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儲備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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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儲備銀行目前為印度中央銀行,是根據《1934年印度儲備銀行法》,於1935年4月1日成立了印度儲備銀行,自成立之日起總部一直設在孟買。在成立時為私人所有,但在1949年實行國有化政策後改為印度政府所有。
印度儲備銀行設立中央董事會來領導和管理銀行事務,中央董事會成員由印度中央政府任命,人員組成為:
(1)官方董事。設立1名行長(Governor)和不超過4名副行長(Deputy Governor);
(2)非官方董事(Director)。由政府指定10名來自不同行業人士和1名官員,另外由4個地區董事會選出4名董事。在全國設立4個地區董事會,駐在地為孟買、加爾各答、欽奈(馬德拉斯)和新德里,職責是就地區事務向中央董事會提出建議,代表轄區地區合作銀行、當地銀行的經濟利益,履行中央董事會委托的其它職能。
印度儲備銀行的主要職能是:
(1)制定、實施和監測貨幣政策;
(2)管理監督銀行、金融系統的運營;
(3)外匯管制和管理;
(4)發行貨幣;
(5)其他相關職能。
印度儲備銀行在全國有22個地區辦公室,主要設在各個邦首府,另外有6所培訓機構。附屬機構有國家住宅銀行(NHB)、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NABARA)、印度儲蓄保險和信貸擔保公司(DICGC)等。印度儲備銀行在印度國家銀行(SBI)中擁有多數股份,在基礎設施發展金融公司(IDFC)、印度證券交易公司(STCI)、貼現和金融公司(DFHI)中擁有少數股份。
印度儲備銀行內設貨幣管理司、城市銀行司、農村計劃和信貸司、外匯管制司、工業和出口信貸司、金融監督委員會、銀行管理司、非銀行管理司、銀行業務和發展司、技術司、法律司、貨幣政策司、國內債務管理組、對外投資和運營司、政府和銀行存款司、經濟分析和政策司、統計分析和計算服務司。
根據從2000年7月1日生效的《1999年外匯管理法》,儲備銀行外匯管制司的職責從儲備外匯轉移到促進對外貿易和支付,推動印度外匯市場的有序發展。根據該法案,印度修改了外匯管理框架,針對不同類型的交易作出了相應的管理規定,強調規定的透明性。對於資本帳戶交易,在儲備銀行法規中對非居民投資、居民對外投資、國外借款等提供了原則批准或自動批准的程式。外匯管制司還對與銀行外匯交易有關的風險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外匯管制司負責對外國公司在印設立代表處、項目處、合資公司、分公司、獨資公司等進行外匯等方面的審批。