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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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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債權拍賣[1]

  債權拍賣是指將債權資產權利轉讓的一種形式。

債權拍賣的實質[2]

  根據《拍賣法》的解釋,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民法》將債權定義為: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在經濟理論上,債權屬於產權或財產權,也可以稱為財產所有權,在一定條件下,債權可以轉變為企業的所有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處置的絕大部分是不良資產,其拍賣的債權,實質是對企業的所有權實施拍賣。

債權拍賣的特點[3]

  作為我國拍賣業的一項新的業務,債權拍賣有以下特點:

  (一)實現程度具有不確定性

  物權對應特定的財產或物品,拍賣中獲得物的所有權是所有買受人的最終目標。債權並不對應特定物,債權的買受人獲得的只是取得物權的手段,有待於通過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來實現。債權的實現程度首先取決於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能力;其次受權利時效等因素制約,例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即演變為自然債務,即債權人可以接受債務人的自動履行,但是喪失了訴訟勝訴權;再次,取決於主張權利的時機,債權人之間是平等的,在債務人財務狀況不斷惡化的情況下,先行主張權利的債權人往往能夠以優良資產獲得清償,而後主張權利的債權人一般只能獲得不易變現的財產或者不能得到全部清償。

  (二)買受人高收益性與高風險性並存

  債權實現程度的不確定性也就決定了買受人既有通過債權獲得超額利潤的可能,又有債權無法實現的巨大風險,機遇和風險共存,如影隨形,因此,對某些投資人是商機,對某些投資人卻是不適合的。為了規避風險,應在參與競買前儘可能的瞭解風險所在。債權買受人的風險主要有:

  1.資產調查失誤。主要是財產權屬問題:不動產在債務人賬目中有記載,而權屬並未登記在其名下;財產被設定抵押登記等;

  2.主張權利滯後,主要資產抵償其他債權人,或者已經被查封、凍結,或者裁定給其他債權人。

  3.債務人破產。根據《破產法》規定,進入破產程式後,所有未完的訴訟程式均中止,已經查封資產的情況下麵臨與全部債權人平等受償的風險,而且是在職工工資、稅款先進行清償的前提下,債權往往難以得到全額受償。

  4.資產難以執行或無法變現。法院執行工作受一定客觀條件限制,有時存在執行難的情況,資產的變現往往是實現債權的最後一步,由於市場因素制約,有些財產短期內無法變現,會造成債權人財務上的困難。

  (三)交接方式特殊性

  債權拍賣成交後,交接的結果是債權轉讓行為的完成,債權交接與物權交接的最大區別在於債權交接只涉及到憑證交接和法律文書的簽訂,移交包括兩方面內容:

  1.從權利轉移角度,債權拍賣要有債權轉讓協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債權轉讓協議是委托人與買受人之間進行債權轉讓的基本文件,要使債權轉讓行為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還必須對債務人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

  2.權利完整角度,要移交債權文件的原件。債權拍賣移交的並不是特定的,而是主張債權的依據,包括合同、債權人一方履行合同的證明文件、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等,材料的缺乏或債務人的不配合均會給買受人帶來損失。

債權拍賣的可行性[2]

  債權在性質上屆於財產權範疇,是財產權利的一種高度抽象和概括,符合《拍賣渤對拍賣標的的界定。關於債權轉讓,《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另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明確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資產,主要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因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採用債權拍賣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有較為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債權拍賣的意義[3]

  (一)吸引民間資本,調動社會力量

  債權拍賣為民間資本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由於買受人從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必然要對債權人的;隋況做深入細緻的瞭解,傾註更多的精力,從而增加了實現債權的可能性。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性質上是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經營目標是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人員和財力是有限的,與其管理的數額十分巨大的資產有不對稱性,不可能同時對所有企業採取有力措施,因此近年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採用拍賣形式轉讓債權,吸引了大量的民間資本,也使本身卸掉了包袱,回籠了資金。

  (二)實現債權資產的價值最大化

  債權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轉讓,可以吸引能夠最大限度發揮債務人資產效益的競買人參加拍賣,符合市場經濟資源優化配置的要求。資金有優勢,管理有經驗的競買人,可以通過競買債權的方式,實現對債務人的併購資產整合,變不良資產為有效資產。同時債權拍賣可從根本上解決企業發展存留下來的諸多歷史問題,為企業發展創造新的機會。

  (三)維護社會信譽,樹立法治權威

  在債權資產中有一部分並非呆滯死賬,而是由於社會經濟環境等諸多複雜原因形成了債權清欠的“死角”,出現了法院執行難、政府管不了的不正常局面,這對市場經濟的誠信原則及至整個國民信譽形成了巨大的挑戰。債權資產拍賣以其社會影響面廣,其交易行為的公平、公開、公正,對有錢不還或能拖就拖的企業無疑具有強烈的警示和威懾作用。

債權拍賣的實施[3]

  所有物權資產的拍賣,包括無形資產的拍賣,買受人最終獲得的利益是可以預見的。債權拍賣與其他拍賣不同,買受人既有獲得高收益的機會,也有債權無法實現的風險,一旦買受人無法實現債權而拍賣人處理拍賣業務過程中又存在疏漏,很容易形成拍賣糾紛,所以,在債權拍賣過程中拍賣人既要謹慎處理,按程式操作,又要針對債權拍賣本身的獨特性,採取針對性的措施,既保護好自己,又使委托人、買受人滿意。

  值得註意的是,債權移交是以簽訂協議和移交憑證的方式進行的,如果《債權轉讓協議》的內容、移交憑證的多少和範圍都由委托人和買受人在拍賣成交後協商確定,就存在雙方各執一詞,協商不成的風險,拍賣人必然會卷入糾紛。所以,拍賣人在拍賣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通過協調促使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併在債權拍品定價、策劃、推薦等環節中應註意拍品的特性,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拍賣成功。

  (一)鑒別核實債權

  《拍賣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委托人委托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第四十二條規定:“拍賣人應當對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拍賣人接受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

  並非所有債權都屬於可轉讓的範圍內,所以,接受委托前,拍賣人必須對委托人提供的債權進行核實,核實的主要內容如下:

  1.鑒別債權是否屬於可轉讓債權,不可轉讓的債權不能作為拍賣標的。首先要確認債權是否在性質上有不可轉讓的問題,是否有人身性質,如扶養請求權、撫恤金債權;其次,要確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無“不得轉讓債權”的特別約定;最後,該債權轉讓在法律上有無特別的禁止性規定。

  2.鑒別債權是否有效,無效合同產生的債權不應作為拍賣標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調查債權人是否有主張權利的依據。債權人至少應當提供:與債務人的合同,債權人已履行合同的證明文件(例如借款借據、貨物發運單等)。債權人主張權利沒有依據的,拍賣人不應接受委托。

  4.調查委托人是否有債權人資格。首先,要核實債權人是否是依法成立並存續的主體,需要查看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其次,要核實委托人是否是債權人。取得債權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繼受取得,包括基於債權轉讓、企業合併、繼承等原因取得債權,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通過債權轉讓取得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債權。在繼受取得的情況下,要核實委托人取得債權的依據是否真實。

  5.調查債權的瑕疵情況。瞭解了債權瑕疵,應及時告知競買人,如果不知則應及時聲明,拍賣人才能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二)簽訂委托拍賣協議

  委托拍賣協議不僅是確定委托人和拍賣人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文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拍賣實施過程的藍圖,決定著拍賣能否順利完成。在拍賣前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簽訂一份詳細的委托拍賣合同是十分必要的。與一般的拍賣不同,債權拍賣應簽署《債權轉讓協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

  (三)債權估價及底價確定

  現階段,債權價值的估價沒有公認的方法,決定債權實現程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估價過程中必須綜合考慮。影響債權價值的因素包括:

  1.債務人的資產狀況,包括資產價值、變現能力、資產是否被查封扣押等;

  2.債務人對外負債的情況,對外負債越多,主張權利的風險越大;

  3.債務人的商業信譽和還款意願;

  4.債務擔保情況,如果有抵押、質押擔保且擔保有效,抵押物質押物價值對債權實現程度有較大影響,如果有保證擔保,應綜合考慮保證人的履行能力;

  5.委托人主張債權的進展程度。如委托人已判決勝訴將節省主張權利的時間和支出,已經查封資產也能增加債權實現的可能;

  6.買方市場情況,對潛在競買人進行詢價。應當註意不能以單一因素來確定債權價值,例如,以資產估價代理債權估價。

  需要註意的是,《拍賣法》第二十八條二款規定“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如果委托人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公司等主體性質表現為國有的,其債權需要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以評估結果確定保留價。

  (四)拍賣推介

  債權推介的成效直接決定債權拍賣的效果。債權推介應針對拍賣債權債務人的資產特點,進行市場細分,並以此為基礎靈活選擇拍賣推介的渠道和方式。在債務人擁有土地使用權房產及其他受眾廣泛的資產時,應通過社會覆蓋面廣的媒介傳播,廣泛披露信息;在債務人主要資產屬於專業性強的資產的情況下,應通過行業性或專業性報刊、網站等傳播工具,向業內人士和專業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在公眾對債權拍賣尚不十分瞭解的情況下,可以採用新聞宣傳、召開發佈會等形式,吸引社會關註,普及債權拍賣知識,從而達到充分挖掘潛在競買人,實現債權變現的目的。

  由債權拍賣的特點決定,相對於物權拍賣來說,競買人需要瞭解的情況更多,需要更多的時間做競買決定。所以,債權拍賣的宣傳時間包括公告和展示都應當比法定最短時間適當延長,以吸引更多的潛在競買人,同時應儘可能披露與債權相關的情況,如有無抵押、查封等情況等。

債權拍賣應註意的法律問題[4]

  債權拍賣,其實質在法律意義上是一種債權的轉讓行為。而其轉讓方式是以拍賣的形式來完成的。正是由於債權拍賣涉及法律問題,我們有必要在拍賣債權時註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註意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即債權轉讓發生法律效力的要件是通知債務人,但債務人的同意與不同意並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這裡對債權人的限制是權力轉讓的前提,必須盡通知義務。這種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據此,我們應當在拍賣前,一是儘可能地瞭解債權人是否盡了通知義務;二是要及時通過委托方提醒債權人在拍賣前應盡通知義務。另外,還要註意瞭解相關的特殊規定,如對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轉讓可以採取公告通知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中第六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通知義務。”作為拍賣人只有全面瞭解、及時掌握債權轉讓相關的法律、法規,才會使拍賣工作少走彎路,提高工作質量效率

  二、對於一個債權拍品要特別註意是否過了訴訟時效

  這是債權拍賣活動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的拍賣或轉讓以及實現都是一種普通的民事行為。有的債權是通過訴訟途徑實現的,這時債權的訴訟時效就顯得十分重要。因為債權一旦過了訴訟時效,債權人雖然在程式上可以起訴債務人,但是實際上已喪失了勝訴權,也就無從談及債權的訴訟實現。如果買受人的債權不能實現,出現了權利瑕疵,必然會出現不必要的拍賣糾紛,可能還會導致拍賣不成功。因此,我們在債權拍賣前,一定要瞭解清楚所拍賣債權訴訟時效,準確把握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如果拍賣的債權已過了訴訟時效,要在拍賣前向竟買人詳細告知說明:即使競買成功取得了該債權,再想通過訴訟方式實現債權已不可能。這樣就會變被動為主動,減少不必要的拍賣風險

  三、要註意瞭解所拍賣債權的訴訟時效是否發生了中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期,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法律明確規定訴訟時效中斷的幾種情況和計算期間,我們在拍賣債權時,要及時瞭解拍賣的債權有無訴訟時效中斷以及中斷的是何種情況,從何時計算訴訟時效。另外,對於資產公司處置的不良債權的訴訟時效中斷也有特別規定,應引起拍賣人的特別註意。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者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發佈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以法函[2002]3號文發函,進一步明確對資產管理公司發佈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效力予以認定。內容為:“依據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最大限度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佈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由此可知,在拍賣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時,只要知道其最後一次在規定的報紙上發佈催收公告或確權通知的時間,就能準確地計算出訴訟時效的中/斷時間。

  四、要往意瞭解債權在形成當時是擔保抵押貸款還是信用貸款

  這對於實現債權有著不同的法律意義。如果是抵押貸款,作為債權人在實現債權時則享有法律為其設定的優先受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這就是抵押擔保的法定優先受償權。而信用貸款在實現債權時則不享有優先受償權,這是二者在實現債權時最大的區別所在。對於抵押擔保貸款要註意瞭解債務人當時所抵押的財產是全部抵押還是部分抵押,這是直接涉及到買受人在實現債權時享有多少優先受償權的問題。另外,還要清楚債務人的抵押物是否為法律規定的範圍,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了抵押物的範圍:“下列財產可以抵押: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⑤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同時對於債務人的抵押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是否超過抵押期限等情況都要予以充分地註意,所有這些都直接涉及到作為從合同的抵押擔保合同是否真正具備了法律規定的要件,缺少了要件必然造成債權的重要瑕疵,及時有效的掌握這些瑕疵的原由,在拍賣時可如實告知競買人,能正面規避因買受人對有瑕疵的債權無法實現而造成的拍賣風險。

  五、要註意所拍賣的債權是否為最高額抵押貸款

  最高額抵押貸款,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時期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一般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因此,作為一般最高額抵押貸款的債權是不能拍賣轉讓的。否則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七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但是對於最高額抵押貸款法律又規定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拍賣轉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的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這是僅對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轉讓前必須對債權特定化後的特殊規定。對此不能將其與一般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的轉讓混為一談來理解和處理。

  六、要註意債權拍賣後交割的有關法律問題

  債權拍賣交割與實物拍賣交割的最大區別在於債權拍賣交割僅是證明債權存續期間的各種法律文書、權利憑證的交付。從錶面看只是單據和文書的交付,但卻是較為複雜、重要的工作。要按委托方的要求由買受人與其直接交割,也有拍賣人參與交割的情況。對相關的法律文書要認真審閱,原件要核對真偽,核對債務人的名稱,逐筆核對債務及應對的合同,列出交接清單由交接幾方現場簽字確認。對於一些重要日期的文書可實行當場標註,以免丟失。

  七、要註意打包債權包裹問題

  打包債權,是指委托人將若幹個債權,合成為一個拍賣標的,即所說的打包債權。實踐中,一般單個債權拍賣時隋況比較簡單,但委托方為了實現資產的價值最大化,往往將資產情況較好的債權與一定量的資產情況較差的債權包裹在一起處置。因此,我們在拍賣時不能只被好的債權內容所迷惑,一定要充分瞭解打包債權的全面情況,特別註意差的債權的諸方面瑕疵,及時告知競買人,盡到拍賣人的法定義務。

  八、註意在拍賣前引導競買人充分理解債權與實物標的的區別

  債權拍賣的是一種權利,是無形的,而實物拍賣則是一種物權,是有形的。對於債權拍賣的競買人他們雖然競買熱情很高,但是並不等於人人都瞭解債權拍賣的真正含義。在實際拍賣活動中,有的競買人就曾認為,買了債權就是買了債權名下的實物,因而競買帶有很大的盲目性。為了避免這種盲目性的出現,我們要反覆、詳細地向競買人說明與解釋二者在法律上實質的不同所在以及債權實現的途徑等,通過耐心引導性的工作來達到拍賣債權的目的。

債權拍賣時債權人和拍賣人的職責[1]

  根據以往拍賣企業拍賣債權的實踐,拍賣債權時委托人(債權人)和拍賣人必須明確各自的職責,並通力合作才能保證債權拍賣的順利進行。

  (一)在債權拍賣過程中,債務人的態度是拍賣能否成功的一個重要因素。債權的評估,尋找競買人對拍賣結果的確認以及買受人對債權的處置都需要債務人的配合。因此,債權人必須說服債務人主動配合。在說服債務人主動配合上,要宣傳拍賣的好處,要讓債務人知道債權拍賣是解決其債務負擔最佳辦法;要做好債務人工作,不要提供虛假的材料,如提供過期的數字、假報告、假賬、假債權債務關係、假訴訟、隱瞞和轉移財產等問題發生。債權人說服債務人的工作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債務人可免於訴訟帶來的資產保全強制執行的後果,節約由訴訟引起的額外開支,保障自身的賬號、資金安全及正常經營。

  2.債務人可低於負債出資依法回購債務,從而減輕或擺脫債務的壓力和困擾。

  3.經評估後,債務人的無形資產可以實現價值化,提升自己的含金量

  4.如果債務企業有潛在的發展優勢,應對眼前困難,可以通過評估和宣傳,使外界正確認識和理解,改善債務企業的外部環境,同時提高自身剋服困難的力量和信心。

  5.可幫助債務人,特別是專業性較強的債務人尋找合適的合作伙伴和引入外資。

  (二)拍賣人積極配合債權人合理確定債權的拍賣保留價,這是保證債權拍賣成功的關鍵。因為沒有適中的價格,債權很難拍賣成功。但如何將拍賣的債權保留價確定得合理,這項工作雖然是委托人的責任,但拍賣人對市場行情比較瞭解,應積極建議委托人把保留價儘量確定得合理,以此確保拍賣的順利進行。確定保留價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即要調查瞭解上級有關部門對處理不良債權的規定和要求,掌握好政策;要瞭解債務人的償還能力怎麼樣;同時要考察市場,對該債權的購買需求情況等,在此基礎確定合理的保留價。

  (三)要求債務人提供有關材料,這不僅對合理確定債權的保留價有作用,而且對拍賣成交後的移交過戶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對買受人買後如何經營該債權是至關重要的材料。因此債權人(委托人)應主動向債務人瞭解如下情況,給拍賣人和買受人提供相關的素材,這些素材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領導班子狀況(人數、年齡、文化、專業、結構,尤其是負責人的情況);

  2.管理機制,分配管理制度情況(能否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

  3.產品市場前景(科技含量、成長期、成熟期、衰退期);

  4.外部環境、今後發展趨勢;

  5.企業註冊資金,經營範疇;

  6.財務狀況,近三年的收益情況。

  (四)要積極開展招商,開發潛在的競買人,這是拍賣人的主要職責。拍賣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徵集競買人。

  1.充分說明購買不良債權的積極作用和意義(減輕債務人的壓力,推動其改革、改製、改造等);

  2.大力挖掘債務人的潛在優勢;

  3.加大宣傳力度,廣泛招商引資;

  4.採取重組包裝、置換多種方式處置不良債權

  5.精心組織好每一場拍賣會。

參考文獻

  1. 1.0 1.1 洪廷宇著.拍賣疑難問題解析.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8.10.
  2. 2.0 2.1 劉德福主編.不良資產管理處理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年06月第1版.
  3. 3.0 3.1 3.2 拍賣通論 (第3版).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07月第1版.
  4. 洪廷宇著.黑龍江拍賣業簡史.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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