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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非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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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制度非均衡

  制度非均衡是指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意欲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一项制度安排如果出现了制度非均衡状态,就存在制度变迁动机和可能。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变迁

制度非均衡的类型

  制度非均衡的类型主要有两类.一是制度供给不足型,二是制度供给过剩型。制度供给不足与制度供给过剩是制度非均衡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度供给不足表明潜在利润的存在。制度创新能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并能增加经济效率,即产生帕累托改进,制度供给过剩也表明潜在利润的存在,不过此时不是增加制度供给而是要取消一些制度。减少制度也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1)所谓制度供给不足型,是指新制度需求的产生往往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制度有效供给不足。这种制度供给不足实际上是制度供给的“时滞”问题。还有一种体制性制度供给不足,在压制创新体制中政府处于垄断地位。垄断了制度的供给。自由创新体制中政府所供给的制度与公众通过非制度行为所提供的萌芽性质的制度处于竞争之中,不同公众所提供的不同行为规范之间也存在竞争,谁的行为规范(制度)效率高,谁就会被别人仿效。对于制度需求者来说,在压制创新体制中,只能接受政府供给的制度;在自由创新体制中,则可在众多制度选择中择优选用。因此.自由创新体制提供了更好的制度创新环境。

  2)所谓制度供给过剩型,是指相对于社会对制度的需求而言,有些制度是多余的,或者有些制度是超前的。或者是一些过时的制度以及一些无效的制度仍然在发挥作用。尤其是在供给主导型或者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中,制度供给过剩的问题就显得特别突出。

  3)从制度的供求来看,制度非均衡可分为制度供给不足型制度非均衡和供给过剩型制度非均衡。供给不足型制度非均衡是指制度供给不能满足制度的需求,而供给过剩型是指制度的供给过多,表现为制度供给超过社会对制度的需求。

  4)从制度所获得的净收益来看,可分为净收益总额非均衡和净收益份额非均衡。净收益总额非均衡表明现有制度所带来的总净收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集合中最大的;净收益份额非均衡是指在现有制度下,不同主体所获净收益份额与其实力不相当。现实中,这两种非均衡可能同时存在。非均衡的这两种形式,也预示着制度变迁的两个基本方向,一是获得更多的总净收益;二是某些主体获得更多的净收益分配份额。

  5)从制度本身来分类,制度非均衡可分为制度局部非均衡和制度总体非均衡。制度局部非均衡是指在其他制度安排不变情况下,某一些制度安排(一个或多个)处于非均衡状态,而制度总体非均指整个制度结构处于非均衡状态,尤其是“核心”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

制度非均衡的机理[1]

  一种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从制度均衡到制度非均衡,进而发生变迁,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诺斯认为以下三种类型的外在事件中的任一个事件都能衍生出安排创新的压力:第一种类型是安排创新的潜在收入可能会增加。原因是某些外在性变动导致了从前未曾存在的外部效应的产生。也使风险得到了调整,交易费用转移,并使服从报酬递增的新技术得到了应用。第二种类型是组织或者操作一个新制度安排的成本可能发生改变。因为新安排的技术有了发明,非经济部门的安排有了变化。或者因为在新的或竞争性安排中使用要素的价格可能发生了变化。第三种类型是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影响制度环境,使得某些集团实现一种再分配或趁机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成为可能。

  林毅夫将影响制度非均衡的原因归纳为四个:制度选择集合改变、技术改变、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和其他制度安排改变。这四种原因中每一种原因本身又由几个不同因素组成。

  存在制度非均衡,就会产生制度变迁。而制度变迁又导致新的制度均衡的实现。也就是说,制度非均衡是制度变迁的前提条件,制度均衡是制度变迁的目的和结果。制度变迁正是制度非均衡和制度均衡的矛盾统一。制度变迁本质上是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即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原有制度的替代。那么,制度变迁究竟是如何实现的,它的实现机制是什么,即如何从制度均衡走向制度非均衡,又从制度非均衡走向制度均衡。

  1)从外部因素来看,外部环境的变化、资源条件改变、外部发展的影响效应等。一方面会使原来的制度安排制度结构变得不是净效益最大的制度,因而产生了制度变革的动机和需求,另一方面又会改变可供选择的制度集合和选择范围。从而改变制度服务的有效供给。这一切就会导致制度非均衡的出现。

  2)从内部因素来看。任何一种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都有其特殊的内在矛盾,矛盾的双方既相互联结又相互斗争,各种矛盾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和不断再生。内在矛盾必然会通过制度行为的两个角色,即制度决定者和制度接受者之间的矛盾外化和表现出来。在新制度建立之后的初始阶段,由于其内部矛盾尚未充分展开,制度和谐表现为制度运行的主要方面,制度运行的摩擦和阻力较小,运行比较顺利,制度成本较低,同时能够带给人们较大的制度效益。这时。制度决定者对新制度感到满意和满足,无意也无力改变:制度接受者对新制度或者感到满意和满足。也无意和无力改变,或者虽然有某些不满。但其影响不足以改变现行制度运行的成本一效益的关系,既不能改变制度决定者的行为。也不能使自己成为制度决定者,因而处于制度均衡之中。制度决定者只要采取某些补充和完善措施,就能够保持原有制度具有最大的制度净效益,不会发生制度非均衡,也用不着进行重大的制度变革。但是,随着内部矛盾的不断发展,各种制度障碍和制度接受者的不满逐渐积累起来,降低了制度的运行效率,随着制度成本的不断增加,制度效益的不断下降,就会改变制度运行的成本一效益关系。制度决定者也对现行制度感到不满意和不满足。于是就会出现制度净收益非最大的制度非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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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宋延康.制度的非均衡与变迁[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4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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