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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流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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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流通物(Limited merchantable thing)

目錄

什麼是限制流通物[1]

  限制流通物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其流通的範圍受到—定程度限制的。限制流通物只能限於國家明文規定限制流通的物,如對外匯交易的限制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外匯秩序的穩定,對文物交易的限制主要是為了保障民族文化遺產不致外流。

限制流通物的類別

  限制流通物主要包括:

  (1)城鄉土地使用權。

  (2)全民所有的水面、灘塗的使用權

  (3)煙草專賣品

  (4)麻醉品。

  (5)探礦權、採礦權。

  (6)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7)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等等。

限制流通物與禁止流通物[2]

  1.禁止流通物不得作為擔保的財產,否則擔保合同無效。

  2.限制流通物可以作為擔保的財產。

區別流通物、禁止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的意義

  流通物因能自由流通,無法律限制,故能成為任何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對限制流通物作何種限制,是由行政法規定的,由於行政法規範屬強制性規範,其對限制流通物的規定,民事主體必須遵循,否則,交易行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導致行政或刑事責任。 而禁止流通物則絕對不得轉讓。

  因此,若以轉讓禁止流通物為內容的法律行為或者不符合轉讓限制流通物之條件而實施轉讓其的法律行為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馬俊駒主編.民法學.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02月第1版.
  2. 中國政法大學司法考試學院編.中國政法大學國家司法考試全科輔導綱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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