務,而出典方則承擔對抵押物的保管責任。

  第四,典當合同是有償合同,有償的比例多少,依法律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則必須依照國家銀行和國家的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五,典當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國家規定的非限制流通物或者是經國家管理機關同意的限制流通物。國家規定的嚴禁流通物不能做為標的物,典當合同的標的物應為可供使用或消耗的種類物,即應是可代替物。

典當合同的內容[1]

  (一)返還典當物

  出典人的返還義務,是指向典當人返還典當物之原物。

  關於贖取典當物的時間及地點,應該按雙方約定嚴格履行。

  關於典當款的返還,由於典當行為本身的特點及作用,典當人還應該遵守有關單項法規和國家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支付利息及管理費

  任何典當,都可按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由出典人向典當人(單位)收取利息與管理費,在此情況下,支付典當利息和管理費即成為典當人的重要義務,法律(人民銀行規定)為維護正常的典當秩序,對於典當人支付利息的最高限額,一般都有明確規定。在此規定的限額內,約定利息的利率,可由雙方適當調整。超過此限額的約定為非法。典當合同中如果包括約付利息的內容,但沒有規定利率的,應依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執行。

  出典人收取的管理費,內容包括了勘估費、運雜費、倉儲費、保險費等內容,歸於經營性服務類別,是非商品經營收入,屬於國家定價範圍。要按物價管理許可權,歸口管理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通知執行。典當雙方應在規定的限額內,約定管理費的比例。典當人應按約定的比例交納管理費。管理費的比例也可由雙方在規定的範圍內適當調整。超過規定限額的約定為非法,典當合同中如果包括付管理費的內容但沒有規定比例的,應依照物價局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承擔特定損失及特定支出的責任

  所謂特定損失是指:由於典當人的過失或故意,沒有把典當本身存在的,足以損害出典人的瑕疵告知出典人,致使出典人遭受的損失。祈渭特定支出是指,在典當期間,出典人不得不支出的、確為保存典當物所必須的、由於緊急情況又無法通知典當人的非正常支出。

典當合同的主要條款[2]

  我國現行法律中對於典當問題沒有相應的規定,各地的典當行往往自定一些規則供雙方當事人訂立典當合同時運用。不過,根據《民法通則》及現行《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依典當行為的性質,典當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條款:

  (1)典當物。公民個人合法財產、企業的自有財產如金銀、有價證券、家用電器、高檔生活用品、各類商品、汽車、摩托車、企業閑置設備、清倉處理積壓物資等,都可以成為典當合同的標的物,但易毀損、滅失以及依其自然性質容易腐敗、變質的物品不可作為典當物。

  由於對典當物原則上須轉移占有,由典當行保管,因此,典當物應當是動產。目前,有的地方嘗試辦理房產的典當,其實這實質上是不動產抵押。在典當合同中,還應寫明典當物的數量。

  (2)典當期限。當期一般分為一月期、二月期、三月期等,當事人之間也可以另外約定。在約定的當期屆滿之前,典當人可以提前贖當。如到期不贖回典當物時,典當人應在到期前向典當行申請續當。未辦理續當手續,到期如不贖回的,典當行可以對典當人發出催告通知。在催告通知中指定的回贖期限屆滿之時仍來贖回的,應視為典當人自動放棄回贖權,即為絕當。對絕當物典當行有權自行處理。

  (3)當價。當價由典當行對典當物合理估價,並按總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典當金,有的地方的典當行則規定應按總金額的30—70%支付,並規定典當物當價起點不得低於100元。

  (4)收費標準。典當行所收費用包括利息、手續費、保管費、保險費等,可以根據典當金的多少來計取收費,並可根據當期長短、提前或過期贖當等因素適當調整。

  (5)典當物的保管及風險責任。典當物由雙方當事人當面驗收點清,由典當行予以保管。由於典當物的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典當物的意外滅失、毀損的風險由典當人承擔,如果典當時支付了保險費,則由保險人賠付。但因典當行保管不善造成的滅失、毀損的,典當行應當賠償,賠償額應當超過典當金的一定比例。

  以上就是典當合同應包括的主要條款。公民和企業辦理典當手續時,應持有效身份證明。個人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辦理;企業則應憑單位介紹信和經辦人的工作證辦理。典當行與典當人除應簽訂典當合同外,還應填寫當票。由於當票中包括雙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對於簡單的典當,可以以當票代替典當合同。典當人回贖時,須攜帶當票、典當合同、身份證件及贖金,前往典當行辦理。

典當合同的法律效力[3]

  典當合同一般應是書面的,其內容包括典當物的名稱、規格、型號、產地、數量、原值、新舊程度、典當金額、典當息費、典當期限以及出典人與典當行各自應負的責任等。凡典當合同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自願簽訂,則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民事法律保護。

典當合同與質押合同的區別[4]

  1.當事人資格

  在典當合同中,承典人必須是經批准經營典當業務的典當行,其他個人或者企業不得從事典當活動;質押合同當事人並無資格要求或特殊限制。

  2.是否受“流質禁止”的限制

  在典當合同中,出典人在典當期限屆滿之後,如果不贖回典當物,承典人獲得典當物的所有權,不受“流質禁止”的限制;而在質押合同中,出質人質權人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質權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3.義務人的清償責任

  在典當合同中,出典人僅僅擔負物的責任,即使典當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債務人也可以不負清償義務;在質押合同中,當質權人實現質權時,質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其債權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清償餘額部分,直到清償額滿為止。

  4.擔保物滅失時的合同效力

  在典當合同中,當典當物因不可抗力而滅失時,典當權與贖回權同時消滅;在質押合同中,若質物因不可抗力而滅失,風險由出質人負擔,質權人的質權並不當然消滅。

參考文獻

  1. 1.0 1.1 陳益民.典當與拍賣[M].雲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
  2. 徐軍.怎樣打合同官司(修訂本)[M].河海大學出版社,1996年03月第2版
  3. 王雷.企業經營管理與市場中介組織實務全書[M].中國言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4. 吳偉民編著.借款擔保法律課堂[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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