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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會計計算與標準知識

美中德爾


第一部分:利潤預測

一、利潤預測常用的幾項指標

(一)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

1.固定資產成本與變動成本的區別 2.成本分解方法 我國企業成本核算採用的是製造成本法。為了進行本量利分析,需要將總成本分解為固定成本與變動成本,其方法有個別成本分解法和總成本分解法。

個別成本分解法是根據會計明細賬逐項查找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然後分別進行彙總確定固定成本與變動成本的一種方法。

總成本分解法(又稱高低點法、變動成本率分解法),即比較兩個時期的銷售收入與總成本,然後求出變動成本率,從而對總成本進行分解的一種方法。

變動成本率=(高點總成本-低點總成本)/(高點銷售收入-低點銷售收入)

變動成本=銷售收入×變動成本率

固定成本=總成本-變動成本

(二)邊際貢獻

邊際貢獻又稱邊際利潤或貢獻毛益,它是銷售收入減去變動成本後的金額。邊際貢獻抵償固定成本以後的剩餘部分就是利潤總額。

1.基本指標

邊際貢獻=銷售收入-變動成本

=(銷售價格-單位變動成本)×銷售數量

=單位邊際貢獻×銷售數量

=固定成本+利潤

單位邊際貢獻=銷售價格-單位變動成本

2.相關指標


①邊際貢獻率=邊際貢獻總額/銷售收入×100%

或=單位邊際貢獻/銷售價格×100%

②變動成本率=變動成本/銷售收入×100%

=單位變動成本/銷售價格×100%

③邊際貢獻率+變動成本率=1

(三)盈虧臨界點銷售量(額)


1.盈虧臨界點的概念 盈虧臨界點也稱為保本點、損益平衡點,它是指企業處於不虧不賺、即利潤總額為零的狀態。 2.盈虧臨界點的表達方法

一是用實物數量來表示,即盈虧臨界點銷售量(或保本點的銷售量、保本量);

二是用貨幣金額來表示,即盈虧臨界點的銷售額(或保本點的銷售額、保本額)。

3.盈虧臨界點銷售量的計算公式

盈虧臨界點銷售量=固定成本總額/(單位產品銷售價格-單位變動成本) =固定成本總額/單位邊際貢獻

這一公式適用於產銷單一產品的企業。

二、預測目標利潤額

1.本量利分析法

①利潤預測值=銷售收入預測值-變動成本-固定成本

=(單價-單位變動成本)×預計銷售量-固定成本

=單位邊際貢獻×預計銷售量-固定成本

=邊際貢獻總額-固定成本

=銷售收入預測值×邊際貢獻率-固定成本

=銷售收入預測值×(1-變動成本率)-固定成本

②利潤預測值=(銷售收入預測值-盈虧臨界點銷售收入)-(銷售收入預測值-盈虧臨界點銷售收入)×變動成本率

=(銷售收入預測值-盈虧臨界點銷售收入)×(1-變動成本率)


=(銷售收入預測值-盈虧臨界點銷售收入)×邊際貢獻率

三、預測實現目標利潤必須達到的經濟指標 目標利潤=銷售數量×銷售價格-銷售數量×單位變動成本-固定成本

影響企業利潤的主要經濟指標有產品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固定成本、單位變動成本等。

預測實現目標利潤必須達到的經濟指標,實際上就是已知目標利潤和其中三個經濟指標然後求另外一個經濟指標的問題。

第二部分:資金需要量預測

  一、資金需要量預測的意義

  (1)資金需要量預測是企業制定融資計劃的基礎;

  (2)資金需要量預測有助於改善企業的投資決策。

  二、資金需要量預測的步驟

  (1)銷售預測;

  (2)估計需要的資產;

  (3)估計收入、費用和留存收益;

  (4)估計所需要的追加資金需要量,確定外部融資數額。

  三、資金需要量預測的方法

  (一)銷售百分比法   1.銷售百分比法的概念   銷售百分比法是根據銷售與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項目之間的比例關係,預測企業融資需求數量的一種方法。

  2.銷售百分比法的假設前提

  該方法是建立在收入、費用、資產、負債與銷售收入之間存在固定比例的前提下。    3.預測方法

  (1)編表法;

  (2)公式法。

  4.編表法   (1)編製預計利潤表   (2)編製預計資產負債表

  5.公式法   (1)公式推導過程   ①追加資金需要量=預計資產-預計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留存收益增加

  =(基期資產+資產增加)-(基期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負債增加)-留存收益增加

  =(基期資產-基期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資產增加-負債增加)-留存收益增加

  = 資產增加-負債增加-留存收益增加

  ②在敏感資產、負債銷售百分比不變的情況下:

  資產增加=銷售額增加×敏感資產項目銷售百分比

  負債增加=銷售額增加×敏感負債項目銷售百分比

  ③由此可以得出:   追加資金需要量=銷售額增加×敏感資產項目銷售百分比-銷售額增加×敏感負債項目銷售百分比-留存收益增加

  ④整理後得出:   追加資金需要量=(敏感資產項目銷售百分比-敏感負債項目銷售百分比)×銷售額增加-留存收益增加   (二)資金需要量預測的回歸分析預測法   資金需要量的回歸分析預測法是假定資金需要量與銷售額之間存線上性關係,然後根據歷史資料,用最小二乘法確定回歸直線方程的參數,利用直線方程預測資金需要量的一種方法。


第三部分:稅收優惠

  一、免稅收入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盈利組織的收入。

  二、免徵與減徵優惠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採集。(7)灌溉、農產品的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9)"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註意:P62-63新增加的內容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免營業稅)

  1.技術轉讓的範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電腦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2.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3.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4、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一)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6方麵條件的企業:(略)

  (二)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過渡性稅收優惠

  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完成登記註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兩免三減半(減半時按25%的稅率計算)

  新增加:

  1.P66。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覆審申請,通過覆審前,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2.P66。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抵免問題和第9節內容重覆。

  四、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如下: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註意:   1."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五、加計扣除優惠

  (一)研究開發費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註意(選擇題):

  1.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2.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3.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4.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5.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

  6.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彙算清繳時,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7.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

  (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加計扣除滿足下列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六、創投企業優惠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一)創投企業是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符合的條件註意以下幾點:   1.經營範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2.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應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二)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後,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該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後,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七、加速折舊優惠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原因確實需要加速折舊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八、減計收入優惠   綜合利用資源,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新增加: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九、稅額抵免優惠   1.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2.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3.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併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十、民族自治地方的優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徵或者免徵。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徵或者免徵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非居民企業優惠   非居民企業減按10%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取得下列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二、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優惠(新增加)   (一)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3免3減半)   (二)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三)本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略)   (六)節能服務公司同時從事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其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收入、扣除,併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十三、其他有關行業的優惠   (一)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1.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免3減半)   3.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7.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8.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5免5減半)   9.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免3減半)   (二)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髮展的優惠政策:   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四、其他優惠

  (一)低稅率優惠過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

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 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3-2-2-2-1模式)

  (二)"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過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

  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三)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鼓勵類產業企業稅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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