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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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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人肉搜索

  廣義的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現代信息技術,變傳統的網路信息搜索為人找人、人問人、人碰人、人擠人的關係型網路社區活動,它泛指一切由信息“徵集者”提問,信息“應徵者”答疑的信息搜索與提供方式。

  狹義的人肉搜索是將Google百度等網路搜索引擎與人工搜索相結合,通過在網上發出“人肉搜索令”,利用網路開放平臺充分動員廣大網民力量,集中網民註意力,在網路上搜索某一個人、某一件事的信息和資料,確定被搜索對象的真實身份並將其暴露於互聯網世界之中的一種超強的搜索手段。

人肉搜索的由來

  人肉搜索最早源自貓撲論壇,某君擬解決某問題,就在貓撲論壇發帖並許諾一定數量的MP(一種虛擬貨幣)作酬謝,很快就會有賞金獵人看帖、找答案、回帖並邀功受賞。結果是提問的人得到了答案,賞金獵人得到了MP。在雙方皆大歡喜的同時,人肉搜索機制也在賞金獵人千方百計去尋找問題答案和爭先恐後地將找到的答案回覆帖中的過程中形成。“百度知道”,“新浪愛問”,“雅虎知識堂”等從本質上說採用的都是人肉搜索機制,即聚五湖四海網友之力量,對提問者答疑解困。其實,人肉搜索就是應用人工參與方式,利用網路這個虛擬空間聚集不同階層,不同知識背景的人替代“機器搜索引擎”。人肉搜索得以運行和發展的關鍵因素,是網民的需求和現有搜索引擎不足之間的巨大矛盾。之所以起名為“人肉”是為了與傳統的機器搜索相區別,當然為何不稱為“人工搜索”是因為這裡的“肉”乃含披露、裸露、暴露之意。

人肉搜索的成因[1]

  (1)群體的感染促進了“人肉搜索”的產生

  感染理論認為集合行為是人們情緒感染的結果。勒朋在其1895年出版的《群眾心理學》一書中指出,群眾的特征表現為有意識的人格已經消失,無意識的人格占據主導地位,情緒和觀念的感染、暗示的影響使群眾心理朝著某一方向發展並具有將暗示的觀念立即轉變為行動的傾向。

  人肉搜索從本質上說是網友自發的一種民間調查行動,從整體上而言,最初是網友為追求正義而進行的搜索行動,特別是針對一些違反道德的行為提出的一種抗議和譴責。但是在人肉搜索的過程中,隨著參加進來的人越來越多,逐漸演化為一種群體性的行為。由於缺乏監督,人們的這種行為就越發無所顧忌。網民不需要對自己發佈的信息負責,他們在行動的過程中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制約,在情緒感染的作用下,網友理性思考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減弱甚至消失,並形成心理上暗示,最終導致網民的入肉搜索行動卷入非理性的狂亂之中。

  (2)線上交流的匿名性為“人肉搜索”的產生提供了土壤

  入肉搜索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發帖者處於匿名的狀態。匿名理論認為,在集合行為中個體之所以會做出他平時很少出現甚至根本沒有做過的越軌行為,是因為他處於匿名地位。人處於匿名時,沒有明確的個人標誌,不必承擔破壞規範的後果,由此而產生責任分散的心理。同時,匿名狀態也會使人的群體遵從性降低,這兩個因素都會減弱人的社會約束力。

  事實上,人在破壞規範時往往想給自己戴上面罩,誣陷者寫誹謗信時要署上假名。人肉搜索也是如此,那些參與的人利用網路搜索到當事人的一些個人比較隱秘的信息,比如真實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照片、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QQ號碼甚至家人的一些信息等,並把這些信息發佈到網上。從而使當事人和家人的生活受到騷擾,之前的平靜也被打破。“死亡博客”事件更是從網路漫罵轉換成現實中的人身攻擊和群體圍堵,這場“討伐”終於演變成一起“網路暴力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種做法明顯地侵犯了人的隱私權,但並不是所有參與人肉搜索的人都是法盲,也並不是他們在知法犯法,只是因為在整個的過程中,他們處在匿名的狀態,不必承擔違反法律、破壞規範的後果,同時他們的群體遵從性也降低,使得社會對人的約束力降低。在這種情況下,網民就更容易參與到人肉搜索當中去,使得人肉搜索的規模和範圍越來越大。

人肉搜索的積極作用[2]

  1.言論自由得以保障

  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頭、書面和其他形式獲取和傳遞各類信息、表達思想的權利,其本質是人人都有權享有主張和發佈意見的自由。這種自由不能無故被侵犯和剝奪。網路言論自由則是公民的言論ca由權在網路社會的自然延伸,即人人都有權享有在網路上主張和發佈意見的自由。由於網路社會與現實社會的差異,網路言論自由有其特殊內涵。網路人肉搜索是網路主體言論自由的具體表現,網路主體也更積极參与這類活動。特別是能通過人肉搜索,發現和解決一些重大問題,並能體現網民的立場傾向,表達網民的支持擁護、反對否定等觀點立場,可以自由地對被搜索的當事人表達憤怒、譴責的立場,對受害者表達同情和憐憫的態度,滿足網路主體的言論自由訴求。

  2.打破了言論的壟斷

  網路信息傳遞的交互性、及時性和廣泛性,為網路主體的言論自由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也打破了傳統大眾媒體和官方媒體對權威話語權的壟斷。在網路上,網民獲得的信息是幾何級數的,聽到的聲音更多,發表意見也可以無所顧忌、無所畏懼。人們可以暢所欲言、自由自在地表達自己的思想。話語權的民眾化,使得傳統的信息提供者與信息接受者建立在嚴格限制基礎上的關係徹底解體,信息自由傳播和自由表達真正得以實現,言論壟斷的狀況被徹底打破。

  3.行使公民的監督權

  網民進行人肉搜索,既是言論自由的表現,也是行使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所賦予的監督權,“網民也是公民,他們在網路上搜索一些東西並予以公佈的時候,就是在行使一項權利,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監督權。也就是對一些政府官員的日常行為、言論進行監督”。通過網路人肉搜索,可以曝光腐敗、造假等不良社會行為,在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裡,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都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而網路主體的表達,是最平民化的公眾表達方式,是最應該受到保護的民眾表達權的公眾意見表達方式,應該給予保護和寬容。而“人肉搜索”是公民言論自由和信息自由的表現手段和形式之一,在客觀上能夠對不符合道德觀念和違法的行為起到震懾作用,有利於公共利益的實現。

  4.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許多人肉搜索事件證明,人肉搜索在客觀上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這可能是因為我國網路社會和現實社會的法治機制都尚未健全,非人肉搜索無以解決社會現實問題。無論是在備受關註的“華南虎事件”和“遼寧女事件”,還是面對突如其來的“5.12”四川大地震災難後,Google、天涯、百度、搜搜、新浪和網易等網站緊急啟動的“人肉搜索”——“尋找災區的親人”的活動中,“人肉搜索”都彰顯出強大的草根輿論監督作用和能力,展現了前所未有的人文關懷和社會凝聚力。在許多揭露貪腐行為和假冒偽劣行為的過程中,人肉搜索都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人肉搜索的負面影響[2]

  網路有效拓寬了社會主體的信息視野,方便了社會主體的信息交流,縮小了人與人之間的時空距離,為社會成員確認自我、實現自我提供了更多的機會。但與此同時,網路傳播的虛擬性和隱匿性,尤其是網路法治的建構尚未完善,尚存缺陷,現實世界的道德觀念和道德體系對網路主體的約束力失去了應有的效力,社會輿論的控制力也相對減弱,從而使網路個體肆無忌憚地釋放和放縱自我,出現諸多非理性、非道德甚至違法的行為,使得網路言論自由及其人肉搜索,又存在著不少明顯的缺失,造成了對社會的消極作用。下麵幾種狀況,是網路人肉搜索有可能出現的。

  1.網路文化暴力傾向

  網路人肉搜索的常用手段是,大肆挖掘、搜集、公開個人的信息資料和其他相關信息,並採用網路謾罵、網路通緝令、細節情節生造假造的行為,力盡對搜索對象的現實造謠、恐嚇、人身攻擊和泄憤謾罵之能事,出現了網路行為的暴力化傾向。

  “人肉搜索”何以成為中國獨有的網路文化的暴力現象呢?正常情況下,網路公眾應該是話語權的掌控者,但在更多的時候,網路公眾只能作為被動的接受者。網路環境的公開虛擬使匿名宣泄無法受到即時管制,這一網路言論發佈的特點使公眾得以宣泄其以往的失衡。當眾多網民的熱情彙集在一起後,話語權被極度放大,導致被搜索的“人肉”隱私曝光、遭受鋪天蓋地的輿論譴責。“三人成虎”、“人舌如刀”,有可能黑白被顛倒,西風壓倒東風,網路上的人身攻擊、爾虞我詐,就成了常見的行為。

  2.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一般來說,凡公民個人身體及日常生活中與社會及公眾無關的,不違背法律和公共道德而不願公開的情況,都屬於隱私。隱私權是一種不被他人打擾的權利,主要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公眾在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時候,不能以侵犯他人隱私權為代價。網路上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指的是未經許可而公佈公民個人信息、個人活動和私人空間的隱秘,如住址、家庭電話、行動電話、工作單位、收入狀況、公民身份證號碼、生理特征甚至醫學診療記錄等的行為。網路社會盛行的人肉搜索過程中,網民大多是在被搜索對象未許可的條件下進行的對他人信息數據的搜集,之後又在網路上公開,進行未經搜索對象同意的傳播和披露,這些行為已經侵犯了搜索對象的隱私權,超出了法律對於隱私權保護的底線,是違法的行為。

  3.言論出現片面性和非理性

  網路言論及其人肉搜索帶有虛擬性,而且行為主體是隱藏的,因此就為不負責任的言論和行為打開了方便之門。一些言論觀點因此而存在著片面性和非理性。在一些人肉搜索案例中,網路上很多不同的聲音無法得到一一體現,但卻混亂無序,因而混淆了人們的視聽、從而使主體失去正確的

  判斷。網民大多數都是特定群體,特別是年輕一代,他們有激情、有理想、有正義感,但同時由於年輕氣盛,缺乏對事物的全面分析,易受到情緒化的影響,從而使其好心被人所利用,出現非理性的觀點、思想和行為。再者,網路言論多為匿名,發言者認為不需要負責,因而更為隨意,這也是導致網路言論出現非理性和片面性的原因。

人肉搜索的侵權形式

  目前根據我國發生的“人肉搜索”案件來看,絕大多數“人肉搜索”一般在搜索過程中採集個人信息內容,對網路隱私權的侵犯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第一,通過各種途經搜索個人信息內容。網友們可能會將個人所知曉的情況公佈在網路上,或者通過自己的另一番努力收集有關信息公佈於網上,供其他網友識別、採用,用於最終鎖定搜索對象。

  第二,其他網友利用這些信息內容進行二次傳播,將有關信息轉載於他處,或者直接通過這些信息鎖定的對象,對有關個人進行恐嚇、辱罵、威脅,以表達自己內心的不滿。

  第三,雖然“人肉搜索”最終只有一個對象被確認為搜索者所要最終找尋的目標,但是在這一搜索過程中,一些無辜者的相關信息也有可能會遭到公佈,甚至被錯誤地認為就是“人肉搜索”所要找尋的對象,其網路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內容支配權就會受到侵害。

人肉搜索的法律規制[2]

  (一)分清言論自由和隱私權侵犯的界限

  言論自由是應該的,受法律保護,但個人隱私更需要受法律保護。這就要正確區分兩者,儘可能使網路社會的言論自由和隱私權保護並行不悖。

  公民的隱私權的權利體系主要包括:是否向他人公開個人信息的權利、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個人信息的權利、個人信息被收集前收到相關通知的權利、確保信息準確無誤的權利、個人信息安全受到保障的權利等等。對於主體願意向他人公開自己的個人信息,其搜索行為就不觸及隱私權。具體來說,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包括:一是網路上未經用戶許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個人數據;二是不當泄漏或故意傳播個人信息;三是擅自篡改個人信息或披露錯誤信息;四是非法打開或進入他人的私人領域。如個人藏室、電子郵箱、個人日記等私人信息領域。這若幹方面的信息及其收集發佈行為,在獲得對象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就不視為侵犯隱私權。隱私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維護他人人格權的法定義務,而言論自由是相對的,法律在保護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言論自由的界限即不得侵犯其他公民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因此當兩種權利發生衝突時,法律優先保護前者,禁止言論自由被濫用。

  (二)加強和規範網路管理

  網路行為需要受到法律規制,這毋庸置疑。但虛擬空間人與人之間缺乏信任,許多不法分子更是利用可乘之機進行非法犯罪活動,如果缺乏必要的管理,網路將成為混亂之源。因此執法部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網路自律機制,都要加強引導和管理,規範網路秩序。政府職能部門通過網路管理機制,完善管理措施,規範網民行為,以保證網民的網路言論,不侵犯他人隱私權。為切實做好互聯網站的管理工作,需要加強互聯網管理相關部門間的協調,建立長效機制

  (三)加強網路隱私立法保護

  一方面,我們強調對網路侵權行為進行規制和懲罰,另一方面我們更要加強對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保護,這就要制定專門的網路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範搜索引擎、網路媒介和網民等各個主體的法律責任,藉以加強隱私權保護。我國目前對於隱私權的立法保護比較薄弱,現行法律中並沒有規定隱私權獨立的民事權利地位,《民法通則》中僅有關於公民名譽權的規定,並沒有涉及隱私權,在《婦女權益保護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有保護隱私權的規定,但都沒有明確的定義,而有關網路管理的法律法規,既缺乏有關網路主體的隱私權保護的規定,更顯得籠統,可行性不足。國家有關部門必須加快公民隱私權保護立法的進程,制定專門的隱私權保護法律,並且在立法的過程中充分考慮社會的發展趨勢,以及現代科技的發展對公民隱私權的影響,註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通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立體覆蓋,逐步建立健全我國公民隱私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即使是公眾人物,其隱私權也必須受法律保護。一些官員,必須在一定範圍內限制他們的隱私權,以保證輿論監督。

  (四)加強隱私權的自我保護

  除了政府引導、社會管理和法制規範之外,網民也要強化自我保護意識,在遵紀守法,不侵犯他人權益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言論自由權的同時,又要加強自身隱私權的保護。一是要提高法治意識,自覺遵守網路社會和現實社會的法律法規,保證網路行為符合法律要求。二是要做好信息技術防範,保管好個人的隱私。三是藉助法律法規保護自己,當發現有隱私權被侵犯的情形時,切不可以暴制暴,可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依法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人肉搜索第一案

  北京一位女白領寫下“死亡博客”後跳樓身亡,她生前留下的“死亡博客”卻引出中國第一次進入司法程式的“人肉搜索”案。2008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朝陽法院宣判,並由北京法院網進行了網路直播。最終,兩家網站被判侵權,王菲獲賠精神撫慰金8000元。而法院則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部對“人肉搜索”等新生網路事物進行引導。

女白領疑丈夫有外遇跳樓自殺

  2007年12月29日晚,女白領薑岩在北京位於東四環一小區24樓的家中跳樓身亡,事情源於她與丈夫王菲的婚姻。

  據悉,薑岩和丈夫於2006年2月22日登記結婚。她生前在網路上註冊了名為“北飛的候鳥”的個人博客,併進行寫作。在自殺前兩個月,她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記形式記載了自殺前兩個月的心路歷程,將丈夫與一名案外女性東方某的合影照片貼在博客中,並認為二人有不正當兩性關係,自己的婚姻很失敗。

  薑岩還在自己的博客日記中顯示出了丈夫的具體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信息。2007年12月27日,薑岩第一次試圖自殺,之前,她將自己博客的密碼告訴一名網友,並委托該網友在12小時後打開博客。2007年12月29日薑岩跳樓自殺死亡後,她的網友將其博客的密碼告訴了其姐姐薑紅,後薑岩的博客被打開。

丈夫“被人肉”個人信息曝光

  自2008年1月開始,大旗網刊登了《從24樓跳下自殺的MM最後的日記》專題。在該專題中,大旗網將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單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同時,薑岩的大學同學張樂奕在其註冊的網站“北飛的候鳥”上刊登了《哀莫大於心死》等文章;海南天涯線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註冊管理的天涯虛擬社區網出現了《大家好,我是薑岩的姐姐》一帖。每篇網文後,都有大量網友留言,對王菲的行為表示不恥和痛罵。

  許多網民認為王菲的“婚外情”行為是促使薑岩自殺的原因之一;一些網民發起了對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詳細個人信息逐漸被披露;一些網民在網路上對王菲進行指名道姓的謾罵;更有部分網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處進行騷擾,在王家門口牆壁上刷寫、張貼“無良王家”、“逼死賢妻”、“血債血償”等標語。

人肉搜索相關法規

  2020年3月1日起,《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開始實行。規定明確,網路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臺,不得開展網路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賬號等違法活動。網路信息內容生產者應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含有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和炒作緋聞、醜聞、劣跡等不良信息等。

參考文獻

  1. 薛霞.“人肉搜索"現象的社會學思考(A).中國青年研究.2009,(1):93
  2. 2.0 2.1 2.2 王娟娟.對人肉搜索的價值評判和法律規制(D).河南: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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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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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49.82.* 在 2016年4月25日 13:56 發表

發現身邊一個朋友、吞食朋友公司、再勾人老婆、再害人走佬回鄉、應該點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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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5.206.* 在 2018年4月26日 23:08 發表

66.249.82.* 在 2016年4月25日 13:56 發表

發現身邊一個朋友、吞食朋友公司、再勾人老婆、再害人走佬回鄉、應該點做

人肉搜索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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