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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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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專利侵權訴訟

  專利侵權訴訟是指專利權人專利權受非法侵害而引發的訴訟。它們可以是單一專利侵權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也可以是伴隨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如由專利實施許可和專利權轉讓引起的、由假冒專利引起的、由技術貿易引起的或由平行進口引起的。但其中遇到最多的是單一專利侵權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專利侵權訴訟的流程

  1、咨詢、說明案由,包括訴請目的、訴訟標的、陳述專利侵權(或不侵權)的理由和事實及出示相關證據,被告是否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等。

  2、簽訂專利訴訟委托代理合同,並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包括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專利權人親筆簽名的身份證複印件。

  3、根據案由和標的交納相關專利訴訟費用,包括:代理費、專利訴訟費、無效請求費、取證費、差旅費等。

  4、代理收集調查專利侵權證據,包括產品照片、產品說明書、產品實物,或在先生產銷售發票合同,或在先公開的專利文件和技術資料。

  5、訴前協調調解,提出調解方案和條件,參與談判並簽訂調解協議書

  6、整理證據材料、起草訴訟請求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書。

  7、代理出庭答辯,參與調解及其它訴訟或專利無效活動

專利侵權訴訟的策略

  (一)起訴地的選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5條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該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者是製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對於專利侵權案件,如果選擇被告的住所地起訴,往往會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向侵權行為發生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另外,根據具體案情,並結合起訴對象的不同可選擇最佳的起訴地點,從而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訴訟時機的選擇

  選擇什麼樣的時機起訴,起訴前是否要發律師函,以及是先談判後訴訟還是先訴訟後談判等問題,也是訴訟開始前要考慮的。時機的選擇,有時決定案件的成敗。有些情況利用律師函、談判等手段固定證據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收集證據的方法。總之,何時訴訟,要根據案情合理選擇。

  (三)起訴對象的選擇

  對起訴對象的選擇也是專利侵權訴訟是否成功的一個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6條規定: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製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根據這條法律規定,針對不同案情選擇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還是銷售者抑或列為共同被告是必須研究的問題。對於存在眾多侵權者的案件來說,是全部同時起訴以免有些侵權者掩蓋證據還是只起訴幾個侵權者以達到“敲山震虎”的目的也是要研究的問題。

專利侵權訴訟的時效

  專利法規定,侵犯專利權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專利侵權訴訟時效是權利人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指控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的訴訟期間。在權利人提起訴訟時,如果訴訟時效已經屆滿並且沒有法律規定的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節的,權利人將喪失勝訴的權利,法院將依職權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是權利人喪失了勝訴的權利,但不影響其實體的權利。如果侵權行為成立並且被控侵權人自願承擔侵權責任並履行了相應的義務的,法律予以保護,即被控侵權人不得以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權利人返還。

  對於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六十八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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